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明与徐荣炫、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案2119号
2017-04-13 17:35:20 0 举报
周亚明与徐荣炫、张亚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编号:2119号)已经进入审理阶段。据了解,周亚明作为原告,指控徐荣炫和张亚萍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周亚明声称,他与徐荣炫、张亚萍之间有明确的借款合同,但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后,两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这起案件正在法院进行审理,结果尚未公布。周亚明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他的债权,而徐荣炫和张亚萍则否认了周亚明的指控,他们表示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了借款。这起案件的结果将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提供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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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徐荣炫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周亚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2、张亚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周亚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9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徐荣炫、张亚萍共同承担。
周亚明与徐荣炫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为徐荣炫,担保人为张亚萍,借款时间以银行贷款期限为准,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支付方式是按徐荣炫的指示汇入潘嘉健的银行账户
一审判决
周亚明应徐荣炫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向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徐荣炫、张亚萍为保证人
一审两次开庭
2016.10.20
法院裁定冻结徐荣炫银行账号
2015.6.5
起诉金额:本金30万元,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还清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为6016.45元),本息合计306016.45元
2016.7.7、2016.8.19
徐荣炫、张亚萍为保证人
冻结徐荣炫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花都雅居乐支行账号:6227003326060324224、4340623320343213,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建设路支行账号6216270071000075945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张亚萍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周亚明与银行的150万元贷款与周亚明与徐荣炫的借款存在于不同法律关系中,没有连续性:2、周亚明代徐荣炫向银行借款的150万元系徐荣炫实际使用,并通过徐荣炫公司财务转账给周亚明以偿还银行,直至2015年9月30日周亚明替徐荣炫偿还30万元贷款时两者的借款关系才成立,而此时张亚萍与徐荣炫已经离婚,此债务不属于工期共同债务;3、周亚明处优势地位,其有张联系方式,但未却让其在借条上签字,其并非借款相对人,周呀明知晓该债务属个人债务。
周亚明自行向银行还款30万元
2016.3.11
2016.5.20
2014.5.28
徐荣炫出具还款承诺书
2015.9.30
(2016)粤0184民初2119号(2017)01民终2473号周亚明与徐荣炫、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
从化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6)粤0184民初2119号
2016.6.13
周亚明应徐荣炫要求向银行贷款150万元转借给徐荣炫
承诺2016年3月20日前归还30万,但未按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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