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专题
2017-04-09 14:37:4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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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生产、销售或进口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它是政府为了调节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消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采用从价税或从量税,税率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性质而定。消费税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可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然而,过高的消费税也可能导致商品价格上涨、影响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福利。因此,在制定和调整消费税政策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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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消费税专题
消费税基本原理
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1. 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珀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企业、卷烟的批发企业
征收范围
征收环节
三初始,一批一零
基础四个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制定环节一次性纳税,其他环节不在缴税
特定纳税环节:卷烟
初始环节
批发环节
从价11%
从量 0.005元/支
即
金银(珀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
单环节纳税
仅零售环节
卷烟
双环结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批发
其他
单环节
税目与税率
税目(15个)
1. 烟
甲类
(生产环节)56% +0.003/支
乙类
(生产环节)36%+0.003/支
11%+0.005/支
雪茄
36%
烟丝
30%
2. 酒
白酒
20% + 0.5 /500g
黄酒
240元/吨
啤酒(果啤算啤酒)
甲类(出厂含包装物及押金价大≥3000 不含税)
250/吨
乙类(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3000)
220/吨
其他(红酒/葡萄酒)
10%
3. 高档化妆品
15%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铂金、钻石
5%(零售环节)
10%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出国人员在免税店买的金银首饰收消费税
5. 鞭炮、烟火
6. 成品油
汽油
1.52元/升
柴油
1.20元/升
航空煤油
暂缓收取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变压器油、导热类等绝缘油不征收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
7. 小汽车
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
电动汽车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8.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
3%
气缸容量>250毫升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不含税价1万)
20%
11. 游艇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13. 实木地板
14. 电池
4%
15. 涂料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
1. 基本规定
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不包含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不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
2. 包装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未逾期
不并入
非酒类产品收取单独押金不退或逾期
并入
黄酒、啤酒以外的酒
收取当期并入
黄酒、啤酒
不逾期不并入
逾期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
从量定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确认
销售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
委托加工
收回
进口
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定律
应收税额=应收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
抵偿债务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按平均价
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
品牌使用费等,均计入销售额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1.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税率
2. 打包成套,从高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生产销售环节
直接对外销售
1. 从价
除列举项
2. 从量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 符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定性(收不收)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征税(最后销售环节收费)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收税
用于其他方面(赠送、福利……)
定量
1.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有同类以同类计算
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没有同类
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价=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价-消费税=成本+利润
组价-组价*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组价(1-消费税税率)=成本(1+利润率)
复合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税给水价格*适用比率税率+定额税
组价-定量-定价=成本+利润
组价-定价=成本+利润+定量
组价-组价*比例消费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定义-唯一标准:谁提供原材俩和主要材料
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和计算
1.规定
增值税
委托方:增值税负税人(有进项)
受托方:纳税人提供加工义务(交销项)
消费税
委托方:纳税人
受托方:除个人外,代收代缴
如果是个人,委托方在收回后主动向地税缴费
2. 计算
第一顺序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第二顺序
组价
从价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数量)÷(1-消费税比例税率)
加工费
包括代缴辅料实际成本
不包括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
3. 受托当代收后,委托方收回继续销售
1. 平价
不再缴税
2. 加价
实际售价缴税(可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部分)
4.受托方未按规定收取
受托方补缴
受托方接受处罚
税款50%以上 3倍以下
5.(受托方未收取) 委托方应补缴税款
直接销售
按实际销售额计税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
接受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或组价计税
3. 进口环节
1. 从定价办法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适用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税率
3.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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