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2017-04-08 15:37:25 0 举报
不具备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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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结案归档
备案条件:1、实施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
送达要求: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3、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理
调查取证
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听证条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条件:1、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取证结束: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拟定处理意见,编写案件调查报告,并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况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听证告知
听证告知前提: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条件: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违法行为成立的,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0日90日180日
特殊情形: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执行情况: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当事人按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保留相应的凭证;3、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按每日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5、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取证要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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