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的成立条件
2017-04-23 22:21:2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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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成立条件通常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客体是指受到侵害的社会关系,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动机;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暴力、威胁、诈骗等。只有当这四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犯罪成立。此外,犯罪的成立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总之,犯罪的成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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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三节 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阶层
符合构成要件
刑罚法规规定的违法类型(抽象、定型的判断)
违法(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有责(责任阻却事由)
非难可能性
犯罪构成
成立犯罪所需要的主客观要件(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四要件齐备则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缺一则三特征皆不具备
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的不法要件与责任要素的有机整体
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因而是犯罪类型
不法相同责任不同也可以说是犯罪构成不同
不法与责任的法律标志
构成要件
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犯性
责任要素
行为人对不法事实具有非难可能性
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唯一法律标准,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根据
犯罪构成的机能
罪行法定主义的产物
依法治国、保障法益与保障公民自由
刑事司法
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
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个别化机能)
区分一罪与数罪(罪数区分机能)
区分重罪与轻罪(罪行评价机能)
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及目的
缺陷
犯罪客体不适宜作为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本身就是刑法要保护的法益
四要件只能综合作用,没有区分不法与责任
否认“没有责任的不法”
不能保障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
割裂了违法性的判断,容易使人认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犯罪
将现行四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全部作为责任要素
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
不法
构成要件符合性(先)
违法性(后)
责任
积极责任要素
故意
目的
过失
消极责任要素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原因
犯罪的实体是不法与责任,作为 犯罪成立条件就必须有表明不法与责任的要素
行为是否侵犯法益、违法不以行为人是否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即客观违法性论。符合构成要件要件且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即为犯罪
不法与责任是评价性概念;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而不能相反;故意的成立要求人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而非属于责任要素的心理事实。
在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判断时同时考虑违法阻却事由
明确区分违法阻却事由(违法)与责任阻却事由(违法)
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是(不法层面)上的犯罪,此前提下有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
不法(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
成立犯罪所需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刑法规定的违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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