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的具体分类
2017-04-23 22:21:5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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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具体分类通常包括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侵犯。其中,对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投毒等;对社会秩序的犯罪则涵盖:盗窃、诈骗、走私、贩卖毒品、贪污贿赂等;而侵犯公民权益的犯罪则主要有:诽谤、侮辱、虐待、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这些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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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二节 犯罪的具体分类
理论分类
重罪/轻罪/(违警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最低三年以上有期为重,其他为轻
刑事犯/实质犯
形式:仅有构成要件行为不对法益造成侵害
实质犯
侵害犯
危险犯
具体
抽象
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只有严重侵犯法益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不存在形式犯(本书观点)
自然犯(重)/法定犯(轻)
隔隙犯/非隔隙犯
隔时犯
行为时为犯罪时
隔地犯
行为地、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非隔隙犯≠即成犯(后者与状态犯,继续犯相对)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普通犯罪/军事犯罪/混合犯罪(国普结合)/确信犯(基于政治宗教等确信)
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身份犯/非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贪污,刑讯逼供等)
不真正身份犯
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减轻事由
亲告罪/非亲告罪
亲告罪原因
侵犯个人法益且比较轻微
被害人与行为人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
涉及被害人名誉
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同一罪名不同情形)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不具有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其他情节加重犯
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和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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