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执行规定
2017-04-18 11:27:5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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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执行规定是关于特殊动产拍卖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特殊动产是指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具有较高价值,其所有权变动需经登记的动产。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特殊动产的拍卖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特殊动产进行评估、鉴定、拍卖等程序,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当事人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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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特殊动产执行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有过错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5)
已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
特殊动产办理保全时,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适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4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江苏高院)
原则上
不予支持
例外
查封前签订书面合同
查封前支付了全部价款
查封前实际占有并使用
未办理过户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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