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法律分析
2017-04-05 14:55:5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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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法律分析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警察行政行为分析
管辖与回避
职能管辖
讨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区别,及转化
级别管辖
讨论本案是否属于派出所级别公安机关管辖
地域管辖
讨论应由冠县哪一公安机关管辖
回避
讨论是否具有回避情形
警察行为
现场处置
讨论警察到达现场后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具有过失
调解
讨论是否属于可以调解的案件
调解准备
讨论警察是否做好了调解前的必要准备,是否具有过失
国家赔偿
讨论是否具有国家赔偿的情形
渎职
讨论是否构成渎职罪
公权力基础
霍布斯理论
洛克理论
当公权力缺席时,私权应当如何?
所涉民间借贷问题
公司债务与法定代表人的债务承担
高利贷利率支持多少
公司破产的遐思
于欢的行为
正当防卫问题的认定
犯罪的成立条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
因果关系判断
2016年4月14日22时17分—21分,于欢刺伤杜志浩
次日2时许,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行为人实施行为导致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介入因素是否是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被告人实施行为之后,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时,如果被害人介入了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被害人杜志浩在中刀后并非当场死亡,而是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在伤害行为发生后4个多小时才死亡。虽然法医鉴定结论表明被害人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只是对死亡直接原因的描述,并不能说明被害人杜志浩的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于欢。在被害人杜志浩自行前往医院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其自身原因导致延误治疗?或者医院处置不当造成其没有得到及时或适当治疗而死亡?如果存在这些介入因素,那么于欢的防卫行为与被害人杜志浩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能被切断。而且,于欢杜志浩受伤后并没有治愈封闭的、不能被及时救助的状态,所以,杜志浩的救助不及时具有异常性,且对死亡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为证
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紧迫性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两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对其进行殴打、围堵。
必要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性:即在积极行使方面,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之必需;从消极限制方面,防卫强度是否导致实际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法益之间明显失衡
对郭彦刚后背的捅刺行为没有必要性,超过了必要限度
么传行证: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到底从哪边走向于欢?郭彦刚又往哪边跑?与郭彦刚的证言不太一致。]背了,随即就出血了。郭彦刚陈述: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限度性:从消极限制方面,防卫强度是否导致实际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法益之间明显失衡
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相关因素
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义务
不作为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
必须有足以侵害他人法益的危险状态存在
先行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为之行为
行为人对其先行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有义务救助且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正当防卫产生的救助义务
应不应救
期待可能性理论
肯定说
则正当防卫纳入先行行为,必须具有期待可能性。其目的在于,是正当防卫产生救助义务符合“人之常情”。处于不利地位,那么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于欢用刀通过杜志浩之后,对方仍然人多势众,危险局面并没有破除,不可能期待其在行刺后进行救助或替杜求救,而只能继续实施针对其他人的防卫行为。
么传行证:杜三往前凑过去,我看见那个小子拿着刀子朝杜三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背了,随即就出血了,程学贺和严建军应该都是朝那个小子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郭彦刚陈述:他走到办公桌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边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
结论:于欢没有对杜志浩的救助义务
否定说
所有的正当防卫行为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都无救助义务
法益的客观紧迫危险程度
具体而言,如果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产生了救助义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对其已经产生了高度的依赖——假设没有正当防卫人的救助,将会产生额外的损害结果。
从杜志浩被刺伤之后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对防卫人的救助产生高度依赖,首先,杜志浩尚活跃,有自己求救的能力:其次,即使没有防卫人的救助,赶来的警察和周围的其他人都能够进行救助。
证据:程学贺陈述:我、杜志浩坐在杜志浩的黑色广本轿车去医院了。
李忠证:郭延刚、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在旁边不远的地方捂着身上往外走,已经流血了,地上也有血了。
李忠证:郭延刚、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在旁边不远的地方捂着身上往外走,已经流血了,地上也有血了。
能不能救
履行救助义务的能力
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如果防卫人的年龄、常识、生活方式、经验等都能够满足进行救助的需要,应当认为具有救助可能性
当时的客观情况
如不可抗力情况下不能对防卫人进行非难
有没有救
防卫过当与否标准
有责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
思维导图
见下图
量刑情节
期待可能性理论
自首
有无自首情节
于欢甘愿接受警察控制
成立自首
激情犯罪的量刑情节
二者综合来看,于欢的防卫行为不应当为杜志浩的死亡负责,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防卫不过当,成立正当防卫。
结论:于欢刺伤杜志浩与杜志浩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对郭彦刚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催债方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
构成要件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主观故意
对于限制时间,一般要超过24小时,但是有侮辱等情节不需要
本案中侮辱情节
成立非法拘禁罪
到什么时候结束?
法院判决警察到来即结束
法学理论不同观点
侮辱
构成要件
有侮辱行为
本案中有证据证明侮辱情节,且情节严重
构成侮辱罪
情节严重
主观故意
思考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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