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概述
2018-04-27 13:51:09 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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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体系图、各宗罪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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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分则分类:按照分则章节目录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罪状
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法定犯都是,其他罪名大部分都是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注意:上面罪状《刑法》都有规定,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空白罪状和简单罪状。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判断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有没有都一样
法律拟制:有没有不一样
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和例外
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例外,如果普通法处罚较重,那么适用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例外的例外:法条封闭性规定。如果法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据其他规定”
例外的例外的例外:法条虽然封闭,但是有没有封闭的(三个罪名的包容竞合)。
理解
人身权利犯罪
侵犯生命健康法益
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自杀相关行为定性
因果关系。自杀作为异常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
自杀者本人无罪
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欺骗他人自杀、逼迫他人自杀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包括:
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邪教人员组织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帮助自杀,一般认为,对自杀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无效的被害人同意】,但仅仅提供一些自杀的工具、场地、条件等,应该做无罪处理(因为没有他提供,自杀者也会找到其他工具的来自杀)。
遗弃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区分
遗弃导致被害人死亡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紧迫性程度。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杀特定的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条竞合:优先适用其它。【本法有排除性规定】
结果加重: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这三个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尤其区别遗弃和虐待,不要记混。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或者伤害的行为。伤害行为一般是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
故意伤害罪
程度。原则上必须达到“轻伤”以上,“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被害人自陷风险,处理结论是: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重伤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主观: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客观:有组织出卖行为。对“组织”的解释,应该进行扩大解释,只要是有帮助作用的行为,都可以解释为组织出卖。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单纯购买人体器官,没有组织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对象:要求是活体器官。
未经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经其同意或者承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侵犯性相关的法益
强奸罪
客观方面
强行(强迫、暴力)奸淫(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
胁迫: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故意,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动机错误,对行为人不定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此种情形下,被害妇女的意志不自由。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本罪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注意:性自主权可以承诺,但幼女与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
对象:已满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主体:
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奸淫幼女
对象:未满14周岁的幼女
行为: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哪怕幼女主动勾引,只要跟幼女发生性交,即符合奸淫幼女的客观行为要件
主观方面:必须明知被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
司法解释规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早恋不是犯罪)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加重情节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不要求被别人看到】。
2人以上轮奸的(只要求客观上有共同轮奸的行为即可,即使有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也可以认定为轮奸)
结果加重犯:强奸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必须是出于为了强奸的目的。不包括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如果强奸犯出于其他目的,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包容犯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但不包容猥亵、侮辱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注意】强迫、组织卖淫不再包容(刑9)
【注意】偷越国边境没有包容强奸。
【注意】偷越国边境没有包容强奸。
婚内强奸
原则上,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例外: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才有限度地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例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等。并且,这些作有罪判决的案件均是发生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北京等,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甚至重伤结果的案件。
从刑法条文的表述看,强奸罪的对象“妇女”并没有排除妻子,因此,至少从文理解释上看,强奸罪的对象是包括妻子的。
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侮辱罪
刑9修改后,年满14岁男女都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14周岁以下成立猥亵儿童罪】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单纯露阴、手淫不算(强迫他人观看除外),其他方法包括昏醉、欺骗。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对妇女不能是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对男人可以是性交行为。
两人自愿公众场所相互猥亵不构成犯罪。
【注意】要侵害到妇女性羞耻心这个法益,区分侵犯社会秩序的法益的罪名(聚众淫乱)。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包括“强奸”,即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强奸、猥亵对比表
侵犯自由法益
自由类犯罪共通问题
自由类犯罪既遂标准:侵犯自由(即控制住被害人)就既遂。
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还没结束,加入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法益
他人现实自由权。注意:自由权可以承诺,无法自由行走的人(婴儿等)没有此法益。
他人现实自由权。注意:自由权可以承诺,无法自由行走的人(婴儿等)没有此法益。
加重情节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可以适用于第二款。
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不真正身份犯)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
司法解释:非法拘禁引起的警方正常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由行为人承担。注意:如果警方判断失误,解救行为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司法解释:非法拘禁引起的警方正常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由行为人承担。注意:如果警方判断失误,解救行为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定非法拘禁罪(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捏造债务)。
例外:
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此种情形下的索债行为危害性特别严重,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索债,非法拘禁的刑罚已经评价不了】。
绑架罪
主体:已满16 周岁(14——16岁不构成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的类型: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出于政治性和其它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以控制人质为既遂的标准,而不以勒索财物的目的或其他不法目的的实现作为标准
包容犯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注意】不是绑架致人死亡!绑架罪刑9修改后没有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要求杀死被害人,如果没有杀死被绑架人的,只能认定为绑架罪加重情节的未遂。包括:
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杀害人质后勒索财物的。
因勒索条件未得满足而杀人质的。
勒索到财物为灭口而杀人质的。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成立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绑架行为过失导致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定绑架。如果是绑架过程中其他额外行为导致的,数罪并罚。
绑架罪包容非法拘禁,不定非法拘禁。
包容敲诈勒索,不再定敲诈勒索。
包容抢劫,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观方面:
需要以出卖为目的,【注意】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需要以出卖为目的,【注意】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象:
年满 14 周岁的妇女、儿童。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 , 如果对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在拐卖过程中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可考虑定非法拘禁罪。
年满 14 周岁的妇女、儿童。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 , 如果对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在拐卖过程中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可考虑定非法拘禁罪。
既遂: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卖出(和绑架罪一样,都是属于人身类犯罪,不是财产类犯罪,所以侵害到自由就既遂)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卖出(和绑架罪一样,都是属于人身类犯罪,不是财产类犯罪,所以侵害到自由就既遂)
例外: 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问题(同时也构成遗弃罪,但最终以拐卖儿童论处)。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 14 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承诺:
拐卖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拐卖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包容犯:
能包容强奸,但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能包容强奸,但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加重情节: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一定要为了拐卖,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形: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一定要为了拐卖,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形:
在拐卖过程中,由拐卖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妇女重伤。
在拐卖过程中,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
和诈骗区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的(“放鸽子”、“放鹰”),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的(“放鸽子”、“放鹰”),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没有包容其他任何罪名,因为法定刑太轻。
和拐卖妇女罪教唆犯区分
如果行为人既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又收买该妇女的,应以拐卖妇女罪(教唆
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罚。
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罚。
行为人并没有教唆他人拐卖妇女,仅具有收买的故意,仅定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罪一罪。
女罪一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目的不同。主要是基于收养等目的,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
处。
处。
诬告陷害罪
保护法益:人身权利。
对象:特定的自然人
诬告单位犯罪,必将使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此存在故意,也成立诬告陷害罪
诬告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对这些人进行诬告,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人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人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不包括嫖娼、包二奶、吸毒等行为。不是捏造,是发现他人犯罪举报的,不成立本罪(错误举报也不构成)
自发(主动)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可能成立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主观目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罪核心】。
报复陷害罪
强迫劳动罪
主体包括单位。
本罪的对象包括本单位员工之外的人。
共犯正犯化:该罪行为包括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实施这些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强迫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剥夺人身自由”。如果行为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比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严重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强迫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剥夺人身自由”。如果行为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比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严重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罪数问题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同时又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其劳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强迫劳动罪并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责任事故,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犯罪行为: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如果以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手段组织他人乞讨的,不成立本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区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内容是: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仅限于一些轻微的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其他人身权利犯罪
侮辱、诽谤罪
侮辱罪、诽谤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侮辱、诽谤的区分
诽谤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分
诬告陷害罪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诬告陷害罪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目的:逼供/取证
刑讯逼供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被冤枉的)
暴力取证罪:证人(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
转化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之所以要转化,因为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刑罚较低。
虐待被监管人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诉的才处理。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离婚自由,但不包括恋爱自由。
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自杀。
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明知。
区分:重婚、同居、通奸
重婚包括事实婚姻。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
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
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
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
被拐卖后再婚的,
遗弃罪
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
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包括严重的酩酊者,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人,手脚被捆绑的人,事故的受伤者,溺水者以及其他生命、身体陷入危险境地的人,
没有结果加重犯。【虐待罪有】
虐待罪
需要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包括共同生活的保姆,
行为要求持续性要件。
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
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自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童事件热点,刑9增设罪名,单位可以构成。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退回的信件也属于上述犯罪对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真正身份犯,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该行为的,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罪数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票据)诈骗罪实行并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隐私
行为方式
出售或提供。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
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共性问题
保护法益
所有权及其有占有权能的物权
非法占有需要法定程序改变,不能通过非法手段侵犯(禁止黑吃黑)。
例外:本权者恢复权利,不构成财产类犯罪。
总结: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不想还
利用意思。
抢劫罪
对象:包括欠条
行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需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胁迫需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
暴力对象:对于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因果链条
因为被害人不敢反抗而交付财物、或者不知反抗而取得财物。
因为被害人不敢反抗而交付财物、或者不知反抗而取得财物。
抢劫罪的数额的认定
抢劫信用卡,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为抢劫其它财物,劫取的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被劫取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它犯罪劫取的,数罪并罚。
罪数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择一重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的,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施并罚。
加重刑
入户抢劫
“户”的范围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商住两用总结:非营业时间进入,或者虽然在营业时间进入,但生活区域和营业区域有明显的隔离,行为人去到生活区域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注意】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注意】八种加重情节的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存在犯罪未遂之外,其它七种加重情节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主体:14-16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转化为抢劫(但不能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
“凶器”包括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铅球、浓硫酸。(对“凶器”的扩大解释,但不能对凶器解释得太过火了,如认为凶器包括汽车,就属于类推解释了)
携带的目的。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想法。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不能使用。如果直接使用或者显示凶器,直接认定抢劫罪(不是转化的抢劫)。
和事后转化抢劫的关系。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事后转化的抢劫优先】。
事后转化的抢劫(269条)
主体:年满 16 周岁的人。
【注意】14—16 周岁的人不对 269 条的转化型抢劫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时,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只要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可,不管是否既遂,也不管数额是否较大
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只能针对人身实施,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且必须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暴力、胁迫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他人则不限于事主本人,可以是周围群众、实施抓捕的警察等;
“当场”及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
主观方面: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实行过限
总结:知情则一起转化,否则只有自己转化,其他人对转化的罪名不负责,但要对对结果负责。
与绑架罪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绑架罪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
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具有“当场性”;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直接向暴力胁迫的对象(即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
特殊情形: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盗窃罪
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
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所有的财物,只要在他人的合法占有之下,偷回来的,也成立盗窃罪)
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应成为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当然非法占有的财物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救济行为。
客观行为
窃取的行为方式
通说的观点:秘密窃取(广义)
特定性:是指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来说,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
主观性:只要他以为别人没有发现,就是秘密窃取。
相对性:只要受害人没有察觉。
【总结】当着被害人的面公开拿走财物的,应该成立抢夺罪。盗窃罪、抢夺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另一个观点也需要了解】。
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
原则上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
违禁品的流转侵犯到新的法益,要数罪并罚。
单纯隐瞒赃物来源的欺骗,属于事后不可处罚的行为,但如果有其他额外的欺骗,则要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定罪的标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注意,不是加重情节】。
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应作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解。
入户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不要求携带凶器)
“携带凶器”盗窃 :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特别注意】:“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只是犯罪“成立”没有数额上的要求。但要成立盗窃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窃取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窃取到的财物极为低廉,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
盗窃数额的计算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使用的数额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的,也应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成立盗窃罪一罪。
违禁品数额的计算。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未遂的认定
原则上,盗窃未遂的情形由于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则应当以犯罪论处。
既、未遂的判断标准:
采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不能找回被盗财物,只要被害人当时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认为已经失控。即被害人通常找不到这个财物。
【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注意】 诈骗罪的既遂标准采取:控制说,诈骗后被害人汇款错误,没有取得财物,认定为诈骗未遂。
侵占罪
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对象:无人占有/自己合法占有的物(如果是别人占有的物定盗窃)
占有的判断(和盗窃罪的区分)
【注意】如果不是很确定,请选:盗窃,侵占一般都是错误选项。
【注意】如果不是很确定,请选:盗窃,侵占一般都是错误选项。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特定空间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关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为性质: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受托人只对封缄物的整体进行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仍然由委托人占有;
丧葬、拜祭物品推定由死者的近亲属占有
死者占有问题,死亡时间实践中无法精确,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当场拿定盗窃、事后拿定侵占。
拒不返还 :拒不返还的形式可以为不作为, 积极地欺骗(不构成诈骗,因为不符合诈骗的逻辑链)
诈骗罪
法条竞合: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著作权犯罪等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处理:不定诈骗,因为诈骗有排除性规定。
逻辑链条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核心】因为被骗而交付(处分)财物,有损失(可能被追缴)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核心】因为被骗而交付(处分)财物,有损失(可能被追缴)
处分
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
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权力。
客观上有处分行为。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被害人本人的占有(视线)。
主观上: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
被害人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
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
即使提供了相当对价,但如果没有实现被害人的交换目的,仍应认定存在财产损失,可以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注意】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拿到价值相当的财物就没有损失,如果是一些赃物,有可能会被追缴,依然是有财产损失的。
因果关系: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诈骗罪未遂。【诈骗罪的既遂标准采取:取得控制说】
特殊的诈骗
电信诈骗。
多次诈骗(连环诈骗)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没有归还的数额为限。
诉讼诈骗的认定:是指制造、提供虚伪事实或者证据,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如果骗免车辆购置税的,定逃税罪)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
三角诈骗,三角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有则构成诈骗、无则构成盗窃):
暗中调包,因为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因为受害者没有处分、仅仅因为被骗而离开)
注意:不动产内的东西,永远由主人占有,不属于无主物。
注意:不动产内的东西,永远由主人占有,不属于无主物。
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的处理。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让财物脱离了自己的占有,如果脱离了,就属于自愿处分,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仅仅是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悄悄溜走,成立盗窃罪。
先实施盗窃、侵占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定盗窃罪、侵占罪。——理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既遂,事后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
试穿试戴类案件。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让财物脱离了自己的占有,如果脱离了,就属于自愿处分,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仅仅是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悄悄溜走,成立盗窃罪。
二重买卖。甲先将自己的不动产卖给乙,在乙经过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后,甲为了骗取丙的财产,又隐瞒真相,将该不动产卖给丙,使丙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对乙没有成立任何犯罪,乙没有损失。
霸王餐
【核心】 有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上菜的时候有没有被骗)
诈骗VS侵占
行为人自始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由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据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财物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属于拒不返还的一种形式,以侵占罪论处。
【核心】有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交付时有没有被骗!
文物、古董买卖
标高文物、古董的价格的,不成立诈骗罪。但如果文物的“价格”是比较确定的,故意压低价格欺骗他人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抢夺罪
行为方式:对物使用暴力。或者不对物使用暴力,但公然取走他人财物被害人来不及抗拒,(抢劫罪是不能、不敢抗拒)
转化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
要有想使用凶器的意图
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区分:直接升级的抢劫,如果行为人在抢夺时,被害人顽强反抗,行为人为了获取财物,摆脱被害人的反抗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成立抢劫罪。
结果加重犯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规定)
“飞车夺物”的定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敲诈勒索罪
逻辑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行为:行为人一般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但少数情况也可能采用暴力手段,如果采用暴力,必须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
威胁、要挟的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而只能以事后付诸实施为必要。恐吓的内容不一定直接针对被害人本人,告知他人要对其亲属、朋友等第三者实现恶害内容的,也是恐吓。
威胁、要挟的内容不要求是真实的事情,也包括虚假的事情。此种情形下,可能与诈骗罪形成竞合关系。
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非法的,但也可以是合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
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
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其他侵犯财产犯罪
职务侵占罪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必须利用职务之便(本人经手的财物),如果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的熟悉,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财物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资金罪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总结】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即属于归个人使用:个人名义、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成立标准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虽未超过3个月,但进行非法活动的
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职务侵占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特定的,即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的特殊。本罪的“挪用”不同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必须是公款公用,本罪法益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如果是公款私用的成立挪用公款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于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的共性问题
公共安全
定义: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不特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际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撞人案;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危险或者可能;
针对特定的对象,但实际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
针对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危险或者可能。
“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一定要造成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而是看行为本身是否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杀特定人危害到公共安全
原则上成立想象竞合,除非有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既遂标准
本章节存在危险犯问题,不用记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放火罪
既遂标准
使目标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就既遂。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
犯罪形态终局性的例外
“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 114 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这种观点认为,虽然发生了具体危险(已经达到放火罪既遂),但行为人自动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刑法更宽容的处罚。
邪教组织成员自焚的,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放火杀特定
与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看他在哪里放火)
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失火罪
与放火罪的区别:放火罪为故意,失火罪为过失。
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后果”的。但可以对造成火灾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例如,行为人故意吸烟、乱扔烟头,造成火灾。此种情形下,乱扔烟头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造成的火灾则可能是过失的,因此,成立失火罪。
【注意】如果发现了乱扔烟头,可能引起火灾,却没有及时灭火,采取放任心态,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象: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方式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毒气投放于公共场所
性质
危害了公共安全。注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是否有销售、营利的目的,如果有,则两罪竞合,择一重,如果没有则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口袋罪,属于兜底性条款,原则上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但审判实践中对该罪过度扩张适用,在考试层面,要注意,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其他罪名,实在无罪可用的时候,才适用该罪。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
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邪教组织人员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自焚可能放火罪)。
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
主观故意犯罪(区分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
交通安全类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既遂标准:本罪是危险犯,足以就既遂。
对象:火车、汽车(可扩大解释为拖拉机等)、电车、船只、航空器。
正在使用:“正在使用”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正在行驶(飞行)”;若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以执行运输任务的,也算“正在使用”应当理解为不需要再经过其它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
行为:破坏行为必须是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果仅仅破坏一般辅助性设施,不影响交通安全,不构成本罪(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
破坏交通设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是共犯】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是共犯】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事前瞎指挥:不定共犯】
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事后指使逃逸:共犯】
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只能是过失。注意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是指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
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注意】因果关系,因为违章造成损害。例如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范围限公共运输道路领域。厂矿、农场、林场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以及机关、学校、单位大院、火车站、汽车站、货场、渡口、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大路等由于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此,不可能构成本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性
醉驾没有发生损害结果——危险驾驶
醉驾发生损害结果——交通肇事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加重结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
需要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没有发现撞了人,或者为了躲避家属报复等不构成此加重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消极地、不作为的方式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的当场被害人未死;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主观不是为了报警、救助被害人)
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有过失。
另外,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最为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认为,要求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
致人死亡和后面不救助情形分析
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定罪量刑表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
驾驶者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意不是一和二项)
刑罚:拘役,并处罚金。刑罚太轻。如果发生了危险后果,不能定本罪,定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不需要有实害结果发生。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恐怖活动类犯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和所有参加者。
(二)数罪并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累犯:特别累犯、累犯不要求5年之内。
(四)共犯正犯化——帮助恐怖活动罪
(五)犯罪形态的特殊规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关于总则预备的规定)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和所有参加者。
(二)数罪并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累犯:特别累犯、累犯不要求5年之内。
(四)共犯正犯化——帮助恐怖活动罪
(五)犯罪形态的特殊规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关于总则预备的规定)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客观: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注意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区分:后者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且,客观上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违章作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它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即不包括行为已经构成相关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
成立犯罪标准
因为不报、谎报导致贻误事故抢救。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因为缺乏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成立本罪。即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贻误导致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罪数
已经造成责任事故,后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应数罪并罚。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 11 条]
涉枪涉爆类犯罪
注意:
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
将公务用枪出租、出借给其他具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经济秩序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成立犯罪标准(金额)
生产、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未达此标准,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 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法条竞合
本罪是一般法,按照销售金额量刑,与后面特别法发生竞合,重法优先。
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罪成立的标准: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应定罪。
销售: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没有在国家药品名单目录的就属于假药,本罪危害的是经济秩序,所以不需要药品对人身体健康有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罪
本罪是实害犯。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疗效,在于有没有在许可目录上。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上述两罪的区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非食品】 ,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成销售的本质还是食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但不排除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会发生竞合关系。
本节总结
法条竞合
《刑法》第 140 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般法。
《刑法》第 141 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2 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 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 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 145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 146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 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 148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属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法条竞合关系。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特定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形态
只要实施了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 144 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1 条)。【2 个】(从应对考试的角度看,只要知道行为犯有这两个就可以,其他的均不是行为犯)。
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 143 条)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 145 条)。【2 个】
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 142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 146 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 147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 148 条)。【4 个】
** 罪数形态**
以一重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它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食品安全犯罪的缓刑、禁止令的适用。食品安全犯罪通常不适用缓刑、免予处罚,即使适用缓刑,也应当宣告禁止令。
走私类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与其它走私犯罪之间的关系:兜底条款。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均构成本罪。
【注意】走私毒品没有在本章节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这里的走私罪危害的是经济秩序。
走私行为
单向走私。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原则上是双向禁止,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应该经过批准,否则即属于走私。但刑法中有两个例外:
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罪中,仅仅规定了禁止“出口”
走私废物罪。刑法打击的是走私进口的行为,如果是出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变相走私——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理由:免税货物只能在免税区卖。
间接走私:——向走私的人买东西
推定走私:——在危险区域买东西又没有证明
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本质在于偷逃关税。
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包括事先和事中】,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关系: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走私罪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① 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②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核材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的,构成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黄金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五)走私文物的,构成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出境然后将其私自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只构成本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被本罪所吸收。
(六)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需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自己看不构成本罪。
加重
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不能妨害公务,只是武装掩护】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容易和走私毒品罪混淆】
走私罪的罪数和认识错误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于走私的对象其内容是不明确的,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即无论走私什么都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则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多个对象,要数罪并罚。
但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走私具体对象的故意,实际走私对象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一致的,应按认识错误处理。
走私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走私罪与逃税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走私实质上是偷逃特殊税种关税的行为,按照特别条款优先适用的原则,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定为相应的走私罪,一般不另定逃税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行为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注意】
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类型的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有“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成立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包括承诺、正在实施、已经实现。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钱权交易,单纯送礼慰问不构成,如医生仅仅是收受了病人的红包,大学教师仅是收受了学生送的礼物。
经济型受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主观:必须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减免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
【对比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刑9修改】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特别注意: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的国有,均是指纯国有,不包括国有控股、参股】
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损公肥私):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对象:
可在国内、外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凡是现行流通的境外货币均属于假币犯罪的对象,而不论其在我国境内是否可以兑换。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定诈骗罪;
伪造中国人民银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行为 :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即使不存在与伪造货币相当的真货币的,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伪造和变造的区分:改变真币上的数字是变造,其他都是伪造。
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如使用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运输假币罪等,其针对的对象均是伪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诈骗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行为
持有:是指将假币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家中、亲友等处保管(间接持有)。
使用:指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
使用应具备两个条件:
按面值用(包括用于非法的用途)
投入流通,或者说使用人与假币之间脱手了。(包括暂时“脱手”,如用于质押、验资)。
【注意】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看,不是使用
向知情人交付、出售假币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伪造货币的共犯人之间分配伪造的货币,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区分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别:在出售假币罪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对于假币均是知情的。使用假币,对方被骗,以为是真币。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成立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罪数
行为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然后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真币的,应当以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行为人盗窃假币后持有的,一般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后又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并罚
想象竞合犯:使用假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持有型犯罪,包括持有假币罪在内,是一个兜底性罪名,只有无法以其他类型的假币类犯罪定罪处罚,才定持有假币罪。【如果有其他假币类犯罪,持有假币就被吸收】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选择罪名
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区别在于前罪无运输假币故意,而后罪有运输假币故意,不以运输为目的而携带假币应定持有假币罪。
假币问题的罪数问题
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使用伪造的货币,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 171 条第 3 款);伪造货币并持有的,持有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伪造货币之后通常会出售、运输
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购买假币通常都会使用
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的,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论处(刑法第 171 条);
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假币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此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牵连关系);——出售、运输假币的人通常并不亲自使用假币,而主要是卖。
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出售、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时,即持有假币行为是运输、出售、购买、伪造假币行为的结果行为,应按后罪而不按持有假币罪定罪;
行为人误收数额较大假币,不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或交由金融机构等单位处理,故意持有或使用,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
【规律总结】
找出第一个行为的目的,基于这个目的后续衍生的行为都不单独定罪。
类似于假货(假币、假发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实施一连串的行为,原则上,这些行为之间如果具有连贯性、必然性,则定一罪,否则,应数罪并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不包括自己的亲朋好友。
行为:非法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存款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存款的特点是“保本付息”,是一种借贷关系;投资则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个人做了一回银行,赚公众的利息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洗钱罪
上游七种犯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注意以下几点:
上游犯罪尚未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抢劫所得,也是上游犯罪所得)
被告人将7种上游犯罪事实的某一种误认为是范围内的其他种类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但如果超出7种以外,则没有洗钱的故意,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为:洗钱,即由黑变白, 不能是单纯隐瞒、藏匿。
法条竞合,洗钱罪与《刑法》第 310 条窝藏、包庇罪,第 312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尤其是第 349 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存在法条竞合。
【注意】此类犯罪只能犯罪既遂后加入,之前知情则构成前罪的共同犯罪,不单独定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包庇。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本罪不能涉及到卡后面的钱,只涉及到卡的管理秩序(本罪可能是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高利转贷
行为人一开始套取银行贷款的时候(注意时间),就具有转贷他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刑法中的罪名,只要有“贷”的,都是涉及银行的钱(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骗取贷款罪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注意:和后面金融诈骗罪构成牵连犯,罚后面的,不罚伪造。
金融诈骗罪
概述
所有金融诈骗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他均可以是自然人/单位。
贷款诈骗罪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保险诈骗罪
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客户方)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其他主体骗取保险公司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教唆、帮助本罪主体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当然成立本罪的共犯
罪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着手认定。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刑法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由于银行事前已经有了概括的财产处分的意思,所以,无论是对机器用,还是对人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问题阐述
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并无区分对机器、人使用。不是立法者偷懒,是故意不做区分。
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犯罪,如果是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和司法解释和实践冲突很严重。
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犯罪,如果是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和司法解释和实践冲突很严重。
司法解释和立法:
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 年 5 月 7 日),内容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问题:
最高司法机关就此专门指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韩耀元、吴峤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如果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的以信用卡诈骗罪(最低立案标准为 5000 元)定性,而拾得他人信用卡在 ATM 机上使用的以盗窃(最低立案标准为 1000 元)定性,两种行为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罪过都相差无几,而处理上后者却要重于前者,这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最高司法机关就此专门指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韩耀元、吴峤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如果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的以信用卡诈骗罪(最低立案标准为 5000 元)定性,而拾得他人信用卡在 ATM 机上使用的以盗窃(最低立案标准为 1000 元)定性,两种行为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罪过都相差无几,而处理上后者却要重于前者,这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信用卡问题总结
原则:按照信用卡的来源定罪,不按照使用对象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主体【真正身份犯】
定罪的标准:“数额 + 比例”的立法模式
注意偷税与漏税、欠税、避税的区分
处罚:纳税人(注意:不含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抗税罪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领导指挥员工暴力抗税的,以个人犯罪(抗税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区别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转化犯:抗税行为的手段包含暴力,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罪数: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构成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想象竞合犯例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知识产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象: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
罪数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罪并罚。——针对的是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侵犯著作权罪
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竞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诈骗行为,但这属于著作权领域的诈骗,应以特别法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注意著作权期限,古书、古画没有著作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对象: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条件: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因为本罪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经济秩序法益。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虚假广告罪
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代言人等不成立本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主体:只有组织领导,没有参加(参加者是受害者,无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牵连犯: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罪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牵连犯: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罪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社会管理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对象和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需要暴力、胁迫也可以构成,但需要严重后果】
【注意】不包括军人、外国公务员
主观方面 :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罪数
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轻伤的,固然是想象竞合犯,本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因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刑幅度相同,通常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但是,如果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乃至于故意杀人的,最终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抗拒检查的,原则上要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但在如下两种情形下,妨害公务的行为,只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不需要数罪并罚:
走私毒品过程中抗拒检查的;——是指刑法第 347 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抗拒检查的。
【注意】仅此两个,普通走私罪没有包容妨害公务,只包含武装掩护走私。
招摇撞骗罪
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与诈骗罪:交叉竞合,如果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与后续有关诈骗的犯罪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泄露者单独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考试作弊类相关犯罪
国家考试中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聚众斗殴
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它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
看结果定罪,因为持放任的心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罪数: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注意】
需要是虚假的信息,有故意(过失转发不算)。
需要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花边新闻等不算。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行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主观要件: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中立的帮助行为一般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开设赌场罪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 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传授犯罪方法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的性质。《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规定在于,对帮助行为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及法定刑,但仍然要坚持共犯从属性理论。即被帮助者必须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帮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寻衅滋事罪
口袋罪,现在一般表现为闹事起哄(包括网络上)
妨害司法罪
伪证类犯罪
虚假诉讼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妨害作证罪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打击报复证人罪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人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窝藏、包庇罪
主体 :犯罪分子以外的人【注意】
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窝藏、包庇行不以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确实不知,则不构成本罪。
【注意】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是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可
窝藏与包庇的区分
窝藏主要是发生在行为人与罪犯之间。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
包庇则是指作假证明,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
其它特殊类型的包庇罪
刑法第 294 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 305 条(伪证罪)、第 306 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妨害作证罪)、第 417 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 349 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特殊法优先】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只是单纯地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并没有做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
包庇罪与伪证罪:伪证罪中,行为人是以“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行为中的伪证是以“非证人”身份作伪证。
【注意】单纯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体和对象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与犯罪人事前通谋的,以有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掩饰、隐瞒本人所得的赃物,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将本罪的对象扩大:犯罪所得的赃物→→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方式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增加了“其它方法”。(其他方法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包括犯罪分子把东西送给你)
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或者说,使司法机关在追寻赃物的路上更加困难的,均有可能成立本罪。
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犯罪所得的理解:犯罪所得“他人的犯罪所得、收益”:并不意味着他人的行为需要完全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在本犯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而不具有可谴责性的场合,对其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仍然应当认为是赃物,可以成为本罪对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9新增: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脱逃罪
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犯罪既遂的标准: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
【注意】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但有法益被侵害。
越狱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数问题
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不再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注意】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如杀害、伤害检查人员,则已经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能包容的了,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数问题
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不再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违禁品:文物的交易流转是禁止的,所以盗窃文物后交易侵犯了多个法益,要数罪并罚。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后面的流转行为也要并罚。
文物有特殊的价值,所以毁坏文物构成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文物管理秩序,不是财产法益),故盗窃文物后毁坏文物,也需要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卫生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转化犯【注意和出卖人体器官罪区分】
医疗事故罪
主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人员。
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比
应试技巧:
本节中的犯罪是公共卫生这一保护法益,被害人无权承诺。原则上,基于被害人承诺而可以阻却行为成立犯罪的是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中的部分犯罪,其他章节的犯罪,均涉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被害人没有权利承诺。
本节中的犯罪主要分为“非法”类犯罪与“事故”类犯罪,前者是没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人实施,后者是有资格的人实施的。
危害环境资源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盗伐的对象: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不是自己所有、或者有权砍伐的林木。)
滥伐的对象:自己所有/有权砍伐的林木,但没有按照规定来采伐。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区:【没有危机到森林环境资源的属于盗窃】
盗窃他人已经砍倒的树木。
砍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主体:贩卖毒品:年满14 周岁;其他毒品犯罪:年满16周岁
共犯
事前通谋
明知
数量计算
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并罚。
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一人实施两种以上毒品犯罪行为,不实行并罚,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种类、数量及其危害,依法处理。
贩卖的认定
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如下情形不属于贩卖毒品:
吸毒的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
帮吸毒的人代购(不是成本价卖出)毒品并且没有赚取差价的。
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当然成立贩卖毒品罪,认定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既遂的标准
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数量和纯度
原则上不考虑纯度,本罪定罪无数量要求,当然,数量的多少会影响量刑。
【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外的毒品犯罪,定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
处罚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定罪没有数量要求)
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罪有数量的要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毒品再犯制度
【注意】前罪只能是: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2、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不限制,可以是本节所有犯罪。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的解释:既包括男性、女性,也包括同性。区别强奸(因为强奸写了:妇女)
组织卖淫罪能够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对于妇女:选择罪名。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直接认定为本罪。
对于幼女,选择罪名+单独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所以: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只罚容留、介绍卖淫即可,如果还有引诱幼女卖淫的,要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
要明知自己有性病、有传播的故意
不包括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病,只包括性病。
窝藏包庇(法律拟制)
窝藏罪、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定窝藏罪、包庇罪。
包庇的对象可能不是犯罪分子,但法律拟制为窝藏包庇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区分:传播+牟利的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主观方面:两罪均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指纯国有,100%国有、国有控股不算)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委托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拟制】
【注意】
无论行为人以何种手段,哪怕是非法手段获得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资格,他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立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本章中其他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
行为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核心】跟手上的职务、权力有关。
主观需要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成立挪用公款。
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说,行为人若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认定为未遂。同时,既遂不需要实际把财物适用,控制即可。
对象:公共财产
【考试技巧】主要看最终犯罪分子是拿走了何种财产,换言之,谁的利益遭受了损失,如果是公共财产遭受了损失,则成立贪污罪。如果是私企的,定职务侵占,如果是个人的定贪污或者诈骗。
贪污和受贿区分
受贿罪:刑法第 385 条第 2 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罪:刑法第 394 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核心】看拿的钱属于公还是私。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公款、国库券、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特定款物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成立标准
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未超过3个月直接无罪,不是未遂,本罪不需要讨论犯罪形态,挪用未遂情节轻微实践中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总结】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即属于归个人使用:个人名义、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特定款物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不是归私用,而是归公用,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对象:财物,包括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例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等。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性贿赂)。不仅是指合法的财物,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行为方式
索贿: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包括勒索贿赂)【无须谋利的目的】
收受贿赂:收受他人主动给与的贿赂【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账外、暗中)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离职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在职时没有约定,说明当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权钱交易的想法,不成立受贿罪】。
【注意】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对其惩罚是最严格的,该罪的表现形式有上述五种。其他类型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表现形式最多只有前面三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罪数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特别注意,其他人员,如有影响力的人收受贿赂后又指使他人徇私枉法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不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共同犯罪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
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受贿;
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并受贿;
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贿;
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故意,并实施受贿;
家庭成员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按照家庭成员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家庭成员构成受贿罪共犯。
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上述行为,只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与其共享贿赂,属于知情不举,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前提:该罪所针对的情形是:与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直接适用刑法第 385 条受贿罪的规定即可。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行贿罪
主观方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包括非法财产利益与非法程序利益(比别人优先)。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刑9修改】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9新】
主观方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行贿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贿赂类犯罪区分思路图
其他贪污贿赂犯罪
其他贿赂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人证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事后查明的不予改判
性质:堵截性罪名,【证明责任降低】能认定具体来源,定其他罪。
如果能查清是其它犯罪所得,以其它罪名论处,原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不改判,和新的罪数罪并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资产和贪污罪对比
【注意】私分范围大(单位大部分成员)的成立此罪,私分范围小(少数领导)的成立贪污罪。
要利益均沾
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共性问题
主体
本章节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
【总结】只要得到了法律授权或者被委托有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章犯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的是司法权。
一般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
玩忽职守罪:过失
行为包括:
不履行职责;
不认真履行职责。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一般法,其他罪名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
司法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择一重处理。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过失犯罪】
对象: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本罪与脱逃罪之间的关系: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对于脱逃者,仅成立脱逃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主体,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掌握国家秘密即可
本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法益,大部分国家秘密没有危害到国家安全,例如高考试卷。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他渎职类犯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放纵走私罪
主体: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国家安全犯罪
间谍罪
一般主体+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考点】需要明知对方是境外(境外即可,无需具体)。
叛逃罪
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特别注意: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主体: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境外的)
资助时间可是犯罪前、犯罪后。
刑罚
刑罚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总结】
(1)刑罚执行机关:法院管要钱和要命的(罚金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公安机关管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狱管关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但是,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实行社区矫正。
(2)所有的判决原则上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死缓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总结】
(1)刑罚执行机关:法院管要钱和要命的(罚金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公安机关管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狱管关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但是,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实行社区矫正。
(2)所有的判决原则上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死缓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管制
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缓刑、假释没有此限制);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注意】:缓刑、假释也应当遵守(1)(3)(4)(5),第(2)项权利仍然享有;管制犯的第(2)项权利是受到了限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完 全没有第(2)项权利。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可以在判决时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9新增:“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可以在判决时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9新增:“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管制执行机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管制的刑期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期限: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1 年。
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但单个刑相加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死缓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不能独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未成年犯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的适用
不得适用死刑的犯罪人:
【注意】这里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都不得适用
【注意】这里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都不得适用
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指“行为时”(审判的时候未满 18 周岁不适用死刑)
“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流产的妇女”。 当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若因“另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则不能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待,基于另一事实,可能适用死刑。
老年人犯罪限制适用死刑。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制度
考验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 51 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刑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死缓二年的考验期内,因为规定二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二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失去了考验的意义。
后果
执行死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刑9新增)(只要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被发现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而不是等到两年期满后执行)
注意: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9新增)。
减为无期徒刑。(只要没有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经过若干次减刑后,最低不得少于 15+2=17 年)
死缓的限制减刑
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注意行为性质,暴力犯罪,不是看罪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贪污判死缓的犯罪分子)
刑期: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5年(共27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0年(共22年)
【刑9新增】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附加刑
附加刑区别于主刑:
(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
(2)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它刑罚方法适用;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刑区别于主刑:
(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
(2)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它刑罚方法适用;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
和主刑的关系:
单处罚金:
B
并处罚金:
A+B
并处或单处罚金:
A+B或B
执行
执行对象:个人合法的财产(犯罪工具和所得不算、家属的财物不算)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类型: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会列明具体数额,如果没有列明具体金额的没收财产,一般是指没收全部财产。
执行中的问题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执行机关:第一审法院;
偿还债务:(1)债务产生时间:没收财产判决确定以前;(2)债务性质:合法债务;(3)经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被动)。符合上面条件的,应该优先偿还债务。
财产刑并罚:
财产刑执行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5年新增】执行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与其他债权人)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先罚金、后没收) *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与其他债权人)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先罚金、后没收) *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内容:选举权、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的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私营企业没障碍)。
适用:
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从判决之日起算;
附加适用:所有犯罪,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于管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与管制同时执行;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从罪犯离开羁押场所起计算)。
必须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无期徒刑、死刑: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后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适用主刑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准予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权利受限制。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59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其他
驱逐出境:
适用对象:外国人。2、适用:单独适用、附加适用。
非刑罚处罚措施
禁止令
禁止令适用对象:管制、缓刑(没有假释【假不禁】)。
注意:禁止的内容与犯罪性质、特点相关,并且不能违背最基本需求。
注意:禁止的内容与犯罪性质、特点相关,并且不能违背最基本需求。
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社区矫正机构。
期限:可以与管制、缓刑考验期相同,也可以短于考验期;但管制的禁止令不得少于3个月,缓刑的禁止令不得少于2个月;被判处管制先行羁押导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期限不受最短3个月的限制;禁止令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算
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适用对象
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
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
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此外,单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自愿(不是必须)选择接受社区矫正。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
犯罪主体方面
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
《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聋哑人或盲人。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停止形态
预备犯。
《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犯。
《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犯。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刑法》第 28 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 28 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自首。
《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刑法》第 68 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 68 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则:
(1)《刑法》第 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 390 条(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 392条第 2 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 171 条第 3 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第 243 条第 2 款(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6)《刑法》第 279 条第 2 款(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刑法》第 351 条第 3 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刑法》第 171 条第 3 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第 243 条第 2 款(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6)《刑法》第 279 条第 2 款(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刑法》第 351 条第 3 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裁量的幅度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累犯
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都是有期徒刑以上(注意危险驾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只要一个罪18岁以下就不构成累犯)
时间起算: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②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只要一个罪18岁以下就不构成累犯)
时间起算: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②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
特别累犯: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之一,其他没要求
最新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也不成立特别累犯。
最新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也不成立特别累犯。
累犯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后犯新罪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均不构成累犯【缓无累】
特别再犯(不是累犯):
成立条件:
(1)前罪仅限于五种具体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
(2)后罪的范围较广: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毒品罪类犯罪”
(3)前后犯罪没有时间间隔、刑罚轻重的要求。
(4)未满 18 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基于当然解释,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注意:同时符合累犯规定的,要适用累犯。
(1)前罪仅限于五种具体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
(2)后罪的范围较广: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毒品罪类犯罪”
(3)前后犯罪没有时间间隔、刑罚轻重的要求。
(4)未满 18 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基于当然解释,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注意:同时符合累犯规定的,要适用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本质是主动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应该供述: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此处不算立功】
注意区别: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同案犯,或者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的,认定为立功(因为此类协助,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予配合,而其一旦主动、积极协助,个人则要承受一定压力、承担一定风险,因此应当通过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
注意区别: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同案犯,或者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的,认定为立功(因为此类协助,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予配合,而其一旦主动、积极协助,个人则要承受一定压力、承担一定风险,因此应当通过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
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
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免除处罚。
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中自然人自首的认定:单位自首的效果可以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待。
单位没有自首,自然人自首的认定: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特别自首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异种罪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考点:1、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视同全国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掌握;2、是否异种罪行,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而不是以犯罪分子本人的判断为标准。3、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免除处罚。
立功
协助抓捕: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对比: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即不能认定为是立功,是自首。
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关键看是自己在犯罪中获取的,还是后面协助抓捕努力得到的。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这里的“犯罪”指客观阶层的犯罪,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责(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也构成。(区别自首的如实供述)。
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需要经查证属实
其他:阻止他人犯罪、对社会贡献等
不能认定为立功:
①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②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③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④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⑤ 揭发具有对向(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立功。
②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③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④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⑤ 揭发具有对向(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立功。
重大立功:只要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有可能判无期徒刑,即便该罪过了追诉时效,或者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责(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都是重大立功。
后果: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行为人所犯的所有罪。
数罪并罚
处理原则
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对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限制加重:最低刑:其中最高的一个罪的刑罚;最高刑:管制:3年,拘役1年。有期徒刑:20年(总和35年以下),25年(总和35年以上)。
限制加重:最低刑:其中最高的一个罪的刑罚;最高刑:管制:3年,拘役1年。有期徒刑:20年(总和35年以下),25年(总和35年以上)。
同种罪
判决宣告以前,同种数罪不并罚;(多次盗窃,只定一个盗窃罪)对于多次触犯同种财产性犯罪的情形,就涉及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
判决宣告后,漏罪、新罪即便是与原判决之罪种类相同的,也要并罚。此种情况下,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漏罪并罚。处理原则:先并后减(漏了等于没漏)。
注意:如果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是针对多个犯罪作出的,后又发现漏罪,就应该将漏罪与原来已经作出的判决“并”。
新罪并罚。处理原则:先减后并,将剩余刑期和新罪并。
漏罪+新罪。按照上述原则,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缓刑
内涵: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实质条件: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禁止条件: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注意:原则上主刑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一开始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所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存在折抵缓刑期的问题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需要注意的问题:
陷阱:缓刑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言论、出版、 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管制不同)。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特别注意:不包括死缓的犯罪分子。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罚金刑的减免、附加刑的减免都不属于刑法第 78 条所规定的“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实质条件:
得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必减:有重大立功表现。
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 年。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一般的死缓(非限制减刑的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不含死缓二年的考验期)】
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期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次数:减刑的没有次数限制。
假释
内涵:剩余刑期的暂缓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 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禁止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被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 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禁止令!【假不禁】)
后果:
既没有犯发现漏罪,也未犯新罪,也没有违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比缓刑)。
假释考验期内,有违规行为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已有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用来折抵刑期。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即先减后并。(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并罚(先并后减)。(注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注意: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区别死缓。
追诉时效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限制: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受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起算:1.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的计算:犯罪成立之日。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计算: 犯罪结束之日。
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期限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部分过了时效,部分人不受追诉,但没过时效的依然要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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