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浩_北京星网_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7-04-18 14:11:14 0 举报
晟浩与北京星网的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涉及到一起商业交易中的争议。晟浩作为原告,认为北京星网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双方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双方将再次就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和举证。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便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这一案例反映了商业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来往邮件《转发:锐捷后台管理平台部署方案及计划》,表示产品不支持集群部署功能,导致《采购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部分功能无法实现。
2014.8.13
2014.12.30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来往邮件《交通部“GB/T 26775-2011”认证》,证明生产商明确表示其产品部分不符合GB/T26775-2011规定。(《采购合同》二”付款方式“2.3约定北京星网锐捷须提供符合此规定的《检验报告》)。
(2014)GDS-0082《检验报告》的收样时间,收样时间早于《采购合同》签订时间。
2014.8.28
广州晟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晟浩公司”)与北京星网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星网锐捷”)买卖合同纠纷案事实图
2014.8
北京星网锐捷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星网公司实际共发货9436台
2014.7.12
注:
2014.10.10
晟浩公司向北京星网锐捷出具的《商务函-关于资料交付及产品核心部件不符等事宜》,提出北京星网锐捷并未交付GPS及北斗认证报告,并且也未完成公示公告。
2014.9.6
在此期间,晟浩公司一直就北京星网锐捷未交付的GPS及北斗认证报告等付款文件,及9436台车载设备的质量问题与其沟通协商
北京星网锐捷委托中信公证处,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检验的机构符合合同约定的“交通部指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要求。但根据交运发(2011)158号文,唯一能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的机构为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晟浩公司与北京星网锐捷签署《采购合同》,晟浩公司向星网公司购买无线车载多功能终端设备。
《采购合同》第五条4.3约定晟浩公司须在收齐货物并收齐付款条件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异议,即为2014年12月30日。晟浩公司在此日前已经提出异议。
(再审申请人晟浩公司提交)
晟浩公司实际支付第一笔货款(预付款)255万元
上海公安向上海周游客运旅游公司《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咸阳公安发广东诚晟交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整改要求》,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2014.10.31
2016.5.10
《采购合同》二 付款方式3.4约定“北京星网锐捷须“提交具有交通运输部指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针对该产品符合交通运输部《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规范》的GPS车载终端产品认证报告”(GPS认证报告)3.5约定北京星网锐捷须“提交具有交通运输部指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针对该产品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产品认证报告”(北斗认证报告)
来往邮件《答复:锐捷网络供货事项确认》晟浩公司对(2014)GDS-0082)《检验报告》中缺少对电源线的检测、平均无故障时间的检测这两项内容提出异议。
2014.8.2
来往邮件《答复:请查收我司的设备规格确认》,证明已将GPS及北斗认证报告提供给北京星网锐捷参考,北京星网锐捷已知悉何为合同约定的认证报告及取得认证报告的流程,但北京星网锐捷仍未依法依约取得认证报告。
2014.9.4
2015.1.4
2014.7.7
来往邮件《答复:CS-VIC-2000两款产品的无线车载多功能终端JTT794检验报告》,证明北京星网锐捷提供的(2014)GDS-0082《检验报告》未满足《采购合同》附件三的要求。
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2014)GDS-0082《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样品数量仅为2台,证明不符合中交通信字(2011)7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的送检样品不少于5台的标准。
来往邮件《答复: 中交汇能--星网锐捷WIFI设备合作项目组成员及分工表及物流协调》,证明就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晟浩公司与北京星网锐捷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
2014.8.3
北京星网锐捷委托中信公证处,证明晟浩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已收到星网公司送达的上述发票、保函、检验报告。
北京星网锐捷向海淀法院起诉晟浩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5.7.28
2014.8.19
晟浩公司发北京星网锐捷《律师函》,标题为“关于:采购合同——无线车载终端迟延到货,样机质量等问题”,函中指出其交付的无线车载终端2.0样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存在严重逾期交货,到货周期长,物流单无法查询等问题,造成晟浩公司权益及声誉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
《采购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第一笔货款应付款时间为第一批货发货前7天,应付金额为255万。
2014.12.15
来往邮件《答复: 星网锐捷车载设备发货计划表20140806》,要求北京星网锐捷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测试报告,证明其提交的(2014)GDS-0082《检验报告》依然未满足合同要求。
晟浩公司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2014.7.14
2015.3.9
2015.1.5
根据《协议书》第一条第3款约定,若北京星网锐捷于2014年12月15日前提交所有付款资料,晟浩公司应在2014年12月25日付清剩余货款,现晟浩公司于12月20日才收到材料,按约定付款期应顺延至12月30日。
北京星网锐捷委托中信公证处通过公证证据的方式将合同约定的第三笔的付款资料送达给晟浩公司。
2014.8.7
2014.8.10
2014.8.25
晟浩公司与北京星网锐捷合同约定情况
海南公安发《关于做好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交通工具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的通知》,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北京星网锐捷提交的(2014-GNSS-005)《检验报告》并未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不符合交运发(2011)158号等法律法规的公告要求。
2014.9.3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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