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2017-07-06 14:25:42 4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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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认证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知识点总结,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宪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层级
最高的法律效力
效力仅次于宪法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升级地方性法规制定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整体)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
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法律行为
概念
不构成法律行为的几种情况
不以达到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
后果由法律而非意思表示决定
虽然不违法但也无法律约束力
分类
法律行为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 合同方能成立
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 合同方能成立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是否需具备法律规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
默示
积极默示
以行为表示接受
消极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
法律有规定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条件与期限
条件
不一定会发生
发生-成立
未发生-未成立
期限
一定会发生的
发生-生效
未发生-未生效
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当事人行为的影响
不正当组织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种类
主体行为能力有欠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定代理人代理下实施
有效
独立实施
纯获益
有效
与其年龄相适应、细小、日常生活方面的
有效
上述两项以外的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能力范围内
有效
行为能力范围外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有效
独立实施
合同
效力待定
其他
无效
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
因欺诈、胁迫成立
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其他
无效
因为乘人之危成立
合同
可撤销
其他
无效
违反合法性的三种无效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
一旦依法撤销 自始无效
撤销前 效力已发生
不撤销 效力不消灭
一经撤销 自始无效
可撤销行为 也可不撤销
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 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种类
重大误解而为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主动追认
有效
法定代理人主动拒绝追认
无效
善意相对人撤销
无效
相对人催告
1个月内表示追认
有效
1个月内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
无效
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关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委托合同
授权
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代理
代理权滥用
有权代理 但不得滥用代理权
种类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效力待定
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无效
后果
滥用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
赔偿责任
串通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种类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
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合同无效
善意第三人
撤销权
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有权撤销
恶意第三人
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情境下
是有效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情形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两种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
法定(指定)代理终止
终止原因
共同原因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特别原因
委托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
指定
指定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纠纷解决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自愿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于
平等主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适用
与人身有关的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协议
书面协议
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不予受理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能及时提出异议的
驳回
另一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
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效力争议解决途径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双方自选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约定事项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独立仲裁
仲裁协议独立
独立于主合同
主合同变动不影响仲裁协议
仲裁组织独立
民间组织
不隶属于国家机关
仲裁庭独立
1名仲裁员
3名仲裁员
设首席仲裁员
按多数意见裁决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
仲裁员独立
回避原则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
首次开庭后知道的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一裁终局
裁决书作出之日其发生效力
裁决本身无问题
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裁决本身有问题
撤销裁决
申请撤销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撤销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
原仲裁协议无效
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
按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殊规定
开庭不公开
应当开庭
协议不开庭
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进行
和解
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
可请求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可撤回仲裁申请
反悔的
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裁决前
先行调解
自愿调解
应当调解
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
双方签收有效
签收前反悔
作出裁决
制作裁决书
作出时即生效
调解不成
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是公民
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被告经常居住地
被告是法人、组织
被告住所地
被告人多住所地
都有管辖权
被告是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没有办事机构
被告注册登记地
没有注册登记
多被告都有管辖权
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被告“原”住所地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依法约定协议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或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
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利纠纷案
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
海事法院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
原告选择
重复起诉
最先立案的管辖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移送案件
立案前发现其他有权管辖的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权管辖的法院已先立案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民事诉讼程序
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
诉讼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起诉条件
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
公民、法人、组织
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管辖范围、办理法定手续
立案
接到起诉状、口头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立案
通知当事人
公开审理原则
应当公开审理
不公开情况
应当不公开
国家秘密
可以不公开
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
派出法院
不适用的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
简易之处
开庭方式便利
双方同意 可采用视听传播技术等方式开庭
送达方式简便
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 不得缺席判决
耗费人力少
审判员独任审判 书记员担任记录
程序转换
简易转普通
审理期限届满前可转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
普通开庭后不得转简易
上诉
判决书、裁定书
两审终审
不服第一审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不服第一审裁定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第二审判决裁定
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决定再审
院长对本院
发现确有错误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院对各地方
上级院对下级院
上级院对下级院
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
指令下级院再审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
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
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
不予受理的
再审申请驳回后再次申请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法院对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
强制执行期限2年
起算时点
规定履行期间的
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规定分期履行的
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没有规定期限的
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期申请执行
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 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
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届满
原告胜诉权消灭
起诉权未丧失
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实体权不丧失
被告抗辩权获得
被告应主动行使抗辩权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释明或主动适用进行裁判
被告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被告应及时行使抗辩权
一审期间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
法院不予支持
未按规定提出时效抗辩 却以时效届满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
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
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的
存款及利息
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
诉讼时效期间确定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算
普通时效
2年
一般纠纷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的进出口合同
5年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保护时效
所有纠纷
20年
起算点的细化规定
起于侵权行为的债
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侵害事实
加害人
人身损害赔偿
伤势明显
受伤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定有履行期限
约定履行期限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
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算
债权人给予宽限期
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
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时起算
附条件的债
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附期限的债
自期限到达之日起算
国家赔偿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中止
暂停 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中断
清零 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进行中
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代理人
实施行为
代为实施法律行为 不适用代理除外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权限的范围内实施
代理人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第三人
被代理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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