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
2017-11-21 14:15:0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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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所著《现代公司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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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念
指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被人民法院确认自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至于以公司名义创设的债权债务均由发起人承担。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区分
VS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没有机会取得法人资格、转化为标准公司,谈不上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前提是公司已根据法定程序取得了公司法人资格
VS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仅在个案中例外不承认债务公司的法人资格以及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待遇。
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是公司知彻底丧失法人资格。
慎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只能作为例外制度而适用,是处理公司设立瑕疵的无奈选择。
应由人民法院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宣告,不宜由行政机关确定。
严格限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定事由
(参酌《欧盟公司法第1号指令》第11条)
公司没有签署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公司的名称、每位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认缴的资本总额
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法定要求
所有发起人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于实施犯罪行为
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原告
限于公司的各类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股东、董监高和职工)
被告
公司
第三人
法院可依职权或原告请求追加第三人(包括瑕疵出资股东)
瑕疵补救程序
企业维持原则——>鼓励补救——>责令补救——>逾期未补救——>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设立无效的效果
公司立即进入清算程序
判决本身并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不影响公司已与债权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表见公司”、“外观主义法理”)
发起人和认股人有义务缴清其所认缴但尚未缴清的出资款项,以尊重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速到期制度”)
发起人对被确认无效的公司的全体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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