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可视化分析
2019-07-17 15:02:10 0 举报
王茁诉上海家化案诉讼可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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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无法认定王茁任总经理期间具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之“严重”违纪、失职行为
新职务
2014年董事会决议:5月13日
决定
解除条件
原因
王茁则认为,王茁虽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同时也是普通劳动者,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问题
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家化认为,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将导致事实上否定了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造成劳动法和公司法的直接冲突,王茁企图绕过公司法而达到推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目的。
2004年再次进入家化
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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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茁不服提起仲裁
2012年被聘为总经理
1、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工资
2013年证监会《责令改正的决定》
1997年赴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公法)
1991年部门经理
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公司法(私法)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案件事实
王茁具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普华永道《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王茁进入家化
辞退王茁
2013年与家化签订合同,2014年生效
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 000元/月
不服仲裁起诉一审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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