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09-04 09:39:49 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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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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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
1、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审批参考
3、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4、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 市场发行债券审批参考
5、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审核重要参考
6、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7、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 参考
8、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9、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1、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2、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参考
13、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1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考
(二)任职资格
1、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考
2、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参考
3、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4、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考
(三)加强监管
1、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2、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3、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4、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四)限制享受优惠
1、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五)限制消费
限制部分消费行为
(六)限制评优表彰
限制获得荣誉称号
(七)社会公布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大特点:一、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二、惩戒范围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三、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一)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七)向社会公布
出台背景: 作为一个以“最大诚信”作为基本原则的行业,诚实守信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一向至关重要。纵观过往,由于销售误导等失信行为引发的行业形象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阻碍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保监会下大力气治理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保险秩序得到了明显改观,此次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
延伸阅读: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文件1、2015年2月,保监会、发改委联合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2017年7月,保监会印发《2017年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3、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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