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法定流程
2018-03-27 14:38:4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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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法定流程示意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重整申请人
债务人申请,第7条第一款或第70条第二款
债权人申请,第7条第二款
股权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申请,第70条第二款
重整申请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时,至迟不超过宣告破产前,第70条第二款
法院裁定重整时间
法院宣告破产前
重整期间
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止,第72条和86条
债务人接管企业时间
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3条
申请人报送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申请可延长3个月;第79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自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84条第一款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1、担保债权组
2、职工内债组
3、国家税款债权组
4、大额债权组
5、小额债权组
6、出资人组
债权人会议表决方法
1、在表决前,重整申请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84条第三款
2、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即为该组通过,第84条第二款
3、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表决的,债务人可以与该组协商以后再表决一次(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第87条第一款
4、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86条第一款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一、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时
自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申请法院在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第86条第二款
二、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时,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第87条第二款
1、担保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该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内债组和国家税款债权组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这两个债权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法清算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清偿顺序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破产清算的条件
1、债权人申请破产,无人申请重整时,第2条第一款
2、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第78条
(1)经营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等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第79条第三款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法院批准,第88条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破产,第93条一款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期限
1、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法无明文规定,由重整人和债权人会议确定,第81条
2、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法无明文规定,由重整人、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协商确定,第81条、90条、91条
重整计划的法律结果
1、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92条第一款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94条
3、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第93条第二款
破产重整法定流程示意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整理)
制图人:辽宁燕都律师事务所 李雅君
制图时间: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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