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44条
2020-08-12 16:26:51 1 举报
担保法解释44条,6666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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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附条件判决
中止审理
或仍判决保证人承担现实责任,且判决生效后可以对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可同时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是
否
判决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债权人未受偿部分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过了吗?
适用担保法解释44条
是
不予受理
已起诉
是否是在破产程序中保证期间届满?
未起诉
破产程序开始时是否审结
可以申请法院对保证人采取执行措施
主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继续适用保证期间
债权人申请破产或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没过
破产程序后
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破产前是否已经主张过债权?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保证责任免除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剥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过了
若已清偿以追偿权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中
如果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破产程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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