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017-05-26 14:54:18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念
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体现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表现形式
既可以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以体现在宪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特征
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基本行为准则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需要遵守的规则很多,但只有重要且基础性的规则才能被成为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联结刑事诉讼目的和具体制度的桥梁。
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
体现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
我国刑事诉讼的几项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基本含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内容
审判独立
我国审判独立包括系统独立、审判独立(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检察独立
检察独立包括系统独立;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实行检察一体制,没有级别独立(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来运作,下级服从于上级,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目前存在的问题
行政化问题
内部组织行政化
我国法院内部存在严格等级制度。
上下级机关行政化
请示汇报制度
地方化问题
问题概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应该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但在实际上却往往成为地方政府的代表,维护地方的利益,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作出有罪认定。
问题成因
党委
党委有权领导同级法院党组织;党委组织部掌握人事权;政法委监督审判工作;党委全面控制地方法院、检察院。
人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向同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人大有权要求有关办案人员接受质询或就个案办理情况进行说明。
政府
同级政府负责地方财政;行政首长与党书记“双肩挑”。
本轮司法改革对地方化问题的解决
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
没有切断党的部门对同级检察院、法院的领导,地方政法委仍然可以对同级法院、检察院的案件进行干涉。市级、县级的法官、检察官由省委组织部统管,但庭长等中层负责人还需由同级党的负责人领导,这样可以直接控制具体案件的处理。遴选委员会遴选合格后,由省法院党组交给同级法院、检察院,再交给同级人大盖章。
建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基本内容
只有法院有权确定有罪
有利于防止刑罚权滥用
由法院确定有罪有利于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证刑罚的正确适用。
有利于防止刑罚权滥用
由法院确定有罪有利于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证刑罚的正确适用。
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以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
法院认定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VS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含义
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基本内容
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辩方的主张也应当由控方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有利于被告原则:疑罪作有利于被告处理。
是否有罪不明,按照无罪处理;
罪行轻重不明,按照轻罪处理。
是否有罪不明,按照无罪处理;
罪行轻重不明,按照轻罪处理。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
我国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差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沉默权是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精髓)
对疑罪从无的规定不全,贯彻不力。
规定不全
仅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规定疑罪按照无罪处理;侦查阶段、二审阶段、死刑复核程序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疑罪从无。
贯彻不力
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法官对疑罪案件通常不能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而是作留有余地的判决(疑罪从轻)。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
概念
沉默权
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官方提问完全保持沉默或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力。
刑事诉讼
沉默权仅限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纪律惩戒程序中没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其他人不享有沉默权。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任何人对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事项有拒绝陈述的权力。
任何人
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乃至纪律惩戒程序中的参与人。就刑事诉讼而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证人、被害人等其他参与人员。
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事项
对证明自己无罪的事项,导致自己被追究纪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事项,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的事项没有权利拒绝陈述。
沉默权与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宪法权利,沉默权是刑诉中的具体权利;宪法是母法,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利是沉默权的宪法基础。沉默权是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最重要表现和具体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利是沉默权成立的前提,沉默权是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精华。
区别
适用领域不同
沉默权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沉默权。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利适用于所有官方讯问程序。
主体不同
沉默权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主体范围十分广,包括证人、被害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等。
有权拒绝回答的内容不同
沉默权可以对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完全保持沉默,因此沉默的内容可能是有利的、可能是不利的。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仅限于有罪事实,对与其他事实不得拒绝陈述。
内容
可以沉默的事实
只限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无关的事实不得拒绝陈述。
只能拒绝提供言词证据,不适用于实物证据。
沉默的效果
禁止强制陈述
禁止采用强制性手段强迫陈述。
禁止将如实供述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禁止因为沉默而要求承担不利后果。
禁止不利推论和评论
不利推论
指禁止法官和陪审员根据沉默或拒绝回答某些问题而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即把沉默或拒绝回答作为有罪的证据。
不利评论
指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某些问题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从而对法官或陪审团施加对被告人不利的影响。
沉默权的放弃
大陆法系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选择性地放弃;如果作证的话,不受伪证罪的威胁;可以说谎。
英美法系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选择性放弃,并且不受伪证罪的威胁。
审判阶段:要么完全沉默,要么如实全部回答;如果作证的话要宣誓,虚假陈述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审判阶段:要么完全沉默,要么如实全部回答;如果作证的话要宣誓,虚假陈述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口供的获取
辩诉交易
指被告人和控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控方放弃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从轻判刑,法院进行形式性审查:是否完全理解控方指控、有无基本事实依据、是否自愿等。如果上述形式性审查都通过,那么法院不需要开庭,直接定罪结案。
作证豁免
证据豁免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豁免权时,控方对因此获得的口供不用做认定指控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罪行豁免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豁免权时,控方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完全豁免。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
陪审团可以针对被告人在警察讯问或法庭审判时保持沉默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陪审团可以针对被告人在警察讯问或法庭审判时保持沉默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到某一事实,但在审判时却将该事实作为辩护根据的。
被告人在控方举证结束,并且控诉基本成立时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解释的。
被告人没有或者拒绝向警察就身体上、衣服上或者被告人被发现的场所存在的某些可疑物品或迹象作出解释的。
被告人没有或拒绝向警察解释他为什么在犯罪发生时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
我国的争论
反对
我国侦查手段比较落后,确立沉默权可能会严重影响打击犯罪
赞成
确立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也是两权公约的要求。
确立沉默权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沉默。实际上,真正无罪的人很少行使沉默权,无罪的人更倾向于积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清白。
可建立其他相关制度,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例如多设置举证责任的例外。
侦查技术落后不是拒绝确立沉默权的理由。
文化传统的差异不能成为拒绝确立沉默权的理由。因为我国港澳台地区也确立了沉默权,但其破案率不比大陆地区低。
沉默权的放弃
大陆法系国家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选择性地放弃。如果作证的话,不受伪证罪威胁,有撒谎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选择性放弃,并且不受伪证罪的威胁。
审判阶段:要么完全沉默,要么全部如实回答。如果作证的话需要宣誓,虚假陈述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审判阶段:要么完全沉默,要么全部如实回答。如果作证的话需要宣誓,虚假陈述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口供的获取
辩诉交易
指被告人和控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控方放弃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从轻判刑,法院进行形式性审查:被告人是否完全理解辩方指控、有无基本事实依据、是否出于自愿等。如果形式性审查通过,法院不需开庭,直接定罪结案。
作证豁免
证据豁免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豁免权时,控方对因此获得的口供不用做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罪行豁免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豁免权时,控方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完全豁免。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
陪审团可以针对被告人在警察询问或法庭审判时保持沉默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到某一事实,但在审判时又将该事实作为辩护依据的。
被告人在控方举证结束并且控诉基本成立时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解释的。
被告人没有或拒绝向警察就其身体上、衣服上或被害人被发现时的场所存在的某些可疑物品或痕迹作出解释的。
被告人没有或拒绝向警察解释他为什么在犯罪发生时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
检察监督原则
概念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内容
对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侦查的监督
审查批捕
审查延长羁押期限
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
受理对重大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接触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审查起诉
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是是否具有违法行为
对审判的监督
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
司法改革:庭外监督、庭后监督、书面监督、单位监督
二审监督/二审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作出的一审未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再审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方式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监督内容
日常刑罚执行活动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刑罚变更情况
评析
对侦查的监督存在严重问题
了解侦查活动的途径不同:检察机关难以了解侦查过程实际运作的情况。检察机关主要进行书面材料的审查。
对侦查机关缺乏控制力: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指令不执行,没有不利后果。
对审判的监督扭曲了刑事诉讼的合理构造
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应比检察官具有更高地位。但由于检察官拥有监督权,因此实际上比法官拥有更高地位,辩审冲突明显。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严重不足
审判公开原则
重要性
审判公开原则是针对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制度下的秘密审判提出的。
审判公开对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实现审判公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基本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以及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都必须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公开的内容
审判过程应当公开:绝大多数案件审判过程公开,少数案件审判过程不公开,不公开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
判决的宣告全部公开。
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全部公开。
公开的对象
群众和社会
公开审判和开庭审理的区别:对象不同。公开审判相对的是秘密审判,是指向社会公开;开庭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是指向相对人公开。
公开的例外
有些案件的审判过程可以不公开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是性犯罪相关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参加。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庭评议无需公开:法庭审判结束ihou,法官和陪审员讨论案件的过程。
判决的不同意见不需公开(大陆法系国家)
实践中的问题
随意禁止旁听的现象非常严重,许多重大案件都限制旁听。
判审分离使得庭审的功能被架空,使开庭审判失去意义。
定期审判普遍化,削弱了公开审判的监督功能。
许多判决不说理,使得公开审判的监督功能很难发挥。
近年改革措施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
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原则
适用情形
法定六种情况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如果达到犯罪程度就不适用该原则。
行为必须违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合法,也不适用这条规则。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国家丧失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种遗漏情况
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
涉嫌的行为完全合法
涉嫌的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
处理
法定六种情况的处理
立案前
公诉案件
不立案
自诉案件
不予受理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
审判阶段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应当宣告无罪
其他情况
终止审理
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三种遗漏情况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涉嫌的行为完全合法),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谓,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对于自侦案件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涉嫌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
含义
就审判程序的启动而言:未经起诉,不得审判。
就审判的范围而言:审判的内容不得超出起诉的内容。
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审程序中法院主动变更罪名。
刑诉解释 第241条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先行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二审全面审理:我国二审有严重定罪倾向,很少开庭。
再审法院主动启动以及全面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法院主动报请复核。
控辩平等原则
含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大致对等的权利。
起源和发展
起源
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早期的司法决斗。
发展
形式平等阶段
强调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完全平等,享有的权利完全对等,双方平等对抗。
司法竞技理论
控辩双方像进行体育竞赛的双方平等对抗:控方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而努力;辩方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而努力。控方不得强迫被追诉方协助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被追诉方也无权要求控方协助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控诉双方相互独立,不能要求对方提供帮助。
平等武装理论
强调为了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律应当赋予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具体而言,控方和被追诉方均有权收集证据、申请法官通知证人出庭、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讯问,等等。
实质平等阶段
基于刑事诉讼中控方过于强大,辩方过于弱小的实际情况,对控方进行严格控制,对辩护权进行大力强化,从而使双方对刑事诉讼的实际参与和可控制能力趋于平等。
具体措施
对控方的权利进行控制
通常只能实施非强制性诉讼手段(任意侦查原则)、传统侦查手段
实施强制性侦查手段必须经过法官批准(强制侦察原则)
控方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必须达到很高的证明程度
对辩方的权利进行保护
律师帮助权
要求控方协助辩方
法律援助制度
警察、检察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无法聘请律师,要提供法律援助。
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协助保护辩方的权利。
阅卷与证据展示制度
控方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都提供给辩方查阅。
权利告知规则
要求警察、检察官在讯问或者实施其他诉讼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其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控方收集有利于本方的证据,而辩护方传统上并无收集证据的权利。
就收集证据的手段而言,控方有权自行采取几乎所有手段收集证据,而辩方收集证据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
在法庭审判阶段,法官不中立,经常与控方联手对抗辩护方。
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
含义
客观义务原则(强调实体层面)
要求侦控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实体上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又要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
诉讼关照义务原则(强调程序层面)
侦控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义务对被追诉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给予必要的关照,有义务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比较:刑事诉讼中的警察、检察官VS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民事诉讼原告只关注自己利益;警察、检察官不仅关注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利益,还代表国家公正处理案件,肩负实现公平争议的责任。
必要性
由警察、检察官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在于公正地处理案件,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有罪。
控辩双方实际力量悬殊,控方享有人、财、物以及道义优势。
制度安排
权利告知规则、法律援助制度、全面侦查原则、阅卷和证据展示制度、检察机关为被追诉方的利益抗诉,等等。
我国存在的问题
侦控机关不收集,甚至千方百计隐瞒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
检察机关很少为被告方的利益提起上诉、抗诉。
千方百计限制律师权利。
很少协助辩护方调查取证。
侦查起诉阶段对法律援助保障不利。
比例原则
含义
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和剥夺,但是,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不得逾越一定限度,不得不惜任何代价。
价值
这一原则宣示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同等地位
为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合理界限提供了三条可操作性的标准
基本内容
适合性原则(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只能用于实现公共目的,不能用于谋取私利
只能用于实现法律明确规定的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手段必须能够实现目的,包括事实可能和法律可能
必要性原则(手段与手段之间的数量关系)
如果实现同一目的,有两种以上的手段,不同手段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不同,必须采用损害最小的手段。
相称性原则(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数量关系)
不能采用对公民损害较大的手段保护较小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者间的关系
适合性原则是前提,必要的不一定相称,相称的不一定必要。
对刑事诉讼的要求
适合性原则
刑事诉讼只能用来打击犯罪,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强制措施只能用来防止被追诉人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作为惩罚手段或取证手段。
必要性原则
任意侦查原则
强制侦察手段中应当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较小的手段
任意性侦查手段也应当尽可能采用对当事人权利损害较小的手段
相称性原则
含义
刑事诉讼中强制性诉讼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被追诉人应当受到的刑罚的强度。
表现
审前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被追诉人应当判处的刑期。
轻罪一般不适用羁押措施。
其他措施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其应当受到的损害。
我国存在的问题
立法的缺陷
没有确立任意侦查原则:随意使用强制性诉讼手段
没有确立禁止先行传讯原则:口供中心主义
羁押没有上限的限制,经常导致羁押时间超过应当判处的刑期。
对适用逮捕的刑罚条件规定过低,也导致羁押的期限超过应当判处的刑期。
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羁押成为惩罚和威慑犯罪的工具之一:公判公捕大会的做法盛行
对羁押条件必要性原则控制不严:羁押适用范围广,羁押期限普遍过长
财产保成为创收工具:派出所致富的重要途径
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
诉讼及时原则
含义
诉讼应当及时进行,应当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及时终结。
价值
保障人权(重点)
被告人早日摆脱地位不确定的状态;缩短羁押期限;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有利于诉讼参与人早日摆脱讼累。
形式上,各国宪法和人权公约都将其作为一项权利予以规定。
被追诉方申请延长的条件非常宽松,控方申请延长的条件非常严格。
超期作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处理
发现事实
在侦查阶段,浪费的时间就等于蒸发的真理。
实现刑罚的警戒功能
提高效率
保障制度
严密的期限制度:规定三个层次的期间
每一行为都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制
每一诉讼阶段都规定一定时间限制
整个刑事诉讼规定一定时间限制
完善的诉讼分流制度
微罪的分流
疑罪的分流
要求诉讼过程中不得停顿,如果停顿了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则需要进行程序更新。
简易程序的高比例适用
严格的集中审理制度
严厉的制裁制度
排除逾期收集的证据(尤其是超期羁押期间收集的证据);撤销指控;撤销原判;减轻处罚;宣布逾期诉讼行为无效;惩戒责任人员
我国的现状及问题
现状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践中达到50%左右。
积极探索速裁程序,进行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试点,进一步扩大特殊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
问题
案件久拖不决
有时片面求快:严打、领导批示的案件
诉讼期限规定不全:
①侦查阶段:只有羁押期限,没有诉讼期限。
②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只规定办案期限,没有规定羁押期限。
①侦查阶段:只有羁押期限,没有诉讼期限。
②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只规定办案期限,没有规定羁押期限。
诉讼分流制度不健全:侦查阶段,既缺少微罪处理制度,又缺少疑罪处理制度。起诉阶段,微罪处理制度受到严格限制。二审阶段,缺乏疑罪处理制度。
制裁机制缺位
既没有实体性制裁,也没有形式性制裁。
一事不再理原则
含义
对同一被告的同意行为,一旦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确定裁判,即不得再次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罚。
与不受双重危险原则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不受双重危险原则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还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传统上诉讼目的不同
不受双重危险原则旨在保障人权,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载维护司法权威和程序的安定性。
起算点不同
英美法系
陪审团宣告组成之日或第一个证人出庭作证之日
大陆法系
判决生效之日
我国存在的问题
疑罪判决可重新起诉
有权启动再审的主体过于广泛/再审理由的规定和适用都存在严重问题
未能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被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理由取代,导致实践中再审的启动非常困难
实践中重复追诉现象十分严重
实践中经常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