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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
2017-04-06 18: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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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民法调整对象
正面
财产关系
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利益实现上,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人身关系
内容主要是指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和身份关系(血缘)
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
反面
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不调整“不具有法律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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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_ff92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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