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2019-07-10 19:08:34 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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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法
民法通则
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法
总论
物(物权的客体)
性质
非人格性
分支主题
2、中①完全行为能力人 ②无偿捐赠 ③自愿(完成前可反悔) ④不得有偿买卖
可支配性
Eg:日月星辰等非物权的客体
有用性
须有价值
种类
动产vs不动产
用益物权只能是设立在不动产上
主物vs从物
从物是一个独立的物,功能附属主物,辅助主物之功效并和主物同归一人。从随主走,主从物一并转让,
Eg:电视机vs遥控器,汽车vs备胎(汽车的轮胎是汽车的一部分,非从物)
原物vs孳息
孳息是原物的收益和产出,可天然,可法定,与原物分离。其性质是不劳而获,so租金、利息是孳息,股息、投资收益非孳息。
物权
物权法定
(3)违反该约定产生违约责任
(1)中,约定的物权无效,(2)中约定在当事人中有效
物权保护
返还原物请求权
前提
在谁手,跟谁要
要件
&地役权人(考得少)
合同债权中不当得利强调利益与物权无关,无因管理不构成占有本权
Eg:A的东西被B偷走,租给C,C为直接占有人,B为间接占有人,BC无占有本权,都物权占有,承担返还义务
❸如果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不能对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5)时效:与通则相同,但注意,所有的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时效
排除妨害请求权vs消除危险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针对的是现实妨碍(Eg:A在B家旁边开洗车场,水已经流进B家)
消除危险请求权针对的是将来的妨碍(Eg:A在B家旁边开洗车场,水将要流进B家)
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通道一
图片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意定:基于法律效力签合同)
通道二
物权变动三原则:区分原则、有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机动车的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三种观念交付
通道三
物权公示
登记
交付
所有权
共有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债法
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
给付行为
主义务
决定合同性质,违反主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可独立起诉。可要求损害赔偿
从义务
辅助主义务,增强、扩大、放大主义务的作用。违反从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违约责任。但如果影响到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可独立起诉。可要求损害赔偿
EG:买房子没给使用说明书,不能解除;买名贵狗没给血统证书,可解除
可依据法定
:EG:客运公司主义务运送人,从义务运送行李
可依据约定
EG:买空调,约定安装
可依据交易习惯
EG:交付单证、血统证书等
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附随义务
与主义务无关,超越了主义务的范围,已进入到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可财产的保护范畴,不再限于合同给付本身。只要未发生实质损害,不能独立的去起诉要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EG:商场保证顾客不滑到,给已买物品打包
一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既非法定,也非约定
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照顾、告知
债的发生
意定之债
合同、单方允诺、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债的相对性
第三人可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不能主张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第三人)
EG:A在甲花店买999玫瑰花送B,甲花店让乙花店送,A同意。B为第三权利人,乙为第三义务人。B不能请求送花,乙不能被请求,只能A请求甲。
EG:上题中,乙花店收到花后发现999玫瑰里有555菊花。有违约责任,购买者主张违约责任,追究收钱签合同的甲花店。
第三人的过错不是当事人在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违约责任依然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EG:上题中,菊花为丙花店掺入。
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VS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VS种类之债(有标的物的债,非劳务之债)
特定之债不能替换履行,如果特定物毁损灭失,只能损害赔偿,风险转移见合同法
种类之债可以替代履行,风险转移见合同法
单一之债VS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单一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集合体(TFboys)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多个
如果一个多数人之债没有明确是连带还是按份,推定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须法定或者约定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对外连带,内部依然按份
按份之债VS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VS选择之债(债的标的【即履行行为】是否可选)
量变是简单,质变是选择
EG:M记餐券的A套餐和B套餐;和旅行社签合同飞机或者火车送回甲对乙说如果三年之内考上公务员,愿意赠送住房或者宝马,乙同意,2年后考上。此题中特定之债,选择之债。
EG:甲拿100元到粮店买粮食,5kg大米或者白面,选择之债;3kg或者5kg大米,简单之债。
单一之债与简单之债如何区分?
单一之债看主体,简单之债看行为
主债VS从债(从随主走)
保证之债
利息之债
财物之债VS劳务之债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的时候,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
债的履行
主体
既可以由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不影响债的相对性
标的
如果履行标的达不成一致,按相关合同法解释、行业标准
代物清偿: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
前提:原债务有效
他种换原种
双方有合意
是实践合同,须要有现实的受领给付
履行地点
见合同
债的转移和消灭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模型: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受让人
内部效力:AC成立生效
对债务人效力:对B通知生效
抗辩延续:B对A的履行抗辩和时效抗辩都可以对C抗辩
抵消延续:AB互负债权债务
前提:B的债权先于A的债权或者与A的债权同时到期,即B的债权已到期或者即将到期
不允许三方抵消,此处是特殊保护
时效中断:通知B时时效中断
从随主走
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退出,再加个债务人
连带责任
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进来
模型:A债权人,B债务人,C债务承担人
内部有效:BC之间,直接有效
外部须同意
债权人A同意生效
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责
抗辩延续
抵消不能延续
债的概括承受(基本不考)
有约定从约定
法定概括移转
买卖不破租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追偿权
代位求偿权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企业法人的合并,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后的追偿权
债的消灭
清偿(履行)
清偿抵充
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担多个同种类债务
EG:张三欠李四借款20万,损害赔偿10万,无因管理10万
已到期的优先于未到期的
几项债务都到期的,无担保的优先于有担保的
担保数额相同的,债务重的优先于债务轻的
EG:张三对李四有个20万的借款,有个10万的,都是以张三的房子做抵押,先还20万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永远不是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
效力
外部:债权人的债权消灭
内部:第三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就高兴还钱
无因管理
基于委托合同
基于合同,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委托合同无效,还是还了
找债务人要不当得利
履行瑕疵
经过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代理行为,不完全履行的部分,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相当于无因管理,第三人责任自负
与保证担保、债务承担的区别
代为履行
可以不履行
提供保证
保证关系的债务人
进入债务关系成为当事人
IF未经过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单方面给一承诺说要替债务人还钱,只能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代物清偿
抵消
法定抵消
形成权,但该形成权无须诉讼,通知即可
对方认为抵消不成立,三个月内诉讼,未诉讼,继续有效
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与其他所有形成权一样)
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品质和种类相同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依照债的性质可以抵消(如果双方负不作为之债,不能抵消)
注意
谁抵消,谁主动。
主动债权是指主动提出抵消的债权
主动债权在抵消的时候必须满足的条件
已到期
EG:乙欠甲5万为A债权,甲欠乙5万为B债权。A债权到期,甲主张履行,B债权未到期,乙主张抵消,不可以。
不受抗辩
EG:A债权未过时效,B过。乙主张抵消,不可以。
EG:A债权为甲卖表先货后款,货已付,B债权为甲买珠宝先货后款,未付货。B主张抵消,不可以 。
如果主动债权有瑕疵,如没到期等,只能合意抵消
第三人抵消原则上不允许,除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保证人可以援引抵消权
故意侵权之债不得作为被动债权被抵消
受害人可以主张抵消,侵权人不可以
子主题 1
合意抵消(不考)
提存
提存后不光转移的是所有权,还转移风险和孳息。提存费用也是债权人负担。
免除和混同
免除
免除是单方行为(意思生效),是有相对人的行为(到达相对人生效)。
效力:债务消灭。主债务消灭,从债务消灭;从债务消灭,主债务不消灭。
混同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解除(见合同法)
三要件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无约定义务,无先行为义务
涉他合同无效了,EG:甲受乙的委托对丙做了保证,向丙清偿,清偿后发现委托合同不成立。不当得利无合同才是无因管理
EG: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丙是邻居,乙丁是好友,一天甲突生疾病,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忙把甲送往医院,并且把甲的小孩临时委托给丁照看,丁疏于照看,导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乙丁委托,甲委托乙,乙转委托丁,有授权或追认或情况紧急,转委托有效乙送甲医院无因管理丁照看小孩是委托合同,丁违反委托合同,甲丁违约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客观管理了他人事务
三不可
违法行为不可
EG:帮小偷隐匿赃物
不作为不能无因管理
EG:保密义务,忠实义务
专属行为
EG:婚姻
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符合他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与动机无关,须符合他人的主观意愿,或站在社会第三人的角度
特定他人,非博爱
EG:甲见邻居房屋失火前往救助,后来查明该房屋是乙所有,出租于丙,抵押于丁,投保于戊,并出卖与庚。甲对乙和丙无因管理
EG:甲见乙驾车撞伤路人丙,于是送丙就医。甲对乙、丙无因管理
EG:把他人院子里种的名贵花草当杂草拔掉,不构成无因管理
EG:替他人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无因管理VS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无义务
无权代理客观管理他人事物
无权代理不一定为他人利益
为他人利益
管理的法律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如果以本人的名义为之,既构成无因管理又构成无权代理
EG: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病住院无法办理,乙以甲的名义出租于第三人
甲开公司的车出去办事,半路车坏,自作主张将车送B修车厂修理甲超越权限,无权代理,无因管理
不为他人利益
甲代收代付了乙骗甲说是邻居丙购买的保健品,不符合邻居丙的主观意愿,站第三人角度也不会乱买保健品
特殊情况
如果为本人履行法定或者公益债务,即使违反本人意思,也会构成无因管理
EG:缴纳税款为公益债务,赡养老人为法定义务
如果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即使……也……
EG:救助自杀者
四特例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误信管理)
不构成无因管理,只能成立不当得利
EG:甲是一个农民,晚上回家把路边的牛错认自己的,领家吃料洗澡,后来发现是邻居的牛邻居不当得利,须把草料费,水费,劳务费等返还
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
不构成无因管理,与他人无任何法律关系
EG:甲是一个农民,晚上回家把路边的牛错认邻居的,领家吃料洗澡,后来发现是自己的牛不构成无因管理
主观为他人A,客观为他人B
构成无因管理
EG:甲是一个农民,晚上回家把路边的牛错认邻居乙的,领家吃料洗澡,后来发现是丙的牛构成无因管理
主观为大家,客观为大家
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而是公益行为
EG:为进山打猎的不特定人数的猎人不滑到,把山的雪打扫了
EG:马路上的井盖丢失,买了装上,算无因管理,因为是有责任人的,管理了市政部门的事务
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符合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故意和重大过失赔偿,轻过失免责
继续管理义务
计算报告以及移交管理成果的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
必要债务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无因管理中不需要有实际受益的结果
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
一方损失,一方因此受益,无法律依据
认定,分类
给付型不当得利
为履行债务而让对方受益,后来发现债务根本没有(EG: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等等)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非债清偿
EG: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田。乙不当得利,返还雇工,而非甲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EG:某公司向甲出售月球上的一块土地,售价300万欠缺住店经验的乙误将房间中的红酒当免费提供的而消费。重大误解的合同被撤销,乙不当得利。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因解除条件的成就或终期届满失去效力,或合同被解除
EG:甲赠与乙汽车一辆,以乙出国为解除条件,乙果然出国。
EG:甲乙达成买卖小鸡的合同,甲先付款约定此日交货,当日大火烧死小鸡,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给付目的不达
合同开始有效,后来无效
EG:彩礼,双方没有登记,或者没有共同生活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基于行为或者事件
受益人行为→基于侵权获利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EG:甲保管乙的画,将其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卖画的钱,不当得利。
EG:甲保管乙的画,将其卖给知情的丙,丙非善意取得。乙可以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丙返还原物
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擅自出租或者转租他人之物
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
受损人行为→误信管理
第三人行为和事件→添附
第三人:甲装修,雇工把水泥用在了乙甲
事件:鱼跳进了别人家池塘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
道德义务给付
EG:没有抚养义务的,以为有抚养义务,爷爷十根金条,朋友婚礼随礼
提前履行
明知无债务而任意给付的视为赠与
不法原因之给付
EG:赌债,行贿受贿
但只有一方不法,还是不当得利,EG:绑匪赎金
反射利益
EG:甲投资建一广场,附近乙的房子价值剧增,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清偿自然债务
过时效的
两线三区中的中间那区
强迫得利
EG:去吃饭,吃完让付洗车费,只要不认可,则没有利益
EG:甲装修,雇工误装乙的新房,乙如果认可,构成不当得利,不认可,就不构成不当得利,还构成侵权
法律后果:还
不当得利是否灭失
不当得利没灭失
还
部分或全部灭失
受益人善意
剩多少换多少,返还现存利益
受益人恶意
有多少还多少,返还所受利益
EG:甲在超市买三斤巧克力,超市多给了他二斤水果糖1、甲一路走一路吃,到家全吃光。不当得利未灭失,甲已经得利了,返还二斤水果糖的市场价。2、甲不知情,上公交车,袋子漏小洞,水果糖丢失。不当得利灭失,甲不知情,返还现存利益,看袋子里还剩多少还多少。3、甲知情,上公交车,袋子漏小洞,糖都丢失。不当得利灭失,甲知情,为恶意,返还市场价。
不知道自己无债务而清偿
不当得益
知道无债务还清偿
赠与
明知他人债务,并且无抗辩权,第三人代为清偿
明知他人债务,有抗辩权,第三人代为清偿
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合同法
总则
合同的订立
要约和承诺
要约
要约承诺规则
要约人须特定,受要约人无须
要约须有缔约意图,及受要约人有承诺权
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当事人
数量
要约要请
价目表/标价菜单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例外:要约
1、商业广告中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和数量
2、商业广告中直接注明是要约
3、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对房屋和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缔约意图和缔约价格有重大影响
EG:开发商说该房青山绿水远离闹市,结果假山是绿的水是腐烂的楼是没有信号的,非要约,不够确定
EG:开发商说该房距离天安门5分钟,有8个公交线路,2地铁,小区内有2大型购物超市和2医院,结果5分钟是极限理论时间,公交小区门口没站,地铁没通,2个小卖部叫商场,2小诊所。距离天安门5分钟,8个公交线路,2地铁非要约,因为非规划范围内,小区内2大型购物超市和2医院为要约,可以要求违约责任。
要约生效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有承诺权
反悔机制
要约的撤回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之时
撤回的是未生效要约
要约的撤销
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承诺发出之前
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已经做出承诺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不会撤销
EG:静候佳音
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未合同的履约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拒绝
要约的存续期限经过
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要约被撤销
承诺
承诺效力
到达对方承诺生效
承诺的撤回和撤销
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
到达之前撤回
到达之后合同成立,无法撤销
承诺的迟到
未迟发而迟到
原则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的
因迟发而迟到
原则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变有效
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
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反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事先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的变更
总结:
如果承诺对要约做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一律无效
如果承诺对要约做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如果承诺未迟发而迟到的,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如果承诺迟发而迟到,原则无效,例外有效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发出后,要约到达前,可撤回要约
要约到达后,承诺发出前,可撤销要约
承诺发出后,承诺到达前,可撤回承诺
承诺到达后,合同成立(除实践合同须交付,要式合同须书面外)
合同成立
必要条款
当事人、标的、数量
成立时间
一般情况:达成合意,即承诺生效时间
特殊情况: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
签字时间不同,以最后签字时间为成立时间
地点
如果双方签字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的签章地或盖章地不符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签字盖章地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盖章的地方为合同签订地。
格式条款的合同订立规则
订立阶段
提示和说明义务: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
效力阶段
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此处是关键权利义务)
生效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的理解去解释
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如果又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件优先
合同的内容
还是当事人,标的,数量
欠缺必要条款,合同不能成立
一般条款/重要条款
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
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以漏洞填补
协议补充
交易习惯补充
法定补充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
前提条件
同一合同
双务合同
对待给付部分抗辩
对待给付都没有履行完毕
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
顺序/先履行抗辩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主张(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
先履行义务方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后要通知对方,等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
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步骤
举证
传言不行
中止
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
VS现实违约
双方当事人
对方债务到期之前,且有履行不了的可能性(如果到期,只能主张现实违约)
方式
明示
告诉对方不行
漠视
EG:一物二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
后果
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VS预期违约
如果一方陷入履行不能,既可以主张不安抗辩(防守),也可以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进攻)
不安抗辩须四步举证、中止、通知、再解除,预期违约须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主体变更
即合同的转让,见债的移转
成立生效
通知生效
抵消延续
时效中断
合同的内容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
VS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想不到、躲不开、搞不定
情势变更想不到、躲不开、搞得定(但搞定的代价太高了,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G:甲乙9月29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10月8日过户。北京9月30日限购,限贷。IF甲失去购房身份,只能买居住权,不能所有权,得等啥时候有身份啥时候过户,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IF甲失去限购资格,则继续履行对甲明显不公平,要付出过大的代价。
情势变更的一般情况:物价巨额飞涨,汇率大幅变化,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物价小幅上涨,汇率小额变化为商业风险。
EG:甲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缴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以后,高考能达到二本线,结果已达到了去年的二本线,没达到今年的二本线。本题中,二本线的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不属于,可预见。随违反教育规律,但是有效。
必须经过诉讼
可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解除
分类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双方解除,无赔偿
情势变更
双方解除或变更,无赔偿
违约解除
须到达根本违约的程度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因履行迟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方预期违约的是主债务
一方有根本违约
不安抗辩权任意解除权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付款金额到达合同总额1/5以上的
借款人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合同解除权
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合同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出卖人违反从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谁违约,对方解除,谁违约谁赔偿
任意解除
解除权人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旅游者
谁选择,谁解除,谁解除,谁赔偿
不定期解除
不定期租赁、不定期保管
双方解除无赔偿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原则通知解除
例外:情势变更须诉讼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中涉及到的催告
合同法94条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未违约方催告)
结果:产生合同解除权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违约方催告)
结果:消灭了解除权
物权法168条
地役权的义务人如果因为对方不给钱要解除合同的话,需要经过两次催告
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方解除合同应该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三个月内去人民法院诉讼或仲裁
行使解除权用通知
提出异议用诉讼(有仲裁条款款的仲裁)
三个月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向将来发生效力
终止履行
溯及力
和时间流逝有关的继续性的合同没有溯及力
EG:租赁,讲课
非继续行的合同
EG: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合同解除时为了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影响救济条款的独立性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现实违约
不履行
迟延履行
不适当的履行
无免责事由
一般
自然灾害
地震、泥石流
政府事件
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
罢工,战乱
例外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了不可抗力
迟延交房后发生地震不免责
免责条款
约定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
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定责任
继续履行/强制履行
无须继续履行的情况
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EG:标的物一物二卖
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EG:人死物灭失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
劳务性的债务,涉及他人人身自由、尊严
债务的履行成本太高
EG:一骑红尘妃子笑
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履行的
不强制履行,转为损害赔偿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
惩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
退一赔三,500保底
食品安全法
损失三倍,或价款十倍,1000保底
补偿性(民法)
约定
法定
完全赔偿规则
既赔偿实际损失,也赔偿可得利益
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方能预见的损失赔,预见不到的不赔
减损规则
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不赔
过错相抵规则
双方当事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违约方赔偿的时候要做相应的扣减
损益同销
因违约受利益,损失和利益要扣减
约定责任
定金和违约金
合同中有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定金
唯一一个既是要式合同又是实践合同的合同
书面成立,交付生效
最高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给付定金方违约,定金就没喽;收受方违约的,双倍退还
三金(赔偿、定金、违约金)同时存在
定金和损失赔偿金可共用,但不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考)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选违约金
因为都是对全部损失的救济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少,造成的损失多,增加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多,造成的损失少一点,法院不变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损失的30%),适当减少
定金和违约金,择一行使
因为都是约定的
EG:甲乙之间设立买卖合同,甲卖乙买,双方合同标的100万,甲违约。
如果,定金10万,违约金30万,乙主张违约金,并返还10万定金,请求是40万
如果,定金30万,违约金30万,乙选择违约金,请求60万
如果,定金30万,违约金30万,实际损失40万,乙选择违约金,请求70万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三次以上才算分期
买受人欠款达到总价的1/5(指该付没付的,非未付的)
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受人自始失去所有权需要付使用费(不当得利返还)
试用买卖
如何认定试用买卖
出卖人有出卖的要约,买受人没有愿意购买的承诺
特点:给了买受人自主决定不买的自由
非试用买卖
达到一定条件则必须买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或者退还标的物
同意购买的认定
默示,过试用期未还
试用期部分府付款
试用期间出租、出卖、设定担保物权
试用期间如果无约定,由出卖人确定
VS分期付款
试用买卖无使用费
所有权保留
专属动产
只保留所有权,不保留风险,风险随交付正常转移
以出卖人的取回权担保合同的价款
买受人已经直接占有,SO,直接占有的移转在线,所有权的移转在后(与占有改定相反)
出卖人取回的条件
买受人违约
未按约定比例付款,即迟延履行,该违约无数额限制,不同于分期付款
未按约定特定条件履行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其他不当处分的
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的价款,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
如果买受人已经把标的物再行转让,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
取回是个过渡措施
取回后,买卖合同继续有效,买方有付款义务,卖方有交货义务
卖方给卖方回赎期间,要求买方付款或将标的物从第三人出追回
买受人做到,出卖人会二次交付,如果没做到,出卖人交货义务消灭
出卖人二次出卖给第二买受人的钱,根据原买第一买受人的定价,对第一买受人多退少补
出卖人的二次出卖标的不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反
所有权保留与分期付款的关系
区别
分期付款:动产、不动产
所有权保留:动产
分期付款拿回标的物基于解除合同后的恢复原状
所有权保留取回是因为保留了所有权
分期付款取回理由为迟延付款,该付未付达总价的1/5
所有权保留只要有违约(除75%,第三人善意取得)
取得的后果:恢复原状
二次出卖,多退少补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付款方欠款
如果付款不到75%
能否行使分期付款中的解除权
可以
能否行使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
如果付款大于等于75%,小于等于80%
否
如果付款大于80%
商品房买卖
合同效力规则
预售许可证可以决定合同效力
但预售的备案登记是行政法的义务,不影响合同效力
认购书
为买卖合同的预约,即签了认购书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对认购书的违约
惩罚性赔偿责任
严重欺诈(虚假宣传为一般违约)
先卖后抵、一房二卖
无权处分+欺诈
先抵后抵、先抵后卖、先卖后卖
先已经有了登记,so无权处分
法律上的欺诈非事实上的欺诈(海景房无海)
无预售许可或提供了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隐瞒了房屋是拆迁、补偿房的事实
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惩罚性赔偿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迟延履行的解除权
当买受人迟延付款的时候或者是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时候,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履约催告),三个月不履行,即产生迟延履行的解除权
该权利行使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经过迟延方催告后3个月(即上面再加3个月),或者没有催告的那么解除权发生之后1年内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迟延履行过户手续的,出卖人履行房屋所有权变更义务的履行期限是90天
如果标的物为一尚未建设的房屋,房屋交付使用起90天
如果是已竣工的房屋,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
因出卖人的原因在移转房屋所有权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以后1年不过户,买受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出卖人请求违约,买受人赔偿损失
一物数卖
不动产的一物二卖
物权归属只看登记
买卖合同有效,其他人追究违约
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前提:多个买卖合同都有效
顺序为,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所有权→优先权→优先权
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顺序
1、受领交付,取得所有权,可以提两个诉讼
要求过户登记(给付之诉)
确认物权请求权(确认之诉)
2、完成登记,没有所有权,只能提一个诉讼
要求交付(给付之诉)
3、合同成立在先,只能提一个诉讼
要求交付+登记(给付之诉)
机动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已交付的,未交付的没有所有权,非善意第三物权人,不涉及到对抗谁
EG:甲将车交付A,又登记给B,B不能对抗A,还得把登记还给A
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无须交付,合意即成立生效
轻过失免责
赠与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毁损灭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
故意不告知
保证无瑕疵
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事由
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完成后
除斥期间
知或者应知可撤销事由后1年
只能本人行使
任意撤销权
动产交付之前,不动产登记之前,除
公证的
道德的
公益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把赠与人搞死了或者失去了行为能力
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通知行使
VS债权人撤销权
形式
赠与人撤销对受赠与人的赠与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赠与
形式时间
任意是完成前
债权成立以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权
赠与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
借款合同
商业借款合同
要式
有偿
双务
诺成
执行央行利率
民间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式,不要式
有偿,无偿
单务合同
归还义务
实践合同
交付生效
民间利率
利息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无息
子主题 2
其他民间借贷(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和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有偿,无偿(有无利息)
借款义务,归还义务
民间借贷的特殊规定
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1、12、14条)
不当然无效
关键看用途
生产经营有效
转贷无效,除借款人善意
违法目的无效,除借款人善意
别挡银行的路
从银行拿的钱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合同无效
向其他单位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谋利,并且借款人知或者事先知道的,合同无效
以上两点如果借款人不知,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利率
一般规定(两线三区23、36)
年利率24%
有效,有强制执行力
超过24%,小于等于36%
超过部分为自然债务,无强制执行力
超过36%
直接无效,认定为不当得利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视为无息
商业之间又法院自由裁量
逾期利率
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超过24%
无约定,但是有借期利息约定的,跟着借期利息走,且不能超过24%
如果既没有逾期利息约定,也没有借期利息约定,借期无利息,逾期为6%
如果约了违约金,违约金加逾期利息的总和不得超过24%
复利(利滚利)
前期利息没有超过年利率的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EG:甲借乙10万,约定年利率24%,借期2年,并且第一年的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当前期利息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
EG:甲借乙10万,约定年利率30%,借期2年,并且第一年的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该例中,第二年的本金是12.4万,第二年的利息,当事人可以自愿给30%,法院强制执行24%。
按前款计算的时候,借款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总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总和
网络贷款平台
居间性质
不担保,除非明示
让与担保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实为借款,当事人坚持起诉买卖,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
如果借贷欢喜的金钱债务不被履行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卖后根据借款金额多退少补
法定代表人的借款
以企业名义借款,个人使用
企业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连带责任
租赁合同(考少)
违法建筑出租的,合同无效
没证的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按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
超期的
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前,拿到证或者延期手续的,补正为有效
租赁合同一般不要求登记,除非
行政法上行政机关要求租赁备案
该公法上的登记备案义务,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双方当事人约定备案
要式合同,未按约定登记,合同不能成立生效
根据履行治愈规则,即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租人使用了出租人的房子,照样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数租
多个合同有效,顺序:占有→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其他人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主球出租人责任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适租义务
不适租,承租方有解除权
租赁房屋被查封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房屋使用条件的
维修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
如果租赁物有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导致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追求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
交租金
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要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交了租金,则不可以解除合同,该权利叫代偿请求权
可向承租人追偿
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改建和增设他物
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转租
A为出租人,B为承租人,C为次承租人
承诺转租
C两项义务:
返还原物(腾房)
不当得利(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C违反特种义务,伤到租赁物
A诉C,侵权
A诉B,违约
B向C追偿
不真正连带
责任转租
A对AB的合同和BC的合同都有否决权
解除AB合同
主张转租无效
租赁期限
6个月以上要书面,否则为不定期
承租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适用于所有租赁物
先抵后租、先查封后租破租赁
都有公权力介入,会流向拍卖
优先购买权
只适用于房屋租赁
出租人通知的义务,期限:合理期限,如果是拍卖的话,拍卖前5天
四种例外
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近亲属要购买
15天的有效期,通知之日起,固定期限
如果善意第三人购买并登记
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解除权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出租人的违约解除权)
承租人根本违约
没有按照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
违反保管义务中的严重违反,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擅自转租
未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严重程度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出租人根本违约
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意外毁损灭失
一房数租,已租别人
法律原因, 不能住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如果是危房,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时候,承租人可以突破一切限制,随时将合同解除
融资租赁
三方当事人
特点
应承租人A的指令
租金高
租赁期买,所有权归出租人B
法律关系
占有、使用、收益,请求瑕疵担的权利保等跟所有权相关的利益是承租人A的,接近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人,B保留着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所有权是出租人B的
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租赁合同
维修义务又承租人承担,不同于一般租赁
承租人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租赁合同可以转让
认定
承租人把自有物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把租赁物从出租人那租回来的,同样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
资金空转、低值高租非融资租赁
防止高利贷
无效的后果
返还原物,除
返还会显著降低租赁物的价值和效用
承租人给补偿,出租人拿不当得利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
补偿
合同的履行和转让
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有违约,承租人可以拒收标的物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出卖人交货时间晚,交付履行迟延
买卖不破融资租赁
出租人转让他在融资租赁中的部分权利或者全部权利的
按债权让与,通知生效
通知前后租金给付对象不同
承租人没有同等条件下的有限购买权
与善意取得
第三人恶意
出租人在租赁物时候,租赁物显著位置有显著标记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作了抵押登记,并且抵押登记给了出租人
就算买了,出租人可以优先行使抵押权
第三人有查询业务
查询抵押登记的义务
查询行业融资租赁登记的义务
融资租赁的风险负担
承租人
如果因不可抗力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承担风险,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给出租人一次性补偿(金额稍微少一点)
不解除,继续付租赁,分期付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出卖人的原因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解除权
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者被撤销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的原因随合同灭失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承租人的原因
把租赁无权处分,转让、转租 、抵押、质押、入股
约定,从约定
欠付租赁2期以上,或者15%,经催告后,仍然不履行责任
出租人的原因
导致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收益
违约
标的物出问题
承租人诉出卖人
承租人对出卖人直接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但不影响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诉出租人
干扰
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标的物有干扰
不配合
承租人诉出卖人的时候,出租人不配合,导致索赔失败
误导
出租人影响到了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出了问题,需要承担责任
出租人诉承租人
承租人非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买卖合同一旦解除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因为出卖人是出租人选的,需要负责
担保法
抵押
不占有标的物
设立
需要有抵押财产
先查封后抵押可以,先查封后抵押不行
考试重点在不可以抵押
不能转让的
无法估值的
房地一体主义
建筑物和土地要做一并抵押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
土地抵押时候已经有房子
土地抵押后,地上新建房屋,该房非抵押物,但是卖的时候一起卖,只能土地和抵押前土体上的房子作为优先受偿的对象,新增建筑不作为
EG:甲公司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抵押给了乙银行,用以担保从乙银行的贷款,抵押时土地上存在一个房屋A,在抵押期间该土地上又建成了一个房屋B,现在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打算行使抵押权
质押
留置
不可分性
即使债权经过了分割,还是担保所有债权
物上代位性
如果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征收,可以用它的赔偿金保险金和补偿金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合同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人保合同
保证
要式合同
定金既是要式行业是实践
合同效力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原则无效
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在担保人无过错的时候,担保人无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时候,担保人全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解除,担保责任不变
债务人违约导致至债权人解除主合同,违约金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仍然受担保
流质条款
含义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
把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手里
担保合同有效,流质条款无效,还是需要变价处分,多退少补
孳息收取
拿到的孳息的控制权
抵押物的孳息收取
抵押物的孳息所有权还是抵押人的
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才能开始收孳息!扣押!扣押!
天然孳息直接收取,法定孳息,需要通知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收取的孳息首先冲抵孳息收取的费用
质押物和留置物的孳息收取
随时收
控制权,如果履行需要还回,不履行需要变卖孳息清偿债务
知识产权
婚姻法
继承法
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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