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四部分
2018-05-10 18:58:05 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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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精华2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行政争议
过程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明确被告
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属于受案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
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起诉期限
作为
原告知情:6个月
不知情:知道6个月内,作为不超过5年 ,不动产20年
不作为
有履行期
届满可告,6个月
无履行期
推定60日,6个月
紧急情况
立即作出,6个月
复议之后告
有复议决定
收到15天内
没有复议决定
审理期限届满15天内
登记立案
立案方式
当场立案
原则上
审查立案
先予立案
先立下来再裁定
补正后立案
一次告知补正
消极救济
不予立案裁定
10日内上诉
不立案不裁定
上级法院起诉
不收起诉状,不给书面凭证,不一次告知补正
上级法院投诉
应诉
5天内给起诉状副本15天内举证答辩
原则是正副职负责人出庭,不能出委托工作人员(占用代理人名额)
出庭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
不调解为原则,调解例外:赔偿补偿/裁量合理性
合议为原则,简易审理为例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一审普通程序
一般案件和简易转过来的
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6个月期限高院批准延长
一审简易程序
争议不大,普通一审案件
绝对适用
当场行政行为
争议额2000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的
选择适用
当事人各方同意
一人独审,45天审结
二审程序
原告被告第三人都可以上诉
对象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驳回起诉,不予立案,管辖异议
提出期限
判决15日,裁定10日
方式
原则开庭,无新事实可以书面
期限
3个月,延长同一审
审判监督(再审)
提起人: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检察院抗诉上抗下,同级建议
对象:对错误判决,违反自愿原则,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抗诉
期限:当事人裁判生效6个月,事实问题知道后6个月
方式:原审方式,另组合议庭
效力:原则上同原审,提审相当于二审再审
共同诉讼
当事人多数,诉同一个同一类,各方当事人同意
撤诉
自愿撤诉
一改(被告)
告作为
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告不作为
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
告行政裁决
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二撤
原告真实自愿撤回起诉
三裁
条件:不违法,不越权,书面告知,第三人无异议
时机:已改已履行;已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可以裁定撤诉或中止审理
内容:改变行为,履行情况,明确部分或全部不再执行
原告不撤诉
对作为和不作为不撤诉
继续审理原案:驳回或确认
增加新的起诉行为
告多少审多少判多少
视为撤诉(原告)和缺席判决(被告)
撤诉后不得以同一理由重诉
行政附带其他争议
公务员违法
移送给相关机关
刑事案件
移交给司法机关
民事案件
先民事后行政
行政附带民事
民事决定行政问题
先民事后行政
行政决定民事问题
行政中处理民事
行政争议引起的民事纠纷
无需解决民事争议来解决的
尚未提出民事诉讼和仲裁
当事人一审开庭前提出一并审理合理的
审理程序
单独立案
各有一个案号,除行政裁决附带民事
一并审理
同合议庭
各自适用
民法行政法分别来适用
分别裁判
当事人可以上诉一部分,但要全部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
没有上诉也有问题,走再审程序,而不是二审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
期限和诉讼一样,只允许60天或更长的例外
受理
5工作日内审查
5工作日告知
不受理找上一级机关
审理
受理分离,无权7日内转送
合议审理,2名以上审理
原则书面,重大复杂情况听证审理
60天审理完毕(只能更短),延长不超过30日
决定
结果
结果的执行
原告第三人不履行
被告有强制权(公安国安税务工商海关+县级以上政府)
自己执行
被告没有强制权
申请法院执行,同民诉
被告不履行
原告第三人申请一审法院执行
直接划拨款项
行政机关负责人50-100元/天罚款
予以公告
司法建议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
司法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
提出先予执行给付行为
法院书面裁定
不服提起司法复议
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
有强制权
自我执行
没有强制权
申请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上一级机关或复议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行政争议
依据
举证责任
被告
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
原告
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不作为举证提交过申请,依职权的除外
受损时受损事实,被告导致无法举证的除外
与行为结果有密切关系的新事实
程序中应提出不提不予采纳
被告后补事实证据不予采纳
原告提了,被告经允许可以提
第三人
没有举证责任,但是有权利
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法院可以责令举证
举证时限(被告更严格)
一般情况
原告开庭前,交换证据之日
没举证不一定败诉
被告起诉书收到15日之内
直接导致败诉(先有证据后行为)
一审补充
原告法庭调查中提供
被告正当事由阻碍,消除后15天,反正就是15天
补充新证
原告行政程序应提不提,再提不予受理
被告后补不予采纳,但原告提了,经允许可以提
二审或再审补充
原告举证届满发现的,应延期不延期的,申请调取未调取,经质证
被告应延期未延期的,经质证
证据调取
依申请
依原告和第三人申请
调取客观原因自己无法收集的但可以提供线索的
依职权
证明违法
证明合法调取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
为了帮第三人
证明行政诉讼某些程序性事项
证据保全
依职权依申请
证据质证
一般证据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除相互认可无异议的
缺席证据
被告提供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密证据
不得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
交还给申请人来质证,依职权的不用质证
二审的质证
新证据,对一审有争议的,均质证
再审的质证
新证据,引起再审的证据,均质证
证据认证
完全无效
不能证明诉讼主张,严重违法收集的,对应民诉的规定
部分无效
被告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被告代理人行为之后或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被诉行为依据
法律适用
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参照
部门规章(反倾销反补贴只能部门),地方性规章
参考
其他行政规范文件
援引
司法解释
转化
WTO规则
和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无规定,直接适用民诉法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一审开庭前提出,正当理由法庭调查中提出
审而不判,不作为认定依据
生效判决法院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抄送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规则
被申请人10天答辩
证据调取灵活,2名以上人员调取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对于不同位阶没有要求
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胜诉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胜诉
诉作为
一般撤销
责令重做
重做不得雷同
特殊变更
处罚明显不当+款额有误
不得加重对原告义务,对立利害关系人同时起诉除外
原行为未罚人不得直接处罚
诉不作为
一般履行
没有裁量余地限期履行
尚需调查裁量没有限期
特殊给付
确定实体内容:狭义行政给付(为辅)
变通
一般确认违法
没有可撤销性
行为不存在
不作为履行也无意义
有损国家公共利益
程序清微违法不实际影响原告权利
特殊确认无效
行为明显违法
原告申请确认无效
行政协议判决
原告主张协议有效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明确履行具体内容
原告主张协议有效但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补救补偿原告
原告主张协议无效
解除协议
原告主张协议解除变更的损失补偿
判决补偿
主张不成立
驳回请求
复议案件的判决
复议改变:审查复议决定
合法:驳回
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同时责令新的复议决定
复议维持:审查原行为和复议程序
两机关共同举证,可以一个机关具体实施
复议程序复议机关举证
原行为违法作为
复议决定原行为撤销,责令原机关重做
原行为违法不作为
原机关履行,复议决定撤销
原行为合法,复议程序违法
确认复议违法,驳回原行为诉讼请求
行为程序都合法
驳回两个诉讼请求
对赔偿的判决
各赔各的
二审裁判
一审正确驳回,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or发回重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
再审裁判
原判正确,裁定继续执行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
原生效裁判错误,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
行政复议结案
妥协结案
调解程序内
补偿赔偿
审完了才有赔偿问题
裁量行为引起合理性争议
和解程序外
裁量行为引起合理性争议
复议决定
作为合法
维持决定
作为违法
撤销,查明事实变更,确认违法
只有程序违法不得变更
不作为合法
驳回决定
不作为违法
履行有意义责令履行,无意义确认违法
赔偿问题
决定
依申请
申请人提出必须做出决定
依职权
撤销变更直接针对财产的行政行为
调解
审查被复议行为的依据
依申请
针对规章(不含)以下文件
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转送后60日完成
依职权
类似依申请审理
但审查范围不限,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关制作
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且无权处理,或其他善后工作
复议建议书
复议机构制作(管复议工作的法制办)
有法律法规普遍性问题
复议备案制
下级复议机关向上级备案
重大复议行政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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