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提起方式
2017-03-23 10:30:49 0 举报
再审提起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检察院抗诉是指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存在法定的抗诉事由,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求。法院依职权启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法定的再审事由,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这些方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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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审程序(可上诉)
据作出判决文书被撤销
200条第三项,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伪造
检查院抗诉实用法律:《民事诉讼法》200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79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 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开庭
再审期限及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
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
生效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200条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生效判决、裁定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判决、裁定生效之后
上级提审
裁定再审
二审程序(不可上诉)
可开庭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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