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论体系图
2018-04-13 14:21:0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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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论体系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现时的、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已经着手,尚未停止
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防卫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结果应该不超过必要限度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具有紧迫性
意思条件:行为人要具有避险意识
补充性条件:紧急避险系不得已为之
限度条件:避险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被害人承诺
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重伤、死亡不可以
幼儿、精神病人无效 要绝对保护
被害人承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欺骗、胁迫都无效
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推定承诺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义务冲突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有责性
犯罪故意
(有陷阱)直接故意:明之必然或可能+希望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轻信能避免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遇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目的与动机
目的
含义:犯罪故意所希望的结果
目的犯要成立相应的犯罪,必须要有特定的目的,但目的实现与否在所不问
动机
原则上不影响定罪
犯意改变
犯意转化
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实行阶段是彼犯意——吸收原则
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
另起犯意
含义:在前一罪已终局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
处理:按照所犯的罪数罪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
同一犯罪构成
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
具有人身专属性——并罚
不同犯罪构成——并罚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认错人)
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成立(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致)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打错了)
法定符合说:成立一个罪
(只有这里才提到)具体符合说:成立两个罪、想象竞合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成立,以实际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为准
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前一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危害行为的“着手”
是——故意犯罪既遂
不是——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事前故意(四个观点)
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
主客观无法包容:主观A罪+客观B罪=主观A罪未遂(或无罪)+客观B罪过失(或无罪)
主、客观可以包容,并且客观重罪:主观轻罪+客观重罪=主观故意既遂+客观重罪过失(或无罪)
主、客观可以包容,并且主观重罪(主观超出):主观重罪+客观轻罪=主观重罪未遂(或无罪)+客观轻罪既遂
违法性认识错误
原则:不影响犯罪成立
例外: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
唯一的例外:认真向官方咨询,官方给了错误答复。无罪的法律认识错误方式
认识错误的区分技巧
想的和杀的人
一致
因果关系
不一致
想的没出现
对象错误
想的出现了
打击/方法错误
主观阻却事由
刑事责任年龄
<14岁:完全无责任年龄
14≤年龄<16岁:相对责任年龄,只对8种犯罪负责
要背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
放火、爆炸
贩卖毒品、投毒
14≤年龄<18、≥75 岁:减轻责任年龄
≥16岁:上完全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发作时不负刑事责任,不发作时要负责任
醉酒人
生理性醉酒,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安精神病处理
生理缺陷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期待可能性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
已婚妇女因为灾害流落外地,又结婚的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
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区分犯意表示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背:着手的标准
分则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
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
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能犯:绝对没有法益侵害危险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终局之前)
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4、因为害怕收到刑法处罚。(例外:如果刑罚处罚马上起作用的,如警察就在身边,停止下来成立未遂)
5、目的物的障碍、针对特定物实施犯罪,如果特定物不存在,成立犯罪未遂;但针对可替代物实施犯罪,如果存在具有可替代性的对象,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6、厌恶问题和遇到熟人问题,看障碍大小。太熟的视为:不能,定未遂。普通熟的:视为不欲,定中止。
行为人主观是不欲的名单是客观是不能的。以主观为准,客观描述是陷阱。
客观条件:真是的中止行为
自动停止犯罪和挽救等行为,必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
结果条件:有效性
没有介入因素时,必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独立介入因素时,即便发生也可以成立中止
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
犯罪阶段的要求: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
因果关系的要求:既遂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
概述
主客观统一性:即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共犯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承继的共犯: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结束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
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主观
共同犯罪的分类
(除帮助犯不可能成为主犯外,其他概念都可竞合)按照分工: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按照作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
教唆犯
前提:犯意从无到有
他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教唆他人犯罪,属于强化犯意,是帮助犯
本来想重罪,教唆轻罪,成立轻罪帮助犯
本来想轻罪,教唆重罪,成立重罪教唆犯
本来想基本犯罪,但教唆加重情节成立帮助犯
特定: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
主观:必须有教唆故意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帮助犯
内涵:对犯罪行为提供物理性或心理性帮助
处罚:帮助犯一定是从犯,所以按照从犯处理
中立的帮助行为:题目中有“明知”则成立帮助犯,否则不成立犯罪
共犯的特殊形式
聚众型犯罪
聚众者和各个参加者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各个参加者之间不一定构成
犯罪集团
恐怖组织、黑社会等
间接正犯
理解达到“工具”程度
片面共犯
知情者单独成立共犯,不知情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按照实行犯(正犯)身份定罪
两个正犯有身份,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两个正犯一有一无,有身份正犯按有身份、无身份正犯按竞合
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不真正的身份犯
量刑情节只对有身份的人使用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
实行犯自己错误按照普通认识错误来判断
教唆犯自己没错误,实行犯无论什么错误,按照打击错误
如果教唆错了,那么是对象错误,实行犯没错
帮助犯错误,帮助行为本身错误是打击错误,犯罪对象认错了是对象错误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例外
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实施犯罪完毕达到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明确告知退出+帮助犯跟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力,则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其他人既遂
教唆犯消除因果力,必须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几乎不可能),只能阻止结果发生
共犯过限、过剩
原则:主客观一致,过限部分不是共同犯罪,不负责
结果加重犯:有类型化关系,所以都要负责,没有过限
转化问题:转化罪名不负责;有类型化的结果要负责,没有类型化不负责
犯罪构成
区分成立犯罪阶段合租确实有阶段
客观违法: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主观有责: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事件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以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犯罪行为为核心,以此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司法部采用
结果无价值:以行为结果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要件要素
成文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与消极构成要件要素(行贿罪中因勒索给与财物,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仅此一处消极)
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记叙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记叙构成要件要素:只需根据客观事实判断即可判断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结合法官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
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
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侮辱、诽谤
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客观:主体、危害行为、客体+主观:故意/过失
阶段一【暂时】: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暂时】成立犯罪
→无阻却事由→阶段二【行为】成立犯罪
→因果关系→阶段三【结果】犯罪形态
→有阻却事由→
暂时成为的犯罪被阻却、行为人又变成无罪。但阻却事由只对自己有效,其他共犯不能被阻却。二者在暂时的范围中成立共同犯罪。
偶然防卫按键:行为无价值:未遂
区分
绝对不能犯。行为本身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有没有犯罪和结果无关
只要有可能侵害到这个法益就能成立这个罪
实际侵害到是既遂
未侵害到是未遂
行为主体
犯罪的重要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不成文的构成要素,有简单的罪名)
隔离犯(隔隙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或者空间上的距离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状态犯:既遂后加入者成立别的罪名
继续犯:只要犯罪行为还在继续,中途加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侮辱罪
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侵占是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主体资格:一般单位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私营独资企业必须要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身份犯
真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保险诈骗罪、医疗事故罪、受贿罪等。
单位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妨害作证罪、招摇撞骗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主观要件: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客观要件: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
1、必须利益均沾
2、犯罪行为范围不限于和单位的职务或者业务活动相关
法定性:单位犯罪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单位变更
单位被吊销、撤销、注销,只追究自然人
单位被合并的,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被告只列原单位的名字,财产只以原单位财产为限。
处罚
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刑法没有责令关闭
《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单位犯罪总结
虐待罪(并且双罚)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
计算机方面犯罪
虚假诉讼
泄露诉讼中得到的信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
单位内部成员互相之间可以,单位和内部成员不能
两个单位可以
单位犯罪的独立性
单位犯罪中止必须单位整体
单位自首,需要单位整体
单位犯罪分类
纯正的:自然人不能构成
自然人犯罪处罚情形(防止放纵)
成立目的为犯罪
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
单位名义实际个人利益
不纯正的:均可
背:纯正的自然人犯罪:金融诈骗罪中:货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行为
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分类
作为
不作为
表现: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作为义务来源
危险源
对危险源有管理、监护、监管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把被害人从安全区域带入危险区域的
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法律规范(如父母和子女、夫妻等)
基于职务、业务
基于合同契约(即使该合同是无效的、是超过期限的,也不影响。)
特定领域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有控制(你的地盘+唯一可以救助的人)
紧密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风险较大的行为(不组团都干不了的)
基于自愿保护的义务:一救到底原则。
不作为的认识错误
保证人地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保证人义务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又不履行义务构成的犯罪(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逃税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技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因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但所有犯罪都会侵害到法益
分类
实害犯与危险犯
实害犯:是指将具体发生实际法益侵害作为处罚的依据(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常考实害犯结果
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具体危险犯:是指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的实现程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特定危害)
抽象危险犯:是指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即有犯罪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原料)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概述
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件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还要考虑其他犯罪构成
因果关系确立
条件说:无A则无B
相当说:通常有A则有B
明确“因”“果”
“因”:是着手行为而非预备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果”:是犯罪构成的结果
特殊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有因果、都既遂
因1:50%
因1:50%
重叠的因果关系:有因果、都既遂
因1:100%
因1:100%
无法查明因果关系是的处理
构成共同犯罪的,都既遂
故意犯罪同时犯,都未遂
过失犯罪同时犯,都无罪
承继的共犯,全程参与者承担,加入者不承担
介入因素判断
首先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非异常——不阻断
异常——进行第二步
再判断介入因素对于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
作用较小——不阻断
作用大——阻断
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
量的要求: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
异常要求: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并且异常的。(低概率事件)
发生率低于10%
自然灾害
其他犯罪行为
车祸——看程度
毁灭证据(毁尸灭迹)——附随行为不异常
自杀——除了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都异常
收人特殊体质,不异常。有因果构不构成犯罪看主观
有义务(刑法要你做的事)
做了
履行了义务
无罪
做了别的事
没做
汇成了因3
→共同作用→
果(犯罪构成的结果)
民法:按份责任
汇成了因3
→共同作用→
果(犯罪构成的结果)
民法:连带责任
原则: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例外:实行犯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帮助犯的未遂。
财产犯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识破施舍的定未遂
抢劫:没有害怕因为赏识交付财物的定未遂
是否异常要结合具体情况
异常
没有履行义务
不作为犯罪
危险犯不适用总则未遂的规定。直接适用分则法条处理
危险犯有犯罪中止的例外
(记忆)分则独立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敌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放纵走私罪
放纵制售伪商品犯罪行为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恐怖分子(刑9)
不管什么错误,共同犯罪的人都成立犯罪既遂。(只考法定符合说)
按一罪处理
注意
二者缺一不可
小心出题人陷阱
只要满足二者就着手了,跟行为人主观怎么预想的没关系。
注意
抽象危险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只需要达到危险状态就既遂
两个分类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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