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相关事项
2019-02-20 13:47:2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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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相关事项及继承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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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八条
一般2年,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修改,这个不改?
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财产
遗产认定(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额,排除配偶的一半后为遗产
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排除他人财产
继承遗产(继承法第三条)
收入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房屋(上海)
继承公证(东方公证处)
材料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派出所证明等
被继承人遗产凭证,房屋产权证明
继承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台港澳人员提供通行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
如立有遗嘱,遗嘱原件
要求
所有继承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前来的办理委托公证书或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流程
遗嘱继承变更
流程962269
前往公证处办理接受遗嘱继承
至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材料
公证处公证材料
继承人身份证
房屋产权证明
时间
所有材料交到交易中心后,约1个半月左右办理出产证
诉讼变更
交易中心直接变更
经咨询交易中心,上海各交易中心确实有这个业务,但是时间一般花费半年到一年左右,较长,不建议操作。
储蓄
材料
要求
流程
林木、牲畜和家禽
文物、图书材料
生产资料
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管理局登记
材料
要求
流程
其他合法财产
股权
材料
要求
流程
争议解决
保险
信托
分割原则
总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分割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
一般均等
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应当不分或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
继承人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法第十二条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代位继承
定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通常为父辈有权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孙/外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养子女、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包含在内)、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不受辈数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其他继承人
丧偶儿媳/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其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酌情分得继承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按被继承人意志
遗赠扶养协议
定义: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形式:公证或双方自行约定均可(公证规定详见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法律效力:有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事宜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继承法第五条
遗嘱
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
口头遗嘱
要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设立,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录音或书面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
要求: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自书遗嘱
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公证遗嘱
要求: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的设立(东方公证处)
材料
本人身份证
立遗嘱人历次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
本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
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立遗嘱人近一年的病历卡
公证员根据遗嘱人的具体情况建议提供的其他材料
流程
特殊要求
遗嘱公证需预约办理
遗嘱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可做见证人
特殊规定
特留份规定(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处理。——继承法第五条
数份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效力
同时存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执行
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冲突,财产重合部分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未涉及的财产按照遗嘱履行;两者均未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权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非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就可继承?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需到什么程度?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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