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流程
2017-03-31 16:49:02 0 举报
征地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需要征用的土地范围和用途;然后,向土地所有者发出征地通知书,并与其进行谈判以达成补偿协议;接着,签订正式的征地合同,并进行公证;随后,支付补偿款项给土地所有者;最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征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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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收调查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确需征收房屋的,依法作出如下措施
征收工作建设要求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申请强制执行
符合征收条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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