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8-07-18 16:07:2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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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条件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
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
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税款计算
一般纳税人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同下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同单位
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住房
同个体工商户
不用预缴税款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管理
时间
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抵减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开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自行开具
不能自行开具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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