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号
2017-10-11 11:19:11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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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方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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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指导案例1号
请求权人
中原物业
请求权相对方
陶德华
请求目的
请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请求权检索
契约请求权
预选可能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并排序
合同法第107条、114条
检视请求权是否产生、未消灭并可行使
假设请求权产生,需
有违约
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居间合同
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
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情形
是否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情形
本案禁止跳单条款有效,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买方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不构成违约
可归责
违约金约定
双方约定,如陶德华跳单,应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结论:买方不构成违约,请求权不产生
请求权是否未消灭
请求权未产生,无需考虑
请求权是否可行使
全案结论
请求权不产生,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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