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黄金439条
2021-03-31 10:47: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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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法条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法总则206
基本规定12
5: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自己行为,自己责任
子主题
7:诚实信用原则
功能5个:
为权利的行使划定界限
产生抗辩权
合同给付义务(主、从);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
为意思表示的解释提供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5
16:有条件地赋予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娩出时为活体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eg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监护39
31:指定监护
对基层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找法院→越过基层组织直接找法院
指定前,无人保护时,基层组织其他机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不得擅自变更、、免除责任;擅自后,不免除其原责任
36:监护资格的撤销*
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撤销、临时、指定
通过作为/不作为方式严重侵:人合法权益
个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组织:残妇居村医学未老,民(应当)
37:监护资格撤销后需继续支付扶养费用
38: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有资格申请恢复;父母子女之外永远不可能
因故意犯罪撤销资格,永远不可能恢复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3
4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协调
一旦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就不判宣告失踪
49:宣告死亡仅为拟制,不影响其在“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
51:婚姻关系
宣告死亡后消灭
撤销“宣告”后自动恢复
例外:
配偶再婚(含再婚后又丧偶等)
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53:财产返还
继承法取得
返还原物
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
合法(有偿/无偿)取得的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
明知没死,隐瞒情况宣告死亡——返还+赔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和 农村承包经营户56
法人
一般规定75
61:法定代表人的确立和责任承担
依法律/法人章程从董事、执行董事、经理人里确认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依法律/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内部协商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2:替代责任
法带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法人承担替代责任
法人可依法律/法人章程向有过错的法代追偿责任(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
74: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
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应当依法登记
分支机构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找法人
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找法人
先分支机构,不足找法人
营利法人86
83:法人人格否认
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顿还法人的债权人利益(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4:禁止滥用关联关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损害法人权益——赔偿责任
85:可撤销的决议
决议作出——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出资人申请可撤销
决议内容
违反法人章程
出资人申请可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无效
不影响善意第三人
非营利法人95
93:捐助法人
应当(必须)
制定法人章程
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
设立执行机构
设立监督机构
必须设立捐助法人
94:
捐助人的权利(知情权)
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法人应当及时答复
可撤销的决议
决议作出——捐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会议召集程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出资人申请可撤销
决议内容
违反法人章程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出资人申请可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无效
不影响善意第三人
95: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处置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可从事营利活动,但不能分配利润
终止时,剩余财产
不能分配(出资人、设立人、会员)
a按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执行a,则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社会公告
特别法人101
非法人组织108
民事权利132
115:物权的客体
物
动产
不动产
权利(权利质权:有价证券、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125:投资性权利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127: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129: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由意思表示决定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
由法律规定
(事件)
自燃事件
社会事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32: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160
一般规定136
133:民事法律行为含义——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意思表示142
141: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意思表示到达前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57
143:有效条件
主体是哥
意思真实——有瑕疵,可撤销
内容合法——无效
146: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阳合同——无效
阴合同——参考143
148:当事人的欺诈
积极欺诈
消极欺诈
149:第三人欺诈
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时,可撤销
150: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
无论对方是否知情均可撤销
151: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152:撤销权除斥期间
变化:
多元化
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
重大误解知事由:三月内
胁迫终止一年内
明确表示/行为表示放弃
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
知道或应当知道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
153:内容不合法
违反效力性规定——无效
违反管理性规定——效力不受影响eg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157:法律后果
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
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
不能返还/没必要返还: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赔偿对方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160
代理175
一般规定164
164:代理人责任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应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172
167:连带责任
代理违法事项
未反对违法代理行为
169:转委托
事前同意/事后追认
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同意/追认,对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例外: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转委托第三人
170:职务代理
职权范围内代理
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71:无权代理
没有/超越/先有后无——效力待定
善意/恶意相对人有催告权(1个月)
被代理人未做表示,默认拒绝
善意:
请求行为人履行责任
赔偿(<=被追认时能获得的利益)
恶意(知道/应当知道)——按过错承担责任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追认(形成权,通知即可)
172:表见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有效
代理终止175
民事责任187
184:紧急救助行为: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救助人不承担责任
185: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
已死:无人格权,有人格利益
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起诉:
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
186:责任竞合
违约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权益损害
受损害人可选择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199
188:诉讼时效期间
三年/法律的另有规定
2017年10月1日没经过诉讼时效——依民法总则:3年
起算:
(主观)知道/应当知道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法律另有规定
(客观)受到实际损害超过20年的,不受保护
特殊情况:依申请延长eg医院抱错孩子
194:诉讼时效中止——延期届满(最后6个月内,因客观障碍中止,补足6个月)
195: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请求、诉讼、仲裁、同等效力其他情形
义务人同意
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请求返还原物: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仍有诉讼时效)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其他依法不适用的
199: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法定;期间经过,权利产生永久性抗辩权
存续期间:法定/约定;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典型代表:除斥期间
期间计算204
附则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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