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2020-07-13 14:47:36 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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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编 总论
侵权责任法概述
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侵权责任法概念、特征、体系、渊源和立法目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的概念
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6、7条;
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3款;
1、《侵权责任法》第6、7条;
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3款;
1、行为人的某种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被确认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基础;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基础一般地抽象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基础一般地抽象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体系
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元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英美法系中属于严格责任公司的部分;
2、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形态;
3、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而是特定情况下分担损害后果的问题。
2、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形态;
3、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而是特定情况下分担损害后果的问题。
多元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基本,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无过错原则为例外
归责原则的意义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的含义
1、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2、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说明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
3、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中心环节;
4、行为人过错之大小最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2、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说明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
3、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中心环节;
4、行为人过错之大小最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法律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理论依据:
1、法律调整应尊重行为的相对自由;
2、法律制裁应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3、法律规范应当成为昭示道德观念的手段;
4、法律制度应当保持适当的弹性。
1、法律调整应尊重行为的相对自由;
2、法律制裁应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3、法律规范应当成为昭示道德观念的手段;
4、法律制度应当保持适当的弹性。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无过错和过错推定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2、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负担的分配方法: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第二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负担的分配方法: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第二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1、3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81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85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4、87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88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90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91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1、3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81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85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4、87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88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90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91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2、是过错责任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仍以侵权人一方有过错为责任根据。
2、是过错责任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仍以侵权人一方有过错为责任根据。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
1、这些薪给或物即使尚未发生对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也包含者产生损害的巨大可能性(危险),这种危险是“高度”的或者“超常”的或“不合理”的;
2、存在在先法律关系(如监护、雇佣等),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对另一方(加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具有控制力;
3、就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地位等相比较,行为人总是处于优势地位
行为人或物的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高度的、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危险,在先的特定法律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即行为人的可归责事由。
1、这些薪给或物即使尚未发生对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也包含者产生损害的巨大可能性(危险),这种危险是“高度”的或者“超常”的或“不合理”的;
2、存在在先法律关系(如监护、雇佣等),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对另一方(加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具有控制力;
3、就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地位等相比较,行为人总是处于优势地位
行为人或物的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高度的、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危险,在先的特定法律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即行为人的可归责事由。
(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
2、不考虑行为认过错;
3、但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2、不考虑行为认过错;
3、但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适用)(1)产品致人损害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的责任除外);(6)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适用方法)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但是受害人需要证明: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责任限制)规定最高赔偿金额
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般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包括受害人重大过错)
但作者认为也不能将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适用于一切无过错责任案件
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第41条
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概念
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
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3、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
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
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3、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
三要件和四要件
三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四要件: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四要件: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加害行为
概念:
1、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2、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
3、
1、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2、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
3、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概述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原因叠加行为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聚合
责任抗辩
责任抗辩概述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原因
第二编 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赔偿损失的基本问题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的一般规则
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其他侵权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分支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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