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2017-04-18 20:17:3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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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主要探讨了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可以根据其来源、形式和性质进行分类。首先,根据来源,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才能得出结论。其次,根据形式,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人证和书证。物证是指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人证是指证人的陈述,书证是指书面文件等。最后,根据性质,证据可以分为实质证据和程序证据。实质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而程序证据则是指与诉讼程序有关的证据。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从而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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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六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概念
特点
证据形式的动态性
证据内容的真假混杂性
证据源的稳定性
易变性
运用
收集通过询问、讯问等方式进行
应当及时收集
采用对质询问的方式
应当审查真实性和合法性
实物证据
证据形式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证据方式的被动性
证据对象的片段性
灭失后的难以替代性
收集和固定应当遵守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法定程序
迅速及时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深入、全面、细致
审查来源、保管及鉴定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意义
揭示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的可靠性差异和证明力的强弱
原始证据
更真实可靠
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更大
传来证据
间接性
依赖性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其他证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证明作用
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与证据的来源或出处,种类和形态无关
直接证据
证明关系上的直接性
肯定性、否定性
以言词证据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书证、视听资料
证明范围上的不一致和不全面
间接证据
证明关系上的间接性
证明过程上的推断性
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
直接证据
独立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条件
子主题
本证和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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