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5号
2018-08-13 23:48:03 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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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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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请求权人
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
请求权相对方
环亚实业总公司
请求目的
请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7566.9元
请求权检索
物权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
预选可能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并排序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检视请求权是否产生、未消灭并可行使
假设请求权产生,需
请求权人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代表已缴费业主行使权利
被请求人实施了妨害物权的行为,或者对于妨害状态的形成具有管领控制力
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有可能导致将来入不敷出对大楼造成损害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拒绝缴纳具有不法性
结论:为避免将来专项维修资金入不敷出对大楼物业造成损害,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有权请求环亚公司缴纳其应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
请求权是否未消灭
请求权未消灭
请求权是否可行使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得行使
全案结论
请求权成立并得行使,被告环亚公司应向原告久乐业主大会缴纳久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维修资金575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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