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详细版)
2019-05-05 10:34: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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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部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从重)
一个数额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数额(所得和应得)
已销售,销售金额5万以上
已销售,但销售金额不满5万
已销售额×3+未销售货额≥15万 →未遂
已销售额×3+未销售货额<15万 →无罪
未销售,但未销售货值达15万以上 →既遂
情形
仅有销售者
仅有生产者
生产者+销售者
罪数
想象竞合
侵犯知识产权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
数罪并罚
妨害公务罪
两个抽象危险犯(存在死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
生产
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扩大解释
销售
为出售而购买、储存 ←扩大解释
排除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
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
刑罚
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使用瘦肉精
地沟油犯罪
没有达到有毒有害程度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包容: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
两个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四个侵害犯(要求实害结果)
(生产/销售)劣药罪
←前为假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前为有毒有害食品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制品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
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走私罪
概述
既遂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在境内销售,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共犯
事前、事中通谋:共犯
事后通谋:.....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支主题
武装掩护走私
罪名不变,但法定刑改成(走私枪支弹药罪),并从重处罚
抗拒缉私
.....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关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或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加重情节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采取暴力威胁抗拒检察 →加重情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
行为对象:枪支弹药
走私枪支散件
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扩大解释
若无法组装并使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若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走私废物罪
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但非法出租或者出借,并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 ←因为身份要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
绕关
瞒关
变相走私
.....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量刑规则
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注意: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假币)罪
假币:伪造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注意:若是走私变造货币的,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走私(文物)罪
仅限于从境内走私到境外
从境外走私到境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数:可能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真正的身份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有关联即可
为他人谋取利益 →客观违法要素,只是一种允诺(真实/虚假)行为
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排除性贿赂
第二款
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若归单位所有,不构成犯罪
与(受贿罪)
若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
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 ←最新理论
不正当利益 →规范的构成要件
与(行贿罪)
若不知道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扩: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官员行贿罪
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到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属总则自首的特别规定,更轻
扩:补正解释
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犯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真正的身份犯
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 →过失犯罪
若行为人和对方有通谋,则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被诈骗
若不是被骗,只是不能履行合同....成立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若行为人明知对方实施诈骗,仍给予财物的
行为人成立贪污罪等
对方成立诈骗等犯罪未遂
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罪只适依法用于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实际取得了公司登记了才可能成立犯罪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虚假破产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真正的身份犯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若同时触犯贪污罪,属于想象竞合,以贪污罪论处
徇私舞弊(低价抵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若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贪污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伪造
非货币(废币) →货币
此种货币 →彼种货币
扩:变造
同一性没有改变:真货币 →真货币
改变面额
改变含量
注意:若是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拼凑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货币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含硬币、纪念币)和港澳台、其他国家以地区的法定货币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可能构诈骗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假币:伪造的货币
变造的货币
单纯持有 →不构成犯罪
对人使用 →诈骗罪
对自动售货机使用 →盗窃罪
使用
要求对方不知道是假币,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
要求是在正常的金融领域使用
偷走真钱时,放入假币
将假币扔在路上
与(诈骗罪)
观点一:属于法条竞合
观点二:属于想象竞合 (通说)
用假币在商场购物
用假币在柜台存钱
用假币还钱
与(盗窃罪)
存入ATM再取出真币 →数罪并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扰乱金融秩序 →投资实业不构成犯罪
故意 →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虚假广告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故意,要求具有使用的目的
又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 →牵连犯,从一重
洗钱罪
上游犯罪
范围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注意
不要求罪名一样,只要事实成立即可
尚未依法裁定,只要查证属实即可
哪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事实可以确定即可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客观构成要件
不能理解成是洗钱罪的目的
想象竞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条竞合:窝藏、移转、隐藏毒品毒赃款罪
扩:期待可能性
本犯不可能成立
包庇犯罪分子罪
窝藏、移转、隐藏毒品毒赃款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没收应理解成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若行为人将报纸、白纸、冥币等冒充假币卖与他人,只成立诈骗罪,不成立此罪
伪造的与出售、运输的假币具有同一性:伪造货币罪
伪造的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罪
购买后又使用,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套取信贷资金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合法获取信贷资金后,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 →不成立犯罪
以非法占有目的套取信贷资金 →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
扩: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的
违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
拾取他人多种信用卡
购买他人信用卡
收藏他人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哪怕经过同意)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
使用他人身份证挂失他人信用卡,并偏领补办的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偏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信息尚未公布前
违法发放贷款罪
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成立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贷款而发放贷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金融诈骗罪(都没有死刑)
完全列举
票据诈骗罪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手段(前),目的(后)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债务,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不成立犯罪
如果先骗取财物,再交付空头支票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印鉴:包括预留签名和预留秘密 ←扩大解释
..........
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不成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注意:这里的伪造包括变造!!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主体:合法持卡人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告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
法律拟制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仅限于盗窃,而不适用于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
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包括伪造、作废的信用卡
争议
观点一:包括在ATM上使用,包括对人使用
观点二:仅限于对人使用 ←张明楷
共同结论
盗窃信用卡后在ATM取钱,总之成立盗窃罪
保险诈骗罪
主体: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
犯罪形态
预备:编造、虚构.....
着手:申请
既遂:骗到了
列举与概括式相结合
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故意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着手:申请了
既遂:发放了
扩:合伙取得贷款后
采用欺骗方法免除义务:普通诈骗罪
没有采用欺骗方法免除义务:逃债行为,不成立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若没有,只能以(骗取信用证罪)论处
概括式
集资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
若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 →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危害税收征管罪(执行前,先追缴)
逃税罪(不作为)
纳税人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十以上
处罚阻却事由
下达追缴通知后 + 补救应纳税款 + 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
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被税务机关基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扣缴义务人
数额较大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
前提:没有缴纳税款
扩: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骗取税款没有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逃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发票罪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教唆的正犯化
介绍他人虚开 ←帮助的正犯化
抽象的危险犯: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
抗税罪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
逃避追缴欠税罪
前提: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售
伪造又出售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象: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侵犯知识产权罪(都规定了单位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专利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若侵犯著作权的人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仅成立(侵犯著作权)即可
扰乱市场秩序罪(都规定了单位犯罪)
先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
经营非法出版物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之外的传销行为
非法经营食言
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
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
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注意: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后续易引发犯罪而已
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在发放高利贷,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强迫交易罪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包括明星
虚假宣传 →不等于合理的夸张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投标人与中标人相互串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 (参与者)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主体:中介组织及人员 ←身份犯
行为:故意提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成立条件
对象: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瞳孔无反射、无呼吸、无脉搏/脑死亡)
所以杀胎儿、杀尸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杀人 ←作为/不作为,物理/心理
主观:故意(注意:必须认识到不存在正当事由)
罪数问题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特殊
以下情形之一,致人死亡或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
为杀人而准备条件,准备条件的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
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注意: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注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之后)杀害被害人的(【过失】的情形),属于强奸罪的加重犯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等)的(故意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注意:(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等)的(【过失】的情形),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注意: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注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注意:非法拘禁【之后的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牵连犯:为了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破坏财物的,按牵连犯原则处理
注意: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扩:与自杀相关的行为
相约自杀
互相杀
都死了:无犯罪问题
一没死:故意杀人罪(从轻)/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各自杀
一没死:不负刑事责任
引起他人自杀
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不构成犯罪
教唆/帮助自杀
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患者等人: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凭借权势/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其他心里强制方法: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等情况产生错误:故意杀人罪
对自杀者有救助义务而故意不救助
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可能成立(遗弃罪)
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轻伤未遂,不成立犯罪
故意轻伤造成轻伤 →既遂
故意重伤造成轻伤 →既遂
除了战时军人自伤外,自伤自残不成立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
强奸罪
普通强奸
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暴力
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
故意致人死亡的暴力:此时还构成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
胁迫: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如利用特定关系(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
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
通过第三者胁迫或书面胁迫,不存在紧迫的危险,还不能认定强奸罪的着手
冒充有钱人、假装自己很有能耐...这类的欺骗行为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其他手段:使妇女不知抵抗/不敢反抗/不能抗拒
用酒灌醉
用药物麻醉
利用妇女熟睡
冒充妇女的丈夫/情夫
利用妇女患重病
利用迷信
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结果行为:男女之间的性交(性器官插入)
对象:妇女(包括成年妇女、幼女、有女性器官的人)
注意:妇女强行与男子性交,男子强行与男子性交/非性交
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可能成立侮辱罪
主观:故意
方式、时间、地点、人数..违背妇女意志的
过失强奸无罪,但对方发现后,行为人继续实施的
特殊强奸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故意犯罪
合理地认为对方有18周岁,强行性交 →普通强奸
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性交 →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
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加重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规范构成要素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不要求他人是否实际看到
这里的众不包括共同犯罪的行为人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男在同一段时间内.....
不要求奸淫的行为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女性也可能是轮奸罪的共犯:妇女甲教唆两名不满14周岁的人轮奸乙女
致人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或过失导致被害妇女重伤
过失导致被害妇女死亡
不包含
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
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并罚
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并罚
注意:以上三种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成立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数罪并罚
绑架后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行为主体:男性、女性
行为对象:猥亵他人、侮辱妇女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针对女性(女童):不包含狭义的性交行为
针对男性(男童):包含狭义的性交行为
聚众
在公共场所当众犯
猥亵儿童罪
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构成故伤、故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侮辱罪,诽谤罪
特色
一个法条规定两个犯罪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证据收集
被告人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九增
非法拘禁罪
争议:侵犯的法益
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
针对熟睡者、烂醉者、婴儿等,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张明楷
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
因一时的原因而丧失行动自由或者昏迷无意识者,也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对象 ←周光权
拘禁:属于继续犯
直接:捆绑四肢
间接:监禁与一定场所
物理强制
心理强制
有形
无形:将妇女洗澡时换洗的衣物拿走
作为
不作为:超期羁押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哪怕行为人没有伤害、杀人的故意
哪怕行为人是过失
第三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而不适用绑架罪的规定
债务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但必须是双方都认可的
他人
债务人本人
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的第三者
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前三款罪,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滥用职权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绑架罪
着手:开始实施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既遂:一旦以实力控制他人
主观的超过要素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哪怕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 →哪怕没有通告或者通告后但他人并没有产生忧虑
结合犯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可能未遂,可能中止
绑架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法定刑起点: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绑架罪)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 →拐卖儿童罪
不能证明上述目的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保护法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
监护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蒙骗、利诱
将儿童偷走、抢走 ←拐骗不仅限于骗
针对儿童实行
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
主观
故意
不具有(或不能证明具有)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
如果之后产生出卖目的的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并罚
如果之后产生勒索目的的 →(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
含义
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
接送 →帮助的正犯化
中转 →帮助的正犯化
原则: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
例外:出卖了被害人
出卖捡拾的儿童的
出卖亲生子女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
法定刑升格条件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妇女(包含幼女)
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包含幼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包含幼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结合
引诱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若是实施其他行为,数罪并罚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故意/过失)重伤、(过失)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若运送偷越国边境 →数罪并罚
注意:若是实施了法定刑升格条件所不能包括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行为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不成立本罪
注意:行为一实施完,即既遂
从宽处罚
可以从轻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
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法律拟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此处的收买:不具有(或无法证明)出卖目的的收买
强迫劳动罪
侮辱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重婚罪
主观:明知
类型
再次登记婚
事实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行为:暴力干涉 →亲告罪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死亡 →非亲告罪
遗弃罪
行为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原因在所不问
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者
事故的受伤者
身体陷入危险境地的人
不要求具有亲属关系
行为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父母
孤儿院
养老院
医院、精神病院
虐待罪
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 →亲告罪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除外
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款(结果加重犯):只是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非亲告罪
包括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行为主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行为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哪怕只组织了一人)
出卖(不是捐献)
单纯购买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成立本罪
人体器官(不包括血液、骨髓、脂肪、细胞)
第二款:想象竞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第三款: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直接强迫
行为主体:单位、自然人
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可能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
行为对象:他人
职工
非职工
单位
自然人
劳动
体力劳动
脑力劳动
胁迫强制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虽然是帮助犯,但与正犯同样法定刑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童工:未满16周岁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迫劳动罪
诬告陷害罪
预备行为:捏造事实
实行行为:诬告陷害他人
告发内容必须是虚假的
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
不是刑事处罚
不是行政处罚
必须是向有刑事追究权的机关告发
向媒体等单位告发 →诽谤罪
既遂:诬告行为达到使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的程度
不要求事实上采取了刑事追究活动
不要求判处了刑罚
可能成立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注意规定: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真正的身份犯
行为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其他人予以拘禁,刑讯逼供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广义上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扩大解释
刑讯逼供
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不管行为人对伤害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
他人身体
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
着手:开始侵入
包括不作为方式侵入 ←扩大解释
既遂:身体的全部进入住宅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牵连犯
非法侵入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择一重
入户抢劫、入户盗窃 →不并罚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
毁弃
非法开拆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行为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邮政部门
干部
营业员
投递员
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
行为:隐匿、毁弃、私自开拆
行为对象:邮件、电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破坏军婚罪
明知
现役军人的配偶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行为对象:未成年人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行为触犯多罪时,行为人
相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相关犯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兜底章节的兜底罪名)
妨害公务罪(故意犯罪)
基本构成
行为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手段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
行为内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故意阻碍国安、公安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
基本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不要求骗取某种利益
从重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成立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特殊法条)
针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聚众斗殴罪(必要的共犯)
主体
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
其他积极参加者
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本罪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人包括(对方成员)与(本方成员)
仅适用于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
若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仅适用于首要分子
一般参与者或旁观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该规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赌博罪
以盈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
以赌博为业
注意: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胜负并不取决于偶然的,属于诈骗
开设赌场罪
建立赌博网站
既包括开设临时性赌场,也包括开设长期性赌场
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行为对象:国家秘密
如果没有国家秘密,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如果行为人原本故意盗窃财物,但客观上意外盗窃了国家秘密的,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后非法提供给境外的,不能数罪并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犯罪(故意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任何计算机信息系统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纯正不作为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想象竞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九增加了医闹的情形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成立犯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共犯的正犯化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处罚首要分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寻讯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与故意伤害想象竞合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只需严重混乱的
扩大解释:网络上
传授犯罪方法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教唆的正犯化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误将女尸当做活人而奸淫的 →侮辱尸体罪既遂
误将妇女当做女尸而“奸尸”的 →侮辱尸体罪既遂(.....妇女表示很无奈)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
破坏法律实施罪
致人重伤、死亡罪
强奸、诈骗 →数罪并罚
刑九修改和增设的其他规定
非法审查、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只处罚组织作弊者,作弊的考生不成立本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去参加国家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去参加国家考试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前提:刑事诉讼中
主体:证人(包含被害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
妨害作证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一般的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属于实行行为
虚假诉讼罪
实行行为:提出民事诉讼
如果同时成立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想象竞合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虚假诉讼犯罪,从重处罚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
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作假证明包庇的:包庇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旅馆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
特殊法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包庇罪)与(伪证罪)
(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前提:上游【犯罪事实】成立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范围:赃款、赃物
排除:犯罪工具、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认罪、悔罪并退脏、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刑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赃物
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不追缴善意取得的赃物
脱逃罪
主体:依法被关押的
罪犯(已决犯)
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
脱逃:作为、不作为
责任要素:故意,且处于逃避监管机关的监管目的(哪怕是出于一时性逃避劳动改造的目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体: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被执行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
担保人
人民法院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后续
暴力抗拒......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
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殴打监管人员的 →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有毁坏法庭设备,【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妨害公务,不再数罪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
杀害
伤害
强奸
又强奸又拐卖 →共三罪
又拐卖又强奸 →共两罪
对检查人员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被运送人
骗取出境证件罪
主观: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提供:有偿、无偿
注意:该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偷越国边境的帮助犯,而属于实行犯
偷越国边境罪
由于实施其他犯罪而偷越国边境,其他犯罪包含偷越国边境行为内容的,按照其他犯罪论处,不另成立本罪
加重情节:为参加恐怖活动猪猪、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倒卖:低卖高卖或转手贩卖
注意:倒卖给外国人,触犯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择一重处罚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成立本罪,而不再成立盗窃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医疗事故罪
责任形式:【过失】
非法行医罪(典型职业犯)
主体: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消极的身份犯
行为:非法行医 ←不要求营利
责任要素:故意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依照体系解释,造成他人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的,应认定(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未遂
非法狩猎罪
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如果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按盗窃罪论处
滥伐林木罪
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也成立本罪
污染环境罪(故意犯罪)
可能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想象竞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特定时间、地点、方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毒品相关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贩卖:有偿转让
运输
制造
分装毒品 ←扩大解释
单位犯罪:双罚制
未成年人
贩卖毒品罪(√)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特别再犯制度
只要因此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罚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按当然解释,对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能适用上条规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兜底罪名)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移转/隐瞒)(毒品/毒赃)罪 →特殊法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容留他人吸毒罪
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
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本罪,发现后不予制止的,成立本罪
卖淫相关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从重处罚:组织、强迫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数罪并罚:.....并实施了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
帮助的正犯化: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主体:严重性病者 ←真正的身份犯
淫秽物品相关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没有或无法证明有牟利目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
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
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窃取、刺探、收买 →主观构成要件
非法提供 →客观构成要件
包容性
误以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
过失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
子主题 1
注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若犯罪主体是单位,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
可以独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叛逃罪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从重处罚
注意:叛逃后又实施其他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放火罪
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
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失火罪
属于引证罪状,需要参考前款规定来理解其犯罪构成要件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同类解释,它必须与前面列举的行为相当,一旦发生便无法立即控制后果
若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常见行为(主观为故意)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注意:区别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过失犯罪)
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区别于(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投放危险物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
酒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
汽车包括用于搭乘乘客的大型拖拉机,但不包括电车(法条做了并列规定)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 →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电车 →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尚未安装完毕,不属于正在使用 →盗窃罪
已经通电使用,但应枯水等原因暂停使用 →破坏电力设备罪
安装完毕
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 →盗窃罪
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 →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拆盗某些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机设备,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
盗窃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劫持航空器罪
既遂: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
(故意/过失)致人(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重伤、死亡
(过失)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劫持(船只/汽车)罪
若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法不支付出租车费用的,可以以抢劫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不包含致人死亡 →故伤或故伤致死,与(劫持船只汽车罪)想象竞合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行为仅限于(盗窃/抢夺)
(枪支/弹药/爆炸物) →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物质) →具体的危险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
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
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犯罪)
时间:在(合法/非法)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注意:同时触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的,以本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行为主体: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不是身份犯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逃逸 →交通肇事罪共犯
路人指使逃逸 →(窝藏罪)与(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想象竞合
危害行为: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否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例:没有违反交规,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危害结果: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是过失犯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包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意:认定行使责任时,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而应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
情节加重犯
情形:交通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
司法解释: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的追究
张明楷:逃逸是指不救助被害人
自己停留现场,但不救助受伤者 →属于逃逸
自己徒步离开现场,让自己亲属朋友救助受伤者 →不属于逃逸
自首: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符合自首条件=自首
扩:交通肇事后
行为人将被害人代理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故杀或故伤罪
若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而抛尸 →过失致人死亡罪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
校园内、小区内
大型广场内
通往停车场的道理上、停车场内
驾驶机动车
抽象的危险犯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不要求开了多远,只要启动了便可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
包括黑车,但不包括货运汽车,个人使用的私家车
具体的危险犯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此罪,不可能判有期徒刑,因此不可能因此成立累犯
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造成相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有故意
与(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与(妨害公务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买卖
买
卖
买来又卖
邮寄行为
走私行为
境内到境外
境外到境内
属具体的危险犯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属于必要共犯中的集团共同犯罪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成立犯罪,但不能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
对于教唆犯仍然适用总则规定
(被胁迫参加恐怖组织)+(没有实施恐怖活动)=不成立犯罪
恐怖活动相关犯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故意犯罪)
资助组织或者个人
筹备、提供经费或者物资
提供场所或者其他物资便利
资助恐怖活动训练
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 →实行犯(正犯)
教唆别人......招募、运送的 →教唆犯
帮助别人......招募、运送的 →帮助犯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的正犯化
注意:本罪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属于想象竞合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
若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
非法出借
赠与
抵押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
明知他人即将犯罪还非法出借、出租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犯罪的共犯,想象竞合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行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纯正的不作为犯
造成严重后果 →客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不要求明知
重大责任事故罪
时间:在生产、作业中
主体:自然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投资人......)
扩:厂(矿)区机动车作业造成伤亡事故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违反交通法规 →交通肇事罪
违反安全生产规则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时间:安全事故后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行为:不报或谎报 →不作为
结果:耽误事故抢救 ←需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贪污罪
一般规定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真正的身份犯
法律拟制: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仅因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物并非其管理、经营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
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必然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中的窃取行为,必然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中的骗取行为,必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但符合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必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但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责任要件: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处罚规定
从宽处罚情节: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终身监禁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以同时判决】死缓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区别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汇总,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
基本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5000元至1万元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1万元至3万元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1万元至3万元
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以(贪污罪)论处
携带挪用的公款进行潜逃
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开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情节严重的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从重情节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如果挪用公款归公用,则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受贿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同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或者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也成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务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
受贿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以(实施了索要行为)作为既遂标准
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包括单位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以(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既遂标准
不考虑财物是否为违禁品
商业受贿
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事后受贿
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
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
旧客观要件说: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
主观要素说: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
新客观说: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示或暗示的许诺
真实或虚假的许诺
责任要件:故意,主观上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思
处罚
适用贪污罪处罚的规定
其中索取贿赂的,应当从重处罚
诈骗罪
实践
以交易形式受贿:低卖,高卖
收受干股的受贿
假合作、假投资
假手赌博的受贿
安排工作获取薪酬的受贿
指示给于他人财物的受贿
收受房屋、汽车等的受贿
行贿罪
传统观点:主观目的
最新理论:既可以是主观要素,也可以是客观要素
不正当利益:规范的构成要素
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因行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行为人行贿时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注意: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包括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向斡旋受贿罪给予财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在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为自己谋取利益后),给予财物
注意: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犯罪较轻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单位行贿:双罚制
是对向犯,通常情况下,双方均成立犯罪,具有共犯关系
但不能成立彼此犯罪的帮助犯,而都属于实行犯
存在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主体: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区别(受贿罪)
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要求情节严重
不能以斡旋受贿方式实施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受贿
正常收取回扣、手续费 →不成立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前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之处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
实行行为:不能说明来源的 ←纯正的不作为犯
法院判决成立本罪后
查明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罚的是(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查明来源是非法的:按非法来源的性质认定犯罪(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
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侵犯财产罪
财产犯的法益
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
例
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甲成立盗窃罪
甲在晚上私自把因为自己违章而被交警扣押的摩托车开走 →甲成立盗窃罪
财产犯罪的结构
毁坏财物的犯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财物的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分类一
转移占有的犯罪
抢夺罪
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侵占罪
分类二
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
足以压制反抗 →抢劫罪
直接夺取,有伤亡可能性 →抢夺罪
其他行为 →盗窃罪
基于对方瑕疵取得
欺骗行为 →诈骗罪
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
不履行债务的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妨碍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
利用意思: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变态男偷女生内裤
为了燃柴取暖而窃盗他人家具
骗取他人钢材而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注意: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特定的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上的占有
仅限于自然人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财物(机器)占有
事实上的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
占有状态
他人占有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代为保管物
脱离(他人占有)但为(他人所有)的财物
遗忘物
埋藏物
常见的占有情形
死者的占有
观点一:死者占有肯定说
被害人死后对财物的占有继续进行
观点二:死者占有否定说
该财物自动转为死者继承人所有,属于遗忘物 ←张明楷
因此杀人者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或事后回现场拿走财物、路人拾取财物,都成立侵占罪
观点三:死者的生前占有说
死者的占有还在延续,符合以下条件后,杀人者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周光权
取得财物者就是先前侵害被害人的行为人
取得财物的行为与先前的侵害行为事件间隔极短
取得财物与先前的侵害行为几乎在同一场所
存款
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
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
行为结构
手段行为(足以压制反抗)
指的是狭义上的暴力(有形力)
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
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必须针对人实施
直接持有者
保管者
有权处分财物的人
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
胁迫
胁迫者是否真正具有当场加害意思和加害能力,不影响胁迫的成立
其他方法
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
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
注意: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目的行为
抢劫公私财物
财物
可以是动产,可以是不动产
总结
只能是动产
聚众哄抢罪
挪用资金罪
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
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
因果关系
反例
被害人逃跑,落下财物.....
被害人基于怜悯心交付财物
被害人喝了安眠药后,突然外出了
被害人被反锁时,一直在睡觉
责任要件
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入户抢劫
户:具有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入户方式
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携带凶器入户
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方式入户
对物暴力
对人暴力或胁迫
尾随被害人,趁门未锁而溜入户内抢劫
利用偷配的钥匙或者万能钥匙入户后抢劫
通过欺骗方式入户后抢劫
入户主体:入户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不成立入户抢劫(同居的儿子抢劫父母、舍友抢劫舍友)
入户认识:这是故意犯罪的当然要求
若果行为人对入户没有认识,只能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
入户目的
观点一:合法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故意:成立入户抢劫
观点二:非法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故意:成立入户抢劫
观点三:只有以抢劫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张明楷
入户时具有抢劫的目的
入户时具有事后抢劫的目的
入户时具有能盗窃就盗窃、不能盗窃就抢劫的目的
观点四(司法解释)
入户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后行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属于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公交
要求:公共性、运营性
大、中型出租车
公交、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
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
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
行为人可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也可以在公共交通工具外实施
行为人可以抢劫乘客,也可以抢劫司机、乘务员
劫持汽车后在抢劫的,数罪并罚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明知是正在使用的运钞车而抢劫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注意:.....对ATM机没办法抢劫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金融数额巨大的
多次:三次以上
数额巨大
目的:巨额
客观:有巨额
未遂:以抢劫巨额未遂来处理
其实与量刑规则矛盾
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结果加重犯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
此种军人或警察冒充彼种军人或警察
.........
司法解释: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不属于此种情况,按普通抢劫罪从重处罚即可
张明楷: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也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要求行为必须【显示或使用】枪支
枪支是指能够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
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注意: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质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凶器:具有杀伤力器物
硫酸
藏獒
锋利的石块
携带: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附近
要求
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不要求
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或显示凶器
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事后】抢劫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
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
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
注意:在必要时候,可以将(普通抢劫)评价为盗窃罪,使其也可以成立事后抢劫罪
主观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时候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的认定
(窝藏赃物中的赃物)与(先前所取得赃物)必须具有同一性
客观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暴力、胁迫与盗窃等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
暴力、胁迫的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暴力、胁迫的对象
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
只能是其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行为
司法解释:具备截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
张明楷:行为人取得(控制)被害人财物
与(故意杀人罪)
与(侵占罪)
与(绑架罪)
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在场的第三人索要财物 →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仍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 →成立抢劫罪
抢劫违禁品,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抢劫信用卡,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
验证密码后将被害人杀死: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在ATM取款:盗窃罪
在银行柜台取款:信用卡诈骗罪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多次抢夺的 ←两年内三次,不要求数额较大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抢夺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引起他人自杀】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抢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与(抢劫罪)
不是对立的关系,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成立抢夺罪,不要求其行为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评价为抢劫罪】
夺取他人财物时应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富哦去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抢夺夺取并放任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没有数额要求的)
多次盗窃
两年以上三次
入户盗窃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在户外为入户盗窃的正犯望风的,是入户盗窃的共犯
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或者牵连犯
入户抢劫时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
入户抢劫要求入户具有抢劫的故意,但入户盗窃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属于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注意:不是盗窃罪的从重情节或者加重情节,更不成立抢劫罪
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的财务
盗窃行为
可能使用欺骗方法
掉包
调虎离山
传统刑法:要求秘密窃取
新理论:公开窃取也属于盗窃
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只要使被害人丧失了个别财产,哪怕同时使被害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也成立盗窃
单纯使他人产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的特征,但之后主张,可能成立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备而使用的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
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
既遂: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
未遂
入户盗窃但分文未取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取得的是不值得刑法保护的物品
与(抢夺罪)
传统刑法理论:对立关系,抢夺要求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盗窃要求秘密窃取
张明楷教授:抢夺行为都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但盗窃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夺行为的特征
入户盗窃他人身份证、护照等物品,并利用该物品实施诈骗等犯罪 :数罪并罚
盗窃债权凭证后骗领财物、销毁凭证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债权凭证:盗窃罪,按票面金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后向自然人使用骗领现金:金融诈骗罪数罪并罚
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休会、丢弃债权凭证,没有骗领现金,且失主无法避免实际损失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
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仅成立盗窃罪
盗窃文物后又毁损文物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损文物罪,数罪并罚
盗窃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仅成立盗窃罪
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欺骗行为
内容是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的行为
单纯转移注意力(掉包、调虎离山)的欺骗行为,取得对方占有的财物,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
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一般性夸张,处于一般商业管理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不是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维持、强化了对方的错误认识
被骗者: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
被骗者与被害人
是同一人:二者之间的诈骗
不是同一人:三角诈骗
被骗人有处分权限或地位:诈骗罪(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被骗人没有处分权限或地位:盗窃罪
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处分意思
处分意思不要说:诈骗罪只要客观上有处分行为即可
处分意思必要说
严格论者:处分者必须对处分财物的内容,包括交付的对象、数量、价值等有全面的认识 ←周光权
缓和论者: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具有完全的认识,但要求认识到财物的性质、种类 ←张明楷、司考主流观点
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了】财产
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数额较大
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罪
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卖
将面粉冒充多出卖
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成立诈骗罪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
特殊类型的诈骗
找钱诈骗
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之后找到行为人,要求归还,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可能成立侵占罪
无钱食宿
伪装成有钱的样子吃霸王餐....诈骗罪
饮食、住宿后产生不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老板免除自己的债务的...诈骗罪
趁机逃跑、跳窗逃走...没有欺诈对方处分财产,只是单纯逃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敲诈行为
以形式上合法的内容非法勒索他人钱财,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以检举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不要求其恶害内容能真实地实现,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胁迫的内容的实现既包括由行为人自己实现,或者由第三人实现
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
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被胁迫者具有处分权限或地位
但被胁迫者与被害人不一定是同一人(三角恐吓)
处分财产
凡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必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要求除外)
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与(敲诈勒索罪)
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交付财物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罪
被害人虽陷入认识错误,但完全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敲诈勒索罪
普通侵占
行为主体: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 ←身份犯
行为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行为人事实上的占有
注意:占有辅助人拿走他人所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行为人法律上的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
提单的持有人占有提单所记载的财物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肯定说:相对于行为人,该财物仍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 ←周光权
否定说: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 ←张明楷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占有脱离物侵占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
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
邮局错投的邮件
楼上飘落的衣物
河流中的漂流物
死者身上的财物
埋藏物: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
主观: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与(盗窃罪):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盗窃罪: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委托物侵占:只能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
占有脱离物侵占:只能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身份犯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
毁坏
物质的毁弃说
效用侵害说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数额以1万至3万元为起点
如果三个月之内归还,这不成立本罪
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
进行非法活动的
要求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原则上没有时间要求
与(职务侵占罪)不是对立关系
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挪用公款罪
与(挪用公款罪)不是对立关系
挪用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仅限于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用途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成立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也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前提:行为人有支付能力 ←不作为犯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行为人应当支付,行为人仍不支付: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滥用职权 ←故意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玩忽职守 ←过失犯罪
造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财产等犯罪的 →想象竞合
与(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及时报告,但造成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两罪想象竞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罪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的犯罪构成,但玩忽职守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原因:故意可以评价为过失,但过失不能评价为故意
徇私枉法罪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动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包括附带民诉)中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先收受贿赂,然后徇私枉法 →一罪
徇私枉法后,明知对方的财物是自己违法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收受 →数罪并罚
徇私枉法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想象竞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对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员
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但必须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过失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人相勾结不征、少征税款:(逃税等罪的共犯)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想象竞合
索取、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数罪并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注意: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时间:签订、履行合同中
明知对方诈骗,还签订、履行合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罪
对方:合同诈骗罪(未遂)
双方通谋
贪污罪共犯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作为犯罪
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注意:不等于具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行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想象竞合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自伤罪
自伤
行为人亲手伤害自己
利用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自己
使自己轻伤变重伤
投降罪
动机:贪生怕死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刑九修改内容
站时造谣惑众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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