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
2019-06-25 16:07:09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高中教师资格证考试 综合素质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爱岗敬业
关爱学生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终身学历
教师职业行为
教师行为规范
思想行为规范
教学行为规范
人际行为规范
仪表行为规范
语言行为规范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热爱学生
尊重学生
了解学生
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
教师与家长的关系
建立平等沟通关系
形成良好沟通习惯
尊重家长人格
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尊重
理解
协作
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尊重
支持
教师基本能力
信息处理
逻辑思维
阅读理解
写作
职业理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观
定义和内涵
定义
教育活动应当指向人的整体的、全面的素质发展,使人的整体品质、全面素质得到提升,
即先天的生理素质及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
即先天的生理素质及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
内涵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未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1.面向全体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深化教育改革,为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教师队伍
更新教师教育观念
提高教师师德素养
强化教师在职进修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优化学校管理
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
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学生观
人的全面发展思想
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
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
反映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需求
符合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特点和需要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
含义
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道德的发展
基本内容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题,是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
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题的需求与责权
学生是发展的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是具有个性和差异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
学生的个性与差异要求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促进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要以教育集会均等为基本原则
有差异的学生的共同发展
教师观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
1.现代教师角色转换
知识的传授者 → 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课程的忠实执行者 → 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教书匠 → 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反思的实践者
学校的教师 → 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2.教师行为的转变
对待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赞赏
对待教学上,强调帮助、引导
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
对待与其他教育者关系上,强调合作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职前培训
入职培训
在职培训
自我教育
专业发展的方法
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开展微格教学
一种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来培训师范生和在职教师教学技能的系统方法。
提供一个练习环境,使日常复杂的课堂教学得以精简,并能使练习者获得大量的反馈意见。
进行专门训练
反思教学经验
教师职业的责任和价值
责任
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价值
追求教师职业生活的幸福,并将教师职业的幸福引向人生的价值和归宿的思考上来。
包括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教育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规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1世纪第2个十年执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教育法》规定
《教师法》规定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执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教育法》规定
义务
《教师法》规定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
直至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权利保护
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公正评价
获得学业证书
申诉起诉权
法定其他权
权利的保护
人身权的保护
人格权
身份权
受教育权的保护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育平等权
义务教育保障权
学生义务教育的保障是国家、政府、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责任
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女生
经济困难学生
残疾人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0 条评论
下一页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