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
2017-11-21 14:15:59 1 举报
AI智能生成
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所著《现代公司法》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念
指自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时开始至公司完成设立登记之前的公司雏形。
设立中公司以“某公司(筹)”、“某公司筹备处”、“某公司(设立中)”的名义开展活动
法律地位
为无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
为准合伙组织
与其他合伙不同的是,设立中公司这一合伙组织仅为设立公司的目的而存在,而非为其他民商事目的(如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存在。
与成立后公司为同一体
债务负担的一般规则
十二字
方针
分公私:严格区分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缔结合同,还是为设立中公司利益而缔结合同。
别善恶:严格区分与公司发起人缔结合同关系的相对交易伙伴的主观心态为善意抑或恶意,礼让善意第三人,贯彻外观主义法理。
论成败:严格区分公司成功设立的情形与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
讲内外:区分发起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先外后内。
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之机恶意向公司转嫁债务的问题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
第3条第2款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但成立后公司应就债权人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创设的债权债务归属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
第2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创设的债权债务归属
公司成立后当然概括继受设立中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
第3条第1款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
第4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公司虽然成立,但设立中的公司债务负担显著超过公司成立时的全部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时,债权人可否请求发起人对设立中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全体发起人在为设立中公司创设债务之初,与债权人达成了发起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设立中公司债务负责的协议,则此种协议有效。
倘若欠缺前述协议,债权人有权追究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同意公司将设立中公司的债务转移给发起人。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一旦债务发生转移,债权人便无权请求成立后的公司履行债务。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