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于旺诉王强
2017-03-31 11:21:2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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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旺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双方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强向于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年利率为12%。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王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因此,于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强承担违约责任并归还借款本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旺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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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民间借贷--于旺诉王强
原告于旺主张
判令被告王、谢返回借款本金380万元
借据一张
收条
借款汇总确认书
担保还款承诺书
承诺于2015.3.5之前还清以上所有款项
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主债权未约定还款期,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担保法26条
担保法解释32、33条
合同法62条
承诺函约定的期限是否构成还款期/担保期的起算点
依据以上法条可知,属于未约定保证期
如逾期不还,将其所有的房屋作为违约金提供给于旺使用收益
银行流水记录
原告打给被告的流水
被告还款银行流水
原告打给被告指定人账户的流水
王、谢支付利息
王、谢支付律师费23万元
陈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
否认借贷真实性
借条、收条、确认书均系伪造,为被告空白纸签名后原告自主添加内容
承认与原告有资金往来关系,但陆陆续续金额是200多万元
担保承诺书均系伪造,原为空白纸签名后原告自主添加内容
在以上借贷、担保关系无法证伪的情况下
承认原告与被告有资金往来关系,但陆陆续续金额是200多万元
主张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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