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019-04-18 17:31:4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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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总论
主体
调控主体(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和执法
宏观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
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权等)
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
货币发行权
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
产业调控权
价格调控权
规制主体(市场对策权)
法律行为
特征
1.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形式有效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否则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否则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视听资料、沉默)
实质有效要件
1. 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愿自觉做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一致
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强迫 × 诱导 √)
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强迫 × 诱导 √)
3. 合法(性交易 × )
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本质在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具有可撤销因素,但不一定撤销
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不告不理态度
撤销权人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撤销具有溯及力,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种类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法律设定,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指定)
代理权的行使
国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行为恰好类似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以被代理人(人民)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公司、政府都存在代理问题
无权代理
追认
被代理人明知不做否认(默认)
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过代理权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被代理人错误表示、被代理人将有代理权证明文件(如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代理人致使误信、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无过失相信超越代理权或违反代理人意思的民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仍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空白无日期证明文件)
代理关系终止
仲裁
基本原则
自愿
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
仲裁组织独立行使仲裁权
一裁终局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适用情形
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争议
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协议
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效力
1. 不能随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 起诉限制,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只能先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3. 对仲裁组织来说,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 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人民法院裁定 > 仲裁委员会决定;提交有效仲裁协议,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先仲裁;不提交,视同放弃仲裁协议,继续审理
无效仲裁协议
约定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缺乏实质有效的法律要件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程序
1. 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
2. 组成仲裁庭
3名仲裁员(设1首席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有独立性回避原则
3. 仲裁裁决
一般应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协议不开庭
可自行和解,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申请,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可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或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签收调解书前反悔,应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4. 仲裁效力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
概念
行政诉讼
根据当事人请求,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解决经济纠纷
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裁决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的,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可以有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重大影响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由它审理的案件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使用范围:债权纠纷中的合同纠纷、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1. 原告起诉受理
2.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 人民法院立案后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给被告
4. 被告收到起诉状15日内提出答辩状
5. 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发送至原告
开庭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简易程序
适用简单民事案件的即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裁定
解决程序事项,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书面或口头形式,一般不能上诉
判决
解决实体问题,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书面形式,一审判决可上诉,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审判监督程序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依法提出再审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生效日/规定律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不适用于存款本息,国债、金融债、公开发行债权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使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期满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般诉讼时效
2年
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伤害要求赔偿 /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 延付或拒付租金 /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
1年
长期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3年
船舶油污损害请求权
从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不得超过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4年
2-20年
最长诉讼时效
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因一定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通常为不可抗力,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当事人一方以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方式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延长
公司法律制度
登记
管辖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
登记事项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人不得担任
公司类型
股东出资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分公司登记
年度报告公示
1.1-6.30
证照档案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穿透)
国有独资公司
国资委为唯一股东
不设股东会
国资委委派董事会成员
国资委委派监事会成员,监事不少于5人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3-13人
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 3人,不少于1/3职工代表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5-19人
监事会
≥3人
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高管资格和义务
股票发行
公司债券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财产权
担保
对外投资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
可以比喻成个人的“别名”
非法人,独立民事主体,但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合伙企业
概念
设立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事务执行
与第三人关系
入伙和退伙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2,50],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金融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概述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存款业务
贷款业务
证券法律制度
概述
证券发行
概述
证券发行
股票发行
首次公开
上市公司公开
上市公司非公开
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
债券发行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
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
证券交易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
债券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
持续信息公开
首次信息披露
持续信息披露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
保险法律制度
概述
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以保险时约定的金额为限,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
特征分类
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基础
概念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能力
票据行为能力
法定形式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种类
金额
收款人
票据日期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所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权力取得
行使与保全
补救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权力的消灭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抗辩
概述
票据伪造和变造
伪造(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委付证券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背书
概述
形式
连续
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如过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如过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承兑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的行为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
承兑成立
付款人将已承兑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付款人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保证
付款
概念
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
本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本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中国规定的本票是银行本票
自负证券
记载事项
见票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委付证券
分类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出票
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合同法律制度
基础
概念
合同订立
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
合同担保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具体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
多式联运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增值税(VAT)法律制度
概述
纳税人
征收范围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税率
17% 基本税率
16%
11% 低税率
10%
6% 低税率
6%
0% 税率
0%
主要为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税率,简并入其他税率
2018年5月1日起,17% 降至 16%,11%降至 10%
征收率
3%
2014年7月1日将6%和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
不予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进项税额转增的规定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90日
简易征收项目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3%)* 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征收率)* 征收率
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3%)* 2%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自产自销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向社会收购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由残疾人组织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免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开具的发票也不能给下游企业抵扣,也不缴纳相应的附加税
放弃免税权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 100%
即征即退 50%
限额即征即退
实际安置残疾人数* MIN(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的限额,3.5万元/人 )
⭐ 进项可以抵扣,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附加税需缴纳
先征后退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 进项可以抵扣,征收入库后达到一定条件退还,需缴纳附加税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
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 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
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为起征点,按次纳税额,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
由各地政府按地区经济情况在区间内取值
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计税货币
简易征收政策管理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征收范围
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扣除额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收入总额
概述
确认方式
权责发生制
税法优先
收付实现制
股息红利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
租金收入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收入的实现
直接确认
分期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超过12个月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企业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
概述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优惠方式
减税
免税
低税率
税额减免
税额抵免
减计收入
免税收入
加计扣除
加速折扣
投资抵免
弥补亏损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税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其他法律制度
预算法
预算体系
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编制
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
决算
预算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反垄断法律制度
概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
纵向垄断
垄断行为豁免
行政行垄断
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欺骗性标示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概述
专利法
概述
专利权客体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专利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权内容及保护与限制
商标法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概述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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