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2021-05-06 14:40:5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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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的初步处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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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同的签订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14条、实施条例第11条)
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14条)
连续工作满10年
起算点: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实施条例第9条)
劳务派遣分开计算(案例5)
除非劳动者要求,否则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案例4)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企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订约,其没有义务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1)
劳动者主动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不认为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案例2)
劳动者主动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固定期限合同(案例3)
劳务派遣不属于连续两次订立的情形(案例6)
用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14条,实施条例第7条)
合同的变更
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35条)
合同的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法37条)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38条、实施条例18条)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39条、实施条例19条)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40条、实施条例20条)
裁员(劳动合同法41条)
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42条)
合同的终止
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44条)
法律责任
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
双倍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上海市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时效从未签订合同第二个月起(劳动调解仲裁法27条)
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18条、上海市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47条)
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5、87条,实施条例34条)
救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条例36条)
仲裁(劳动合同法77条、实施条例37条)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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