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学习
2017-04-12 11:05:1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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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学习是指通过学习和研究棚户区的改造方案、政策和经验,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理解和能力。这种学习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在学习过程中,可以了解到棚户区改造的背景、目标、原则和方法,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此外,还可以学习到如何与政府、企业和居民等各方合作,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之,棚户区改造学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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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07月)
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还是企业老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粤建保[2015]103号)
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模式。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批准同意,实施购买棚改服务的行政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位于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危旧住宅、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含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改造项目)。 (一)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危旧房屋。 (二)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 (四)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位于二线插花地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第三条 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 (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房屋安全鉴定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 (五)符合一定条件且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申请,审核棚户区改造界定依据文件,改造项目经审核合格,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备案并纳入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学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2013年7月4日
类型
城市棚户区
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国有工矿棚户区
国有林区棚户区
国有垦区危房
政策支持
资金支持
确保建设用地供给
税费优惠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有关纪律
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2014年7月21日
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优化规划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项目前期工作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加快配套设施
各项政策支持
建设用地
财税支持
金融支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2015年6月25日
总体要求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
加大改造力度
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完善配套设施
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棚改购买服务
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2014年2月7日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
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这是深圳首次在城市更新政策文件中,针对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正式对接“棚户区改造”。
2017年4月5日,深圳市规土委印发《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在沿袭新版《城市更新暂行措施》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于……等亟需改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改区改造政策的,应优先按照棚户区政策实施改造。”棚户区改造不仅是旧住宅区改造的新路径,而且是优先车道!
深圳旧住宅区改造现状
2010年列入第一批计划的8个项目,只有鹤塘小区达成100%签约率
首批八个项目之后,再无项目列入计划
棚户区改造与传统旧住宅区改造的不同之处
国有企业实施
没有违法用地的限制
市场协商与行政征收兼有
公益为主,摒弃资本逐利
《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提出“利用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人才住房……有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
消除边坡类地质灾害不确定性、改造危旧住房等公共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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