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诉天伦房地产
2017-03-29 21:06:45 0 举报
王巍,一位寻求公平正义的公民,最近对天伦房地产公司提起了诉讼。他指控该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和隐瞒重要信息。王巍认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起诉讼引发了公众对于房地产行业诚信问题的广泛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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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第19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 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逾期18个月
2013.12.5
依合同约定交付截至日
原告办理入住
实际备案(备案表)
依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截至日
2016.6.29
2016.1.6
2013.8.31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出卖人在规定日期内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在规定日期次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所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4.12.5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领取产权证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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