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概览
2018-04-16 09:28:3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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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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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股东身份确认
确认股东资格,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权确认的证明
已经依法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因该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但是其要变更股东登记需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名义股东对外处分股权,按照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规定处理,但给实际股东造成损失的,名义股东应予以赔偿
名义股东不能以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抗辩债权人,但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再次处分的,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规定处理,如给原受让人造成了损失因关于以赔偿,且原受让人可要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追责
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不能向被冒名股东主张出资瑕疵的赔偿责任
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
向外转让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答复或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两个以上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可另行做其他规定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除公司有约定外,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回购
前提是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是连续五年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的
诉权
出现解散情形的,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公司判决解散的,股东可申请法院清算
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要在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但是因为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所以股东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
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申请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如被拒绝或申请之后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知情权
公司可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但有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收到损害的,公司可请求该股东赔偿
分红权
股东起诉公司分配利润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董事、监事可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或者主张撤销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除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以及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的除外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义务
出资瑕疵的责任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债权人可请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要求发起人与未履行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可承担责任后追偿
增资出资不到位的,可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追偿
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受限制
股东出资不到位即要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承担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但可以追偿
出资瑕疵的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公司
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股东人数合法至少一人不得超过50人
认缴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即注册资本要全部认缴
有公司章程、住所
公司名称、公司组织机构合法
组织机构
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事项如得到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但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定期会议遵章程;临时会议可由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
除有约定外,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除有约定外,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设一名执行董事;其他设有董事会的要有3-30名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设董事长,其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
职权除法定职权外还可由章程规定
经理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不少于三人
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规定,但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发起人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本总额符合章程规定
发起设立由发行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有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组织机构合法
公开募集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由证券公司承销
银行代收股款
缴足后验资,发起人在三十日内开创立大会
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不能设立,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设立,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法定一年召开一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在召开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提前15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提前30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前临时提案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部分要三分之二以上
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天通知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另定
董事会一人一票,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除会议记录载明提出异议的以外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三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起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向发起人请求承担合同责任,也可在公司成立后请供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应向公司请求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是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签订合同的除外。相对人为善意的,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发起人可要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或者约定出资比例或均等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法院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未成立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但没有实际交付的,其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以违反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以高估价值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以需要巴黎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出资但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但没有实际交付使用的
以其他公司有瑕疵的股权出资
抽逃出资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经营
分红
除有约定外,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增资
除有约定外,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缴
减资
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任职
董监高任职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财务
每年度终了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再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合并与分立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分立前债务除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出现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得公司存续,但要经过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公司经营困难难以存续,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董事长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公司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应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之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亏损资不抵债,股东要解散公司需自行清算或者申请法院清算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除合并分立的原因)之日起15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清算。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管理一的
清算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剩余的财产才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
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实施破产清算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要制作清算报告并经确认,后报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完毕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获得赔偿的,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如不足以全额清偿的,可由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清偿,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固定期限申报的除外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要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遗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承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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