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关系图】南京苏保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7-11-19 17:44:34 0 举报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事实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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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3年10月23日,被告南京卢伟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型30吨汽吊车在为第三人南京德财公司吊卸货物时,因违规操作,致使吊车侧翻,砸伤原告。
因原告在系第三人南京德财公司员工,并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受伤,故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一、被告南京卢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保各项人身损失共计人民币552400.52元。二、驳回原告苏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原告受伤治疗过程中,被告卢伟向原告支付15000元
经鉴定机构认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上海闵行中医院、上海静安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3782.56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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