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2017-05-10 10:49:00 4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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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
3.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a.依民法理论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
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2.物权请求权
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b.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Tips:注意我国诉讼时效立法规定只有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年
a.人身遭受损害(例外:产品侵权2年,环境污染侵权3年)
b.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违约责任(注意:产品侵权仍为2年)
c.承租人延付或拒付租金
d.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者保管物丢失
3年
环境污染
4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
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
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
10年(产品侵权或质量保证期的诉讼时效,自产品交付之日起计算)
6年(油污侵权诉讼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 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具体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计算方法
1.侵权行为所产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概念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而重新计算时效的法律制度。
效力
1.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3.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护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Tips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a.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b.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c.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
a.《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能够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b.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c.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d.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a.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b.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诉讼时效延长
概念
是指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延长的对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延长的条件
a.诉讼时效届满
b.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c.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d.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原因
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其他障碍”是指
a.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b.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c.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d.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中断
1.诉讼时效因起诉(包括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等,但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不引起诉讼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效果
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1.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此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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