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
2017-11-21 14:16: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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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所著《现代公司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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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三重法律角色
公司的创始人和缔造者
设立中公司的机关
设立公司民事关系中的准合伙人和连带债务人
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1至50人
股份公司:2至200人
行为能力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借力代理人的协助以认股人的形式加入公司,或在公司成立后继受取得股东资格
住所
股份公司的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但有限责任公司未要求
身份
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除非法律另有禁止规定
财力
并无硬性要求
《公司法》146条有关董监高的消极资格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义务与责任
义务
以诚实、勤勉的行为标准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并缴纳出资、催缴其他发起人或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
责任
出资瑕疵的责任
发起人负有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并就其出资财产对公司负有出资财产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设立中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认股人的出资返还义务
此时,认股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倘若在返还认股人出资、清偿债权人之外尚有剩余资产的,可以根据发起人内部的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在发起人之间分配剩余资产
公司成立时对公司的侵权之债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
设立公司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权之债
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利
设立费用补偿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
优先担任董监高
优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其他特别利益:如将自己的股权界定为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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