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三部分
2018-05-10 19:02:09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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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精华3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行政公开
公开体制
领导机关
名义上的领导
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的办公厅
实际上推进指导协调公开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被授权的政府组织/其他经营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某一下属机构
公开范围
国家机密不公开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同意可以公开
不同意设计公共利益也要公开
公开方式和场所
方式
法定:公报,网站,大众媒体
非法定:公开栏,手机报
场所
法定:图书馆,档案馆
非法定:行政大厅等
主动公开的程序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总体上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
具体上每条信息要保密审查
20个工作日要完成审查
不收费
依申请的程序
书面提交申请书
个人信息带身份证
15个工作日答复,特殊延长到30
有可以公开
内容上不一定实足完整
分割公开
形式上变通,原件,复印件等
成本费用自付,困难者申请减免
有不能公开
有去别人那里
要补正材料
没有这个信息
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确定认可证明
确认事实不可诉讼复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
确认法律关系且影响法律效力可以诉讼复议
抵押登记
行政奖励
设定➕实施
依申请,授益性,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征用
征收取得财产所有权
无偿/有偿
征用取得财产使用权
有偿
行政给予
广义上一切提供的保障帮助
狭义上特定对象提供物质上帮助
行政争议
内容
受案范围
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和人员的行为
结果标准
损害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
行政行为,附带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
违法行为既可以审查也可以复议
行政诉讼审查明显不当行为。复议可以审查一般不当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法律关系且影响效力
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措施
行政不作为,侵犯经营权,行政垄断,违法要求履行,行政给付(狭义)
行政协议
行政民事混合
不履行,不履约
单纯行政案件
单方变更解除
其他: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体检)
行政复议与诉讼受理基本相同,还会略多一些
排除的案件
国家行为,行政规范,内部行为(不能泛化理解),法定终局裁决
刑事侦查行为(依据刑诉),行政调解,行政指导(都无强制力),重复处理,阶段性
诉讼和复议的衔接
原则上复议还是诉讼自由选择
已诉讼不得复议
复议过还可诉讼,时限15天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纳税争议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限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复议不前置但终局
省部级机关的行为
原机关复议
起诉
国务院再复议终局
直接起诉
复议前置且终局
外国人出入境强制措施
侵犯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确认性+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或本政府的勘界,调界,征地决定做出复议
结构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原则基层法院管一审
中院管辖
以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海关,商标专利部门
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
经过复议
复议和原机关所在地都可管
以原机关性质决定级别
变更情况级别有可能提高一级
限制人身自由
原被告住所地
限制自由所在地
一个行为既有人身又有财产,两地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裁定管辖
同级之间移送
上级指定下级
复议机关
条块管辖
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
条条管辖
省市县乡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国安
上一级主管部门
自我管辖
省部级机关自己管自己复议
国务院二次复议或起诉
特殊情况
政府派出机关
谁派谁复议
部门派出机构
所在部门或同级政府
垂直的只能是该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级
多个省部级的话自己管自己找一个,共同复议
被注销的机关
职权继受机关的上一级
诉讼原告,复议申请人
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间接厉害关系人不能当原告
比如买了一批车,没有交付被工商局扣押了NO
相邻权
采光通风排水等
公平竞争权
利害相关人
经过复议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
有受害人案件
加害人受害人均可当原告,不是共同原告
信赖保护
被撤销和变更的利害关系人
合伙企业
字号或所有合伙人
投资人
投资人以自己名义起诉
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的使用权人
股份制企业
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会
非国有企业
企业或法人代表
行政诉讼第三人
原告型
和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被告型
做出矛盾行为的主体
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遗漏的行政主体
有上诉权和无上诉权
看有没有一审不利判决
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可以通知参加
受到同一个行为的影响/受到同类行为影响
行政复议第三人都是可以通知,没有应当通知
类似于申请人
类似于被申请人和被告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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