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裁判思路
2017-03-18 11:20:0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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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裁判思路通常遵循“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责任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此外,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之间的事故责任认定等。总之,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裁判思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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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裁判思路
交强险、商业险、侵权责任人赔偿次序认定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前提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理解问题
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
交强险条例规定
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
损失类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交强险中精神赔偿与物质赔偿的相关问题
精神损害应当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损害的。都是对受害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权的损害,属于司法解释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了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该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对于当事人关于赔偿顺序的选择权应当于何时明确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无具体规定
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
庭审终结前明确
对于当事人仅起诉侵权人而并未同时向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
当事人向同一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不是保险法所指重复保险
交强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商业第三者保险标的指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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