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关系图】陕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11-19 13:14:02 1 举报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事实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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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三人与被告项目经理口头商定,由第三人和其合伙人继续承包基础设施工程的劳务,工程中的材料由被告省二建提供,被告仅向第三人支付人工费
2011年1月11日第三人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告省二建下设宝钛项目部签订了厂房及辅楼施工合同
第三人又以个人名义与被告省二建宝钛项目部签订了水电气安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共计320万。
发生诉讼
因第三人无工程管理经验,就与案外人杨常浩协商后合伙共同承揽该工程。
被告省二建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2502333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250233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该工程合伙人杨浩常在未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名义将被告省二建诉至法院。故第三人提起诉讼。
原告陈述
按约定积极组织施工,完成了工程。
第三人诉讼请求:1、被告省二建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工程余款及质保金10万元。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述
因第三人无建设施工资质,故通过案外人杨浩常在施工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
第三人多次与被告省二建进行决算,但因双方存在分歧,未形成决算结果。
2011年2月10日,原告下属第四分公司第六项目部与被告省二建下设宝钛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其承包的厂房建设项目中的土建部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原告。
被告又在原合的基础上将设施基础的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
进行施工并依照约定交付工程。
原告方元建设有限公司将二被告省二建及宝钛集团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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