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概述
2018-06-08 16:41:35 19 举报
AI智能生成
法硕债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的发生根据
概述
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事实
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消灭
清偿
解除
抵销
法定抵销
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抵销
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自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构成要件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形成权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抵销权成立之时
合意抵消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没有溯及力
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条件
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若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
债务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效力
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后应即使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若债务人无法通知,由提存机关履行此义务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
混同
债法概述
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
概念
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质上
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要素
主体
债的当事人
债权人
享有权力的人
债务人
负有义务的人
均必须是特定的
原则上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也可以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内容
债权
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
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
客体
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积极给付
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消极给付
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债的内容
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
债权的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权能
请求权能
保持受领权能
欠缺此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保全全能
处分权能
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
债务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做出给付得义务
作为
不作为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具有期限性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还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而发生
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不真正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
发生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
法定之债
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认的债
发生原因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
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多方是多数人的债
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
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予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方式
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给付标的
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予以特定
该选择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选择权行使后不得撤回,效力溯及到债之发生时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
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选择之债,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
依合同发生的选择之债,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
因其他标的发生履行不能而只剩下一种可给付标的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
简单之债中当事人只能给付约定的标的,不能以其他标的替代。选择之债中的给付标的须以一定方法特定使之转化为简单之债后才能履行
简单之债的给付标的无法履行时发生履行不能,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全部无法履行时时才发生履行不能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
在债之关系中,给付标的可以分割的债
不可分之债
在债之关系中,给付标的不能分割的债
不可分之债可以依照给付的性质不可分而产生
也可以是给付性质上可分,但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不可分而产生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
在债成立时,给付标的物就已经确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
在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区别
1
特定物之债中的债务人必须交付特定物,如果该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则发生摘得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种类物之债中,出该类型的种类物全部灭失外,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2
特定物之债中,标的物的全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
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之时
主债和从债
主债
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
从债
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货币之债
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
金额货币之债
特定货币之债
特种货币之债
利息之债
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
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
0 条评论
回复 删除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