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成尧居间合同纠纷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据能力比较图
2017-03-28 11:27:42 0 举报
卢成尧居间合同纠纷案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证据能力比较图显示了不同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相对重要性。在这个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证据类型,如书面合同、口头协议、证人证言、书证等,它们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重要性各不相同。通过对比这些证据的能力和可靠性,法官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责任归属。这个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直观的视觉工具,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运作方式。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证据三:赫崇宝陈述
股权变更登记
何剑、张利是否提供居间服务促成成嘉龙煤矿与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其举证不能达到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依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介绍原被告认识、实际居间人
证据二:蔡海锋转账凭证
查实不是本案被告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申请人方证据
明确否认提供居间服务
股权转让合同、服务内容
申请人方证据
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马福清两次出具《情况说明》
待证明事实
未得追认,行为无效
文新红证人证言
胜利煤业不持有股份
证据一:承诺书
无合同证实
该份传来证据因与证据来源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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