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2018-06-08 16:41:23 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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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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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赠与合同
概念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转让财产的一方当事人
受赠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特征
单务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
无偿合同
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故仍为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效力
赠与人的义务
交付赠与财产并转移其权利
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 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殊终止事由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予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借款合同
概念特征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主要特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的所有权的合同
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办理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有偿合同
要式合同
贷款人主要义务
按期足额提供贷款
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保密义务
借款人主要义务
提供真实情况
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按期支付利息
按期返还借款
容忍检查,监督的义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约定
实践性合同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中的一种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
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保证租赁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
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的权利
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
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的方法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也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其他设施
支付租金
于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权利
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
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物权化
指为了强化承租人的地位,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对抗第三人的现象
租赁物物权化是对传统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具体表现
买卖不破租赁
特殊规定
一房多租
履行顺序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请求接触合同,赔偿损失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外,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不得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出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但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应当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一方
买卖的标的物:由出卖人出卖而买受人受领的对象
双务合同
核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质量瑕疵
无约定/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权利瑕疵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价格上涨时
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
受领标的物
标的物的风险分担和利益承受
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货交第一承运人
例外
在途货物买卖
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种类物特定化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解除
特殊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至少3期
出卖人权利
出卖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
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解除合同
保留所有权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的,动产交付时,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样品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使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视为同意购买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互易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另一方使用这些能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殊的买卖合同
适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供应人通常是专营的
使用人往往是社会大众
合同标的具有垄断经营性
一般由国家垄断经营,故国家对其价格实行严格控制
需要特定的设施才能到达使用人
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
供应人供应和使用人支付价款都处于持续状态
合同目的具有公益性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而不是营利,故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而不能拒绝使用人通常,合理的要求
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中断供电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及时交付电费和其他法定费用的义务
保持安全用电的义务
供电人有正当理由停电,限电时的配合和协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该合同集信贷与租赁为一体
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
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是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
权利
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物
义务
购买租赁物并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
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还应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承租人
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并决定租赁物的条件
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有权就该标的物的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依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妥善保管使用与维修标的物
对租赁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于合同终止时返还标的物
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达成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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