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思维导图(简要)
2018-04-09 16:46:25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权利人查询
权利人范围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
提交材料
查询申请书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身份证明材料
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需提供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还需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结果
不动产登记原始材料
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利害关系人查询
利害关系人范围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只需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的当事人,可以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有上述意向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查询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委托代理人查询
双方身份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律师查询
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查询结果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