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2018-04-13 14:26:27 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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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典型的非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
人自己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
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如恋爱、同事、同学、同乡、师生、友谊、宗教等】
好意施惠关系【①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旅游②请客吃饭③火车过站叫醒④搭便车⑤顺路投递邮件⑥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等】
【注意】判断标准: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些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不归民法调整。
好意施惠关系和合同关系区别
注意:与婚约有关的彩礼问题,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
概述
四大权利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权利的私力救济
【注意】
1、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2、一般限于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采取的手段适当+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2、一般限于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采取的手段适当+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私力救济方式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法律的行为效力
概述
分类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
构成要件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注意】实践合同需要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①定金合同;②保管合同;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⑤代物清偿协议)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需要有主体资格,即有权利能力。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由、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是程序/管理性强制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备案,但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行为,又称通谋虚假行为
后果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法院发现可以主动判决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返还到合同没有发生时候的状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
追认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区分:条件VS期限】
条件:将来的,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合法的
期限:一定会发生的
条件:将来的,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合法的
期限:一定会发生的
【区分:条件VS义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是指影响合同效力的附款,而“附义务的民事行为”是指该义务是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履行与否与合同效力本身无关。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是指影响合同效力的附款,而“附义务的民事行为”是指该义务是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履行与否与合同效力本身无关。
不利推定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做不利于行为人的推定】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不正当指违背了诚信原则】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排除情形:
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对标的物价格或价值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欺诈
【注意】可撤销的婚姻只有胁迫一种情形,欺诈的婚姻不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对比第三人胁迫】
胁迫
第三人胁迫: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即使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方仍有权撤销该行为。【注意和第三人欺诈区分,原因:胁迫具有不可容忍的违法性】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 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将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合在了一起】
【注意】假一罚十等承诺没有利用对方的困境,故不属于显失公平,是有效的承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总结】
代理和欺诈竞合
代理
构成要件
有代理权
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题眼】
实施代理行为
效果由被代理人人承担
类型
法定: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等
委托:委托授权、区分委托合同与代理权产生的依据。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
范围
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代理;身份行为不能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例如结婚登记。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例如结婚登记。
代理权的行使
直接代理VS间接代理
本代理VS复代理
有权代理VS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民法基本体系概述
静态【物权和侵权】
保护支配的状态,禁止侵犯,否则:
承担赔偿责任(遵循填平原则)、对应的是侵权之债请求权。
恢复原状,回复到圆满状态,对应的是支配权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
动态【合同和物权】
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维持公平、诚信,具体有:
父爱主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诚信交易:合同效力
促进交易:担保、合同内容补足、代理、
确认归属:物权变动、登记交付(公示公信原则)
维持公平:合同具体规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绿色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限制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宣告
监护制度
监护的类型
未成年精神病的监护确定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按照此条文解释,未成年精神病应当适用的是精神病规则。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按照此条文解释,未成年精神病应当适用的是精神病规则。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撤销和恢复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法人
法人分类
法人的组成
法人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比较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比较
法人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原理
诉讼时效
时效概述
【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性质
效力
起算
期限
中止与中断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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