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明与徐荣炫、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
2017-04-11 09:18:37 0 举报
周亚明与徐荣炫、张亚萍之间存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报道,周亚明是债权人,而徐荣炫和张亚萍则是债务人。具体纠纷的细节尚不清楚,但可以确定的是,周亚明认为徐荣炫和张亚萍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这起纠纷可能涉及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等问题。目前,双方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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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6)粤0184民初2118号(2017)01民终2472号周亚明与徐荣炫、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
2017.5.17
徐荣炫书面确认于借条出借之日起3个月内偿还周亚明借款30万元,并确认以月息3%计算利息
2016.6.13
2016.5.20
一审判决
法院裁定冻结徐荣炫银行账号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口头约定还款期限:2015.5.10口头约定利息:月息3%
2016.10.19
2013.6.19
1、徐荣炫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周亚明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借款本息302933.33元及逾期利息(以290739.7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2、张亚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周亚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28元、财产保全费1973.7元由徐荣炫、张亚萍共同承担。
一审开庭
二审开庭
从化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6)粤0184民初2118号
冻结徐荣炫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花都雅居乐支行账号:6227003326060324224、4340623320343213,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建设路支行账号6216270071000075945存款290739.73元,冻结期限一年。
起诉金额:本金290739.73元,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还清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徐荣炫出具借条
2015.5.10
周亚明借款20万元给徐荣炫
张亚萍上诉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不清楚诉讼存在;2、涉案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徐荣炫个人债务,证据:张在宁波生活、工作的证明,以证与徐分居,未从借款中获得益处,该债务不是家庭生活所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3、周亚明处优势地位,其有张联系方式,但未却让其在借条上签字,其并非借款相对人,周知晓该债务属个人债务。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该债务系徐经营所负债务,并非家庭共同所需,非夫妻共同债务。徐荣炫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借款利息问题计算有误。截止2016年10月19日,徐应支付的本息合计不得超过360175元,但法院判定的本息为386092元,超过法律规定。
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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